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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現實緊迫性。農民的法律知識極其的匱乏,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找到正確的保護途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農民是關鍵主體,但是,在現實中農民的參與程度較低的情況下,主動權讓位給了行政機關,行政權的濫用將致使農民得不到應得的補償,影響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見,在當前的環境下,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的法律化具有現實的緊迫性,我們可以由法律的強制規定來彌補農民在法律知識方面的缺陷。
2.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所的問題。
2.1土地征收補償測算方法不合理。在測量過程中沒有考慮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被征收后,無論是耕地、林地、園地或其他用地改變用途后,原土地的價格會飆升,如此帶來的利益要考慮到被征地者的利益。
2.2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與發展,人們的日常交易行為被納入到市場機制當中,以雙發當事人的合意為前提,發生財產的所有權的轉移。我國的征地補償仍然以純粹的補償方式為主。
2.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較窄。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被征地的農民所遭受的損失遠遠不止這四項。農民的損失除了土地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還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所發生費用的損失、土地分割后對于未被征收地的損失和商業價值的損失、土地的生態價值的損失、土地社會價值的損失等間接損失。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與標準的完善
1.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構建。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是土地征收過程中首要考慮的問題,它不僅回答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當公共權力侵害了公民的利益時要不要予以補償,而且對于補償多少的額度即補償標準的制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1.1建立健全的公平補償原則。本文認為,我國當前的土地征收補償宜采用“公平補償原則”。所謂的公平補償,是指平等的權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后,相關機構確定一個公平補償數額的模式。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公平補償原則都備受青睞。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完全補償原則的“極端個人主義”的補償方式和不完全補償原則對公共利益的過分的偏袒。同時該原則受到國際上采納該原則國家公民的普遍接受,對于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生態和諧意義非凡。
1.2公平補償應以完全補償原則為要求,以不完全補償原則為例外。在實踐中,公平補償一般按照“公平市價”給予補償。“公平”是相對于地位相等或不相等的相對主體,雙方在共同利益上所追求平衡的一種狀態,即使是“公平補償”,但是在同一時期的不同地方和同一地方的不同時期依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所獲得的補償數額也是不同的,這也正是我國當前各個地方的補償數額不同的原因所在。因此,“公平補償”不同于“完全補償”,也不同我國法律法規中的“適當補償”,與“完全”和“適當”相比,“公平”更具有靈活性、適應性和包容性。鑒于國外先進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具體國情,公平補償原則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現狀和土地征收補償現狀的首選原則,以“完全補償原則”作為要求,以“不完全補償原則”例外。
2.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完善。我國《憲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并未做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發現我國在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漏洞和不合理性。那么,既然在確定我國采取“公平補償原則”比較合宜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對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進行改進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2.1補償標準的計算方法多因素考慮。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倍數來計算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此種計算方法所考慮的因素比較單一,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難以準確的衡量土地的市場價值。因此在制定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上計算方法要進行細化及多樣化研究,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2.2擴大征收補償的范圍。結合當前其他國家的征地補償范圍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當前只補償土地及附著物的直接補償的國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擴大征地補償的范圍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增加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發生費用的損失、土地分割后對于未被征收地的損失和商業價值的損失、土地的生態價值的損失、土地社會價值的損失等間接損失,這樣既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的要求,同時可以彌補補償標準過低的缺陷,對于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不受因征地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影響具有重要意義。
2.3征收補償方式進行多元化。征地補償的實現方式不僅需要各級行政機關以積極行政態度來為失地農民提供保障,而且需要完善征地補償的方式,全方位的保護農民的利益。逐步探索出符合農民經濟利益需要的對策,逐步建立“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的新模式,擺脫以現金補償作為唯一補償的補償方式,實現土地征收與安置補償、社會保障制度的全方位、立體化的同步進行,更重要的是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的、多元化的就業渠道,加強對他們的就業或上崗培訓,對于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并具有創業觀想法的失地農民給予創業優惠或扶持政策。鼓勵失地農民的自主創業或就業不僅能夠實現對他們生活長久的保障,盡量實現這種公平的補償方式,不僅兼顧了“不完全補償”方式對的考慮國家的利益偏袒,又兼顧了“完全補償”方式的過分的考慮個人利益,這關系到國家的改革發展大局的穩定,對此應予以高度的重視。
作者:孫彪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