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被征地農戶經營權的集體土地論文2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篇
1.被征地農戶擁有再承包經營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只有安置補助費是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戶而非財產損失費。而被征地農戶得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超過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從這里可以看出,政府用于安置農戶的費用只是按照農村的消費水平保證被征地農戶短期的生活,并沒有涉及到生活技能和住房方面的補助。從法律條文來看,與土地相關的各項法律中,只談到土地征收的前提、土地征收的流程、土地征收的補償和對違反者的處罰等問題,而對于被征地者具體如何處理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即法律上并沒有有關在征收土地的同時改變農戶的身份性質的規定。所以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理解為被征地農戶依然是集體成員,而作為集體成員就有權利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被征地農戶不能享有與其他集體成員同等的權利,那么同樣作為集體成員的被征地者的權利是否是受到損害了呢?
2.被征地農戶不具有再承包經營權。按照土地征收分配的實際狀況來說,各地雖然不盡相同,但土地征收補償費大部分是分給被征地農戶;現階段政府一般不會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戶而是將安置補助費直接交予被征地農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屬于私人財產自然也歸別征地農戶。從財產歸屬來看,大部分的補償款是被征地者所得,集體內其他成員并沒有拿到或者拿到少量的補償款。在這種前提下,被征地農戶如果還擁有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也就等于被征地者不僅拿了補償金還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這樣對集體內其他成員是不公平的。從領域內學者在土地征收方面的研究來看,業內學者們主要關注土地征收的補償金額以及被征地者的安置問題,而且一直是以被征地者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前提的討論,默認了被征地農戶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同時失去再承包的權利的規則。從土地征收補償改革走向來看,如果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在原有基礎上增長10倍的提議付諸實施,那么被征地農戶得到的補償費用就不只是承包期內原耕地的年產值,而是相當于對農戶終身承包經營權都得到的補償,政府在征地補償方面的改革也從側面承認了被征地農戶權利的轉變,即被征地農戶不再擁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對策建議
1.健全法律法規。法律上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征收之后被征地農戶是否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進行明確的界定,各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實施方案中在被征地農戶這方面,明確了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而對于被征地農戶的再承包權利并沒有規定。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性對于集體成員的權利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不論是公法還是地方法規,政府部門應當完善法律規范中在這方面的內容,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征收的內容。
2.對于被征地農戶擁有再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保障。被征地農戶如果擁有再承包經營權,那么錢、地兩得的被征地農戶在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占得比重就要適當的減少。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本是被征地農戶應得的補償,如果這些不能保證被征地農戶基本生活,應當從土地征收補償費中拿出一部分補足。同時,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中,被征地農戶應當享有和其他農戶一樣的權利。其他權利如醫療等社會保障被征地農戶同樣按照一般農戶的待遇享有。
3.對于被征地農戶不再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利益保護。增加補償金額以及被征地農戶的土地征收補償所得比例;政府或用地單位拿出部分資金作為被征地者的培訓資金,解決農戶就業難甚至不能就業的問題;拿出部分土地出讓金作為社保基金,為被征地者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一部分資金來幫助解決新進城農戶的住宅問題。
三、結語
在計劃經濟時期,被征地農戶的安置問題是很容易解決的,但是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卻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被征地農戶的權利保護需要國家的法律政策予以支持,被征地農戶是否擁有再承包經營權關系到農戶的安置和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問題,在這個還存在歧義的問題上,應當健全法律法規,在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根據不同的實施情況,提出不同的措施對現有的狀況進行改善,保證被征地農戶的利益和權利受到應有的保護,為被征地農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也為社會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提供一道保護屏障。
作者:高允余雪源單位:西南民族大學管理學院
第二篇
一、針對我國在集體土地農用地征收中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對策
1.有效解決農村勞動力的安置問題,創新農村勞動力的安置方式,利用多種渠道保證農村勞動力的生活水平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的到來,我國應相應地改革農村勞動力的安置方式,以市場為依據,充分利用多種渠道來進行農村勞動力的安置,以保證農村勞動力的生活水平不會因為國家的集體土地征收行為而有所下降。當前,我國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主要采取補償款的方式來解決農村勞動力的安置問題。這種方式導致很多失去土地的村民難以就業,只能依靠補償款來生活,很快坐吃山空。因此,在對農村勞動力進行安置的過程中,國家必須要創新農村勞動力的安置方式,除了以補償款的方式來解決農村勞動力的安置問題外,還可以以社會保險、農業安置以及將地價款進行入股的方式來進行農村勞動力的安置。
2.建立土地征收補償公開制度,確保土地征收公平公正,提高政府公信度努力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知情權是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最基本的權利,應該維護和落實農民這種最基本的權利,把農民的知情權與政府土地征收補償公開相統一,讓農民真正參與土地征收、支持土地征收。逐步建立新時期的土地征收補償公開制度。建立征收補償的事前、事中、事后公開制度,提高政府對土地征收補償信息的公信力,充分保證農民參與土地征收補償公開的各個環節,做到公平公正。
3.強化對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機構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征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對征收人員與農民溝通交流能力的培養。加強對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機構的監督,創新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機構的管理方式。在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機構的監督與管理過程中,主要應做到以下幾方面:第一,抓住我國在進行農村集體土地農用地征收過程中的主要問題,突出重點;第二,政府應組織相關人員成立土地征收補償監督小組,嚴格監管土地補償款的去向,保證每一筆土地補償款都能夠如實交到被征地農民手中,并且將有關土地補償款的去向信息公開。同時對土地征收補償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做到客觀公正,防止出現虛報、多報地上物,私分、多分補償款。第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征收補償機構的審計和管理,杜絕各個土地征收機構執行補償標準不規范不統一。
二、結語
現階段我國農村集體土地農用地的征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與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如果這個問題解決得好,則能夠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與發展提升到一個新的階段,但是如果這個問題解決得不好,則會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整體建設。
作者:陳賢單位:經濟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