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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黨的報告中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當前全國各地正在深入開展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其意義在于通過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加快推動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經營效率,最終目的是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形成更為科學的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關鍵詞】農村;土地確權;思考
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是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具體舉措,其指導思想是堅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同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進一步穩定農村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銜接,依法落實和維護農民對農村土地的各項權利,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促進現代農業建設。
一、農村土地確權的重大現實意義
第一,農村土地確權明晰了農村土地的空間、范圍、權屬,有效防止和解決了土地糾紛。從流程來看,農村土地確權要經過測量、審核公示和承包合同完善等環節,經過一輪細致的工作之后,對農民的承包地塊要明確面積是多大、四邊界限都在哪、由誰來經營耕種等問題都將非常明確,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土地糾紛。第二,農村土地確權讓土地的經營流轉更為順暢。在農村,大量存在著土地的“拋荒”現象,其原因就是土地的流轉遇到了阻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曾指出: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推進土地依法有序流轉,構建新型經營主體。農民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自行經營還是自行轉包租賃,用土地的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獲取利益,這樣農民會更有積極性,更大限度地杜絕拋荒現象的發生。第三,農村土地確權讓農民能夠在更大程度上獲得收益。土地確權之前,農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權,而對經營權并沒有明確,這塊土地在農民手中究竟算不算“財產”,取決于農民對土地如何處置,而農民將承包土地“轉包”給他人租種,又沒有國家政策的支持。土地確權之后,農村土地將依據國家政策、法律,使農民土地承包獲得長久的確認,而且有證書作為保證。這個證書,將具備物權抵押功能,也就是說,農民可以以此作為抵押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將資產變現。第四,農村土地確權將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連片使用,,使農業經濟走向集約化規模化發展道路。由于土地流轉的順暢,農村土地分割零散的使用格局將逐漸打破,而長久的承包權的確定也給了農業經營者長期投資的信心,基于這些變化,農村土地將越來越集中連片,形成大面積規模化種植經營,農業經濟也將走向集約化發展模式。
二、把握核心,正確認識農村土地確權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后三次對農村土地的權屬進行確認登記。從歷史的演變來看,隨著我國對三農問題的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正在趨向于以保障權利為第一要務,最終目標是實現農民與土地之間的產權關系完整化、清晰化。因此,本輪農村土地確權的核心內容,就是賦予農民以土地物權,實現同地同價和同地同權。只有如此,才能為最終確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奠定基礎,為產權清晰、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土地市場秩序的形成奠定基礎。然而,十八大之后的農村土地確權是一項新政策,出臺之后,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踐領域,都產生了一些錯誤模糊認識。應當說,這些認識的產生有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但我們在操作過程中還是應正確認識土地確權。首先,土地確權并不是實行“土地私有制”。土地確權之后,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權由農民享有,同時,土地的經營權要么由具有承包權的農民兼有,要么由其他經營主體通過流轉享有,實現了“三權分置”。而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到期后,承包期將實行“長久不變”,這一點讓很多人誤讀成了“土地私有化”。所謂的土地私有,一個重要的法律要點就是該土地的全部權益都歸農民所有,這除了包括前文提到的三權之外,還包括收益權、繼承權、處置權等等,但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中,農民并不具有所有權,也沒有對承包權的處置權利。所以,僅從農民經營土地,對土地收益的占有并不意味著土地就實現了“私有化”。第二,大力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頒證并不是加速“在農民手中把地買出來,讓集體土地盡快開發”。有些人認為,有了這個承包經營權證,就意味著農民手中的地會很快出手“賣出去”了,農村的土地就要不屬于農民了,很快就要開發,又要進入新一輪“賣地”熱潮了。其實恰恰相反。當前,由于大量農民進城務工,使得農村大片土地閑置荒蕪,即所謂的“拋荒”現象頻發,這種現象一方面造成了農村經濟無法擴大,另一方面也給國家糧食安全帶來了一定隱患。所以,推行農村土地流轉是正確的方向。土地確權,就是通過國家的政策和法律,來承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同時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讓更有效率的生產力進入農業領域,同時保障了農民失去土地經營權的同時還有一部分收入,這樣做,實際上是保障了農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而不是加速“賣地”。第三,正確認知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退出問題。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法律的規定是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是戶口由農村轉為非農,這種情況的發生一般伴隨舉家搬遷至城市,買房定居,這時土地承包權必須交還給村集體組織;二是村內婦女因出嫁,在新居住地獲得承包地,這時在原居住地的承包權必須退出;第三類是農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占,這時農民的承包權自動退出。在現實中,確實存在有些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失地農民“挾地要價”,發生這種情況,只能說明土地對于農民的生活保障作用非常巨大,農民對于土地的依賴還很強,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并不在于無上限地提高補償,而恰恰在于大力發展和健全土地流轉市場,讓農民的收益更多元化,同時加快失地農民的就業轉移,當農民變市民時,其配套社會保障要到位,讓農民順利實現過渡。
三、小結
實行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變”與“不變”的辯證統一。回應了社會關切,滿足了土地流轉需要。這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操作中,我們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一是必須守住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這個底線,堅持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不能隨意打破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二是堅持依法規范,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現有土地承包合同和現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依據;三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信息公開、結果公平、處理公正;四是本著共同協商穩步推進的原則,充分發動和依靠農民群眾,注重實效,確保質量。切實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到實處,做進農民心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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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昕;孫德麗 單位:朝陽市國土資源局征地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