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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價審計工作具有一定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因此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可采取多種方法與多種學科的有效結合使用。筆者針對分析性復核,詳細說明其中四種方法,詳見表2-1。
科研事業單位實行項目績效評價審計的當前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目前,我國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審計尚且沒有一個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憲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績效評價審計的相關法律條文。使得科研事業單位在實行項目績效評價審計時缺乏法律依據,容易導致其在具體審計時,缺乏審計力度和有效監督。倘若科研事業單位存在貪污浪費的現象,由于法律依據的缺乏,將不利于績效審計工作的順利展開。
(二)缺少可行且科學的績效評價審計工作評價標準
績效評價的效果將直接影響科研事業單位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然而我國目前尚沒有可行且科學的績效評價審計工作評價標準體系。即使都是科研單位,卻因研究項目等方面的不同,其標準和尺度難以統一。在效益實現過程和表現形式等方面展現出根本性差異。同時,即使有些科研事業單位已經實行項目績效評價審計,但卻由于缺乏可行且科學的評價標準,使其審計結論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績效評價審計的效用并未實際發揮出來。
(三)科研事業單位管理者及相關人員對績效評價審計的認識存在誤區,主觀意識不強
目前,我國很多科研事業單位的管理者及相關人員對績效評價審計的認識存在誤區,主觀意識不強。很多管理者認為,對單位本身而言,只有物質資料生產領域才會產生經濟效益,而科研事業單位近乎于非盈利性組織機構,沒有經濟效益可言。在這種主觀認識下,也就根本不去關注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是否具備效率性、經濟性、效果性,也繼而不會展開科學合理的研究與評價。
(四)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審計缺乏相應的獨立性
缺乏相應的獨立性,也是目前我國科研事業單位實行績效評價審計時所面臨的一項問題。嚴格說來,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審計類型屬于行政型體制,審計機關也屬于政府內部機構的構成之一。其與立法型、獨立型、司法型的國家審計體制相比,在獨立性上有所欠缺。
針對科研事業單位項目績效評價審計的未來對策
(一)提高科研事業單位管理者及相關人員的績效評價審計意識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就是績效評價審計。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加強績效評價審計工作不僅是其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一種必然選擇,同時其也已成為提高行政事業單位乃至政府工作效率的一種必然趨勢。對科研事業單位而言,若要提高績效評價審計工作的效率,一個首要前提是要提高管理者及相關人員的審計意識。可以從“輿論”的角度打好基礎,開展績效評價審計的宣傳工作。同時,單位管理者及相關人員要轉變陳舊的審計觀念,轉變目前以財務審計為主的現狀,要認識到開績效評價審計,是促進審計事業發展、完善單位內部管理的一種必然趨勢。
(二)健全績效評價審計的法律保障體系
目前,實行績效評價審計是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在市場經濟發展下的一種必然選擇。然而,無論是何種機制,倘若脫離法律保障,其作用都難以真正發揮。因此,我國科研事業單位在完善績效評價審計的過程中,還應建立健全其法律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詳見表4-1。
(三)加強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審計的環境建設
行政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審計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因此,科研事業單位在通過績效評價審計工作指導單位內部管理的同時,還要加強社會公眾的民主意識。唯有不斷完善民主形式、提高人們的民主意識,方能為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審計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而同時,績效評價審計也是政府監督科研事業單位的一種行為,除了需要擁有相關法律機制給予保障之外,逐步完善法制環境,才能從根本上促使我國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審計工作規范化發展。
(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與素質
從事績效評價審計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績效審計工作的質量。由于績效評價審計工作涉及方面眾多,具有較高綜合性,因此,具體審計人員不僅需要掌握審計、財務、法律等專業知識,在其日常工作中還會涉及管理學、工程學、心理學、統計學等知識。而且,目前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已普及,審計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除了需要上述專業知識之外,還需具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唯有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與素質,科研事業單位才能更好的開展績效評價審計工作。(本文作者:李濱琛單位:山東省海水養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