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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國十條”提出推動保險服務經濟結構調整。其中特別提出加快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積極發展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釋放居民消費潛力。保證保險作為中國市場上的獨立險種,曾經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而發揮過作用,但也因諸多因素的影響陷入困境。相關的立法不足或不同等級規定自相矛盾是制約這個保證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這些不足、自相矛盾又導致類似的保證保險糾紛在司法系統審判時同案不同判。因此研究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探尋其存在的弊端,并提出完善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辦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保證保險;法律制度問題;法律制度完善
一、保證保險的定義
多年以來,法學界、經濟學界都從自己的專業領域出發,試圖對保證保險作出一個明確的且有說服力的界定。但由于中國現階段并無明確的法律規范對保證保險的概念作出統一的界定,因此關于保證保險的概念仍是眾說紛紜。在此,本文對此不做深入探討,僅出于法律制度層面上的考慮做以下定義。保證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債務人不履約行為而造成的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賠償的一種財產保險制度。
二、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后果
(一)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發展,以《保險法》為主體,以保監會的各項規章規定為輔助的保險相關法律制度體系已初步建立起來,成為我國保險經營的基本法律依據。但總體上看,離保證保險經營的要求還相距甚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1.保證保險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1)法律位階較低:我國保險法第95條第1款的第2項關于財產保險的種類中涉及到了保證保險。僅此一條法律條文涉及到保證保險,而相關的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沒有涉及保證保險。關于保證保險內容較多的規定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和銀監會保監會的規定或是對某一問題的復函,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較低。(2)內容相互沖突:《保險法》對保證保險合同未作出具體規定,而保監會等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法律位階較低,而且內容相互矛盾,甚至與《保險法》沖突。另外,保證保險的法律建設中一直沒有將其與類似制度加以區分。(3)法律空白較多:《保險法》本應是保證保險經營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我國《保險法》對市場中的一些主要險種有特別規定,而對保證保險,保險法并沒有特別規定,這導致保證保險在保險法中存在空白。
2.我國征信體系不完善。
所謂保證保險,從命名就可以看出經營保證保險,要求保險人能夠迅速、低成本地掌握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風險信息,以決定是否承保和承保費率的高低??梢哉f,保證保險正是市場經濟應對信用缺失的產物,但反過來,社會征信體系的不完善正嚴重影響了保證保險的健康發展。
(二)信用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缺失的后果
1.業務開展舉步維艱。
法律作為社會規范具有指引、預測作用,通過規定權利、義務,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某種模式,指引人們的行為,人們也可以通過法律規范來預測到他人的行為及雙方行為的法律后果。保證保險是市場經濟和契約自由的產物,其業務的開展,同樣需要保證保險法律發揮行為指引和預測的作用。然而,由于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缺位,人們對如何開展保證保險業務以及其所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缺少一種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預測。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保證保險業務的開展舉步維艱。
2.糾紛解決無法可依。
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缺失帶來的最直接和明顯的不利后果即保證保險糾紛解決的無法可依。如果說保證保險業務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情況下,仍可憑借行業內部自發的努力以及各方當事人形成的共識有所發展的話,那么,一旦糾紛產生,各方當事人出現意見上的分歧,矛盾被引向裁判機關———法院時,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將面臨一種無計可施、無法可依的局面。
三、完善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上文提到雖然保證保險業務在我國金融實踐中已運作數年,但其在立法上相比于其他法律明顯落后。為此,必須加快推進完善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進程,完善保證保險相關制度、規范。關于推進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完善保證保險立法和其他規范
1.完善保險法:
保證保險業務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業務,新《保險法》己將其納入其中,但未明確其性質和地位,可以通過對《保險法》進行司法解釋的方式進一步詳細規定保證保險的相關細節問題。關于保證保險的概念、種類、主體、法律適用、性質、保險標的、合同和基礎合同的關系、保險人的追償權、擔保和保險并存時的處理、投保人惡意騙保的處理、保險人的除外責任等都必須做出詳細的解釋。
2.完善保監會規章:
保監會是我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和統一監管我國保險市場的機構,保監會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現狀適時出臺相關的規范性和制度性的文件,從而引導保險業務發展方向,規范保險行業的相關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
3.完善相關行業規范: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自律性的社團組織,它可以通過號召各保險公司共同遵循相關保險行業制度,簽訂自律公約,自覺維護保險行業業務開展秩序,倡導良性競爭,反對惡性競爭,打擊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促使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證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二)配套相關領域法律法規
保證保險法律制度構建的實踐表明,不同的保證保險險種涉及不同的專業領域,一部保險法難以囊括各個保險險種可能面臨的情形和問題,因此完善的保證保險法律制度不僅僅需要保險法對保證保險明確而全面的規范,也需要相關專業領域法律法規的配合。
(三)逐步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
保證保險的承保標的是投保人的履約行為,即對投保人履行債務信用的保險,投保人的信用風險同時也包括其主觀信用風險。在實際生活中,我國個人信用建設這一塊尚處空白,雖然近年來有所發展但是仍是十分薄弱,至今都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聯網查詢系統,保險公司在面臨投保人投保的時候,只能被動的通過投保人自己提交的工資流水證明,任職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等一些材料了解到投保人的信用狀況。這些情況因為是投保人提供的,其展示出來的信息無疑是對投保人有力的,但保險公司又不能得到真實的信息,所以只能依賴于投保人。同時我們必須意識到,我國針對誠信缺失的處罰措施是十分少的,在我們國內個人失信的成本代價是很低的,這也引發了個人誠信的低下,所以為了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構建個人誠信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需要我們不斷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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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遲京娟 王一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