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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轉化權益法的核算問題
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投資企業應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時,按追溯法調整確定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加上追加投資成本等作為初始成本。如何按照追溯法調整?我們認為,可以合并編制追溯調整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首次股權投資,也可以分項編制溯調整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首次股權投資。而不應該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上的一種賬務處理方式。
例如:某企業已經于2000年1月1日以525萬元的價格購入B公司10%的股份,B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5525萬元。2000年5月,B公司分配1999年利潤200萬元。2000年全年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該公司現于2001年1月1日再以銀行存款追加投資購買B公司10%的股份,并將股權投資核算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B公司于2001年5月分配利潤600萬元,該公司全年發生虧損2000萬元。B公司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1年1月1日,追溯調整:
A、調整股權投資賬戶: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532.5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股權投資差額)27.5
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505
這里,主要是將長期股權投資原賬面數額轉為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核算數額,以便及時攤銷股權投資差額。
B、追溯攤銷上年度股權投資差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股權投資差額)2.7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75
C、按權益法追溯調整上年損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1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0
上述A、B、C三組會計分錄可以合并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532.5
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1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股權投資差額)24.75
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50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2.75
(2)追加投資:
A、付款: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
貸:銀行存款
B、計算長期股權投資差額:投資差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股權投資差額)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
二、非現金資產換取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問題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時應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記賬。而不論投資方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為多少。而投資者將非現金資產換取長期股權投資則屬于非貨幣性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有關規定,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換取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以換取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例如:甲企業以固定資產一項,原值為15萬元,已經計提折舊6萬元投資于乙企業。經投資各方確認,該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為10萬元。甲、乙企業有關賬務處理為:
甲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9
累計折舊6
貸:固定資產15
乙企業:
借:固定資產10
貸:實收資本10
上述會計處理很明顯是不妥當的。我們認為,投資與被投資雙方應該均按照被投資單位投資者各方能夠確認的價值入賬。按照謹慎原則,投資方投資非現金資產的確認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部分計入當期損益;投資非現金資產的確認價值高于其賬面價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賬戶。同時,按照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核算遞延稅款。因此,上例賬務處理為:
甲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10
累計折舊6
貸:固定資產15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0.67
遞延稅款0.33
乙企業:
借:固定資產10
貸:實收資本10
三、成本法下的分紅問題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投資年度以后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或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可按以下公司計算: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問題是:該公式并不適用于所有成本法下的分紅情況。譬如:甲公司1999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C公司10%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初始投資成本110000元,采用成本法核算。C公司于1999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8年度的現金股利100000元。假設C公司1999年1月1日股東權益合計為1200000元,其中股本為1000000元,未分配利潤為200000元;1999年實現凈利潤500000元。2000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00000元。
2000年5月1日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100000+300000)—500000]×10%—10000=—2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300000×10%—(—20000)=500000(元)
顯然,上述舉例中,由于企業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小于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損益,不能夠用前述公式計算由投資企業確認的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和應確認的投資收益。而不少人在介紹該公式時卻沒有指明這一點。其中,發行量較大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用書《中級會計實務(一)》就漏掉了這一關鍵解釋。因此,我們認為,在介紹前述公式時,應注意在公式下,重點注釋說明:如果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大于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損益,則按照上述公式計算有關項目。否則,企業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小于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損益,不能夠用前述公式計算由投資企業確認的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和應確認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