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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型增值稅
即以生產經營單位的銷售額,減去購進的各類材料及費用支出,并一次性全部扣除生產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后的余額為法定增值額。就全社會來說,這種法定增值額只限于消費資料,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
即以生產經營單位的銷售額,減去所購進的各類材料及費用支出及固定資產折舊后的余額為法定增值額。這種法定增值額相當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成員收入總和,就全社會而言,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3.生產型增值稅
即以生產經營單位的銷售額,減去購進的各類材料及費用支出后的余額為法定增值額,對固定資產不允許減除。按這種方法計算的增值額相當于企業工資、利息、利潤、地租等各因素之和,而這種增加的價值額恰好與國民生產總值所包括的內容相一致,故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稅,其區別主要在于確定法定增值額時,對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法不同。其中,“消費型”的增值稅可以減除全部固定資產,“收入型”的增值稅只能減除固定資產折舊的部分,而“生產型”的增值稅對固定資產部分不作任何扣除。
生產型增值稅的法定增值額大于理論增值額,因此存在重復征稅問題。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本文以我國為例,定量研究了生產型增值稅的重復征稅問題。
二、生產型增值稅重復征稅問題的定量研究
當我們談論某一稅制存在重復征稅時,我們不僅需要定性說明這個問題,而且應當定量衡量這個問題的大小。本文為此提出一個衡量指標——邊際重復征稅(MarginalRepeatingTaxation,MRT)。
其中:i代表某個稅種;RT(x1,x2,…,xn)代表重復征稅額,即該稅制下的稅負與相應的非重復征稅稅制下的稅負之差,xi為有關的因素;上式為RT對xi的偏導數。因此,表示xi每增加一元,重復征稅多少元。
下面,我們以收入型增值稅作為對比,計算生產型增值稅對折舊的邊際重復征稅。
設某企業生產的產品的售價(不含增值稅)為p,原材料成本為p0,人工成本為v,含增值稅固定資產折舊為d''''=d(1+t1),其中d為不含稅折舊,t1、t2、t3、t4分別為增值稅率、企業所得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率、教育費附加率(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并設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正,且不考慮納稅調整項。則:
1.在收入型增值稅下增值額(VA)=不含稅售價-原材料成本-不含稅折舊=p-p0-d增值稅額(TA)=增值額×增值稅率=VA×t1=(p-p0-d)t1
城市維護建設稅(Ts)=增值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率=TA×t3=(p-p0-d)t1×t3
教育費附加(Tg)=增值稅額×教育費附加率=TA×t4=(p-p0-d)t1×t4
應納稅企業所得額(E)=不含稅售價-原材料成本-不含稅折舊-人工成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p-p0-d-v-Ts-Tg=(p-p0-d)(1-t1×t3-t1×t4)-v
企業所得稅額(Te)=應納稅企業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率=E×t2=[(p-p0-d)(1-t1×t3-t1×t4)-v]×t2
∴總稅負(T1)=增值稅額+企業所得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TA+Te+Ts+Tg=(p-p0-d)t1+[(p-p0-d)(1-t1×t3-t1×t4)-v]t2+(p-p0-d)t1×t3+(p-p0-d)t1×t4
2.在生產型增值稅下
增值額(VA)=不含稅售價-原材料成本=p-p0
增值稅額(TA)=增值額×增值稅率=VA×t1=(p-p0)t1
城市維護建設稅(Ts)=增值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率=TA×t3=p-p0)t1×t3
教育費附加(Tg)=增值稅額×教育費附加率=TA×t4=(p-p0)1×t4
應納稅企業所得額(E)=不含稅售價-原材料成本-不含稅折-人工成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p-p0)(1-t1×t3-t1t4)-d-d×t1-v
企業所得稅額(Te)=應納稅企業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率=E×2=[(p-p0)(1-t1×t3-t1×t4)-d-d×t1-v]×t2
∴總稅負(T2)=增值稅額+企業所得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Ta+Te+Ts+Tg=(p-p0)t1+[(p-p0)(1-t1×t3-t1×4)-d-d×t1-v]t2+(p-p0)t1×t3+(p-p0)t1×t4
3.邊際重復征稅
重復征稅額RT=生產型增值稅下的總稅負-收入型增值稅下的總負=T2-T1=d×t1(1+t3+t4)(1-t2)
于是,折舊的邊際重復征稅
當t1=17%,t2=33%,t3=7%,t4=3%時,可計算出折舊的邊際重復征稅=0.12529,即不含稅折舊每增加1元,重復征稅0.12529元。
(*)注: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時,折舊的邊際重復征稅為0.187。
三、分析與結論
固定資產與原材料一樣,都是不變資本,在生產過程中只轉移價值,不增加價值。而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折舊中的增值稅部分不予抵扣,虛增了產品增值額,從而增加了增值稅d×t1及城市維護建設稅(d×t1×t3)和教育費附加(d×t1×t4)。盡管這部分增值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計入了產品成本或費用,產生了所得稅抵稅作用,減少了企業所得稅[d×t1(1+t3+t4)t2],但總體上則加大了稅負d×t1(1+t3+t4)(1-t2),也就是說,生產型增值稅將已經征收過增值稅的固定資產折舊,再次計入產品增值額,予以征稅,存在嚴重重復征稅問題,邊際重復征稅高達12.529%。
生產型增值稅納稅基數寬,對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但由于這種類型的增值稅扣除范圍不包括固定資產,因而對固定資產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它不僅違背了增值稅按增值額征稅的原則,而且客觀上導致以下一些不利影響:
1.不利于企業加強技術更新改造和科技進步,有礙于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的提高和競爭力的加強。我國經濟結構調整、走新型工業化道路,重點是要積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用高新技術和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大力振興裝備制造業。但是,現行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已征稅款,必然導致資本有機構成高的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稅負大大高于資本有機構成低的企業,客觀上抑制了企業用于高新技術開發的資金投入,同時也限制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劇了我國產業結構失衡。
2.提高了出口產品價格,降低了出口產品競爭力。面對加入WTO的挑戰,我國企業面臨的國際競爭壓力越來越大,企業除了要改進自身的生產經營方式,提高產品質量外,國家也應該為其提供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但現實情況是,在出口環節,除了少數產品能享受全額退稅外,其余的均不能得到完全退稅,這使得出口產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削弱了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3.由于抑制了投資和出口,降低了投資需求和出口能力,所以減少了社會有效需求,阻礙了經濟的發展,也不符合科技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
就國際現狀來看,現在世界上采取增值稅的130個國家中,采用消費型的約占90%多,采用收入型的有牙利、海地等幾個國家,而采用生產型的只有中國和印度尼西亞。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費型或收入型增值稅,有利于調動企業生產積極性,可以徹底消除重復征稅帶來的各種弊端,將增值稅對投資的任何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設備更新,推動技術進步。
我國是在1994年稅改時,出于抑制通貨膨脹和保證財政收入的考慮,選擇了對投資課以重稅的生產型增值稅;但是,在新的形勢下,應盡快將現在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收入型或消費型增值稅。目前,隨著東北地區增值稅改革的推進,一方面推動了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另一方面為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改革也積累了經驗。我們相信,增值稅的轉型將會大大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科技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進一步實施。
增值稅自1954年由法國最早實行且取得功以來,已被世界很多國家普遍推行和采用。它是以商品或勞務的增值額作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按照馬克思的商品價值構成公式,商品價值是由C+V+M構成的,扣除不變資本轉移的價值C,新創造的價值為V+M,這就是理論上的增值額。需要扣除的價值C理論上包括兩部分,一是勞動手段的當期轉移價值,一是勞動對象的轉移價值。把勞動對象作為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是沒有疑義的,而對勞動手段的價值是否允許扣除,扣除多少,各國稅法規定不一,由此形成了三種增值稅類型:消費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