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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對于《稅法》中規定的增值稅八種“視同銷售”的特殊征稅行為,教材中往往是通過文字的形式羅列出來。如果教師要求學生死記硬背這八項條款,顯然達不到傳授解惑的目的。教師只有采取恰當的方法,把這八項條款內容講通講透,才能讓初學者在理解的基礎上做出相應的判斷和處理。
關鍵詞:
增值稅;視同銷售;教學方法
一、“視同銷售”概念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一般規定、特殊項目、特殊行為、其他征免稅規定。在這四個內容里,學生最難理解的是特殊行為里的“視同銷售”。從字面來看,“視同銷售”看不出是銷售行為,但是在繳稅時,這些行為卻要看成銷售行為,要征收增值稅。
二、“視同銷售”的特殊征稅行為的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的特殊征稅行為,它們是: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上述八種“視同銷售”的特殊征稅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主要是基于以下三點考慮:第一,增值稅是普遍征收,且是逐環節征稅的。在每一環節征稅時,按貨物(或勞務)的全額計稅,并扣除以前環節已納的增值稅,余額即為應納的增值稅稅額;第二,增值稅是連續征稅的,為了避免稅款抵扣鏈條的中斷,導致各環節間的稅負不均衡;第三,征收增值稅是為了防止通過這些行為逃避納稅,造成稅款流失。
三、學生理解“視同銷售”的特殊征稅行為的困難
在學習過程中,大多數學生難以理解第③、第④、第⑤、第⑦條款,明明在會計上沒有收入,為什么還要交稅呢?如第③條款“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企業只是把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另外的機構銷售,只是地點變動了,但是企業沒有產生收入,為什么要繳稅?又如第⑦條款“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貨物是自己生產的,沒有拿到市場去銷售,只是把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期間企業也沒有產生收入,為什么要視同銷售呢?對于這些內容,教師如果單純地要求學生死記硬背,學生不但不能解惑,反而會覺得稅法知識晦澀難懂。
四、“視同銷售”的特殊征稅行為的教學實例
(一)從增值稅的納稅行為來看增值稅的納稅公式是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那么,對于上述八種特殊征稅行為,我們怎樣理解呢?筆者列舉了兩道例題:例1:北京的總機構將貨物移送到上海的分支機構去銷售《,稅法》上規定(第③條規定)雙方都要繳稅,為什么?解析:因為北京的總機構把貨物買回來后,有了進項稅,如果把貨物移送到分支機構的行為不視同銷售的話,只有進項稅,而沒有銷項稅,納稅的公式就不成立。因此,北京的總機構要有一個銷項稅,即把貨物移送視同銷售,才可以有銷項稅。這樣,納稅公式就成立了。既然把貨物移送視同銷售,那么對于上海的分支機構來說,移送過來的貨物就有了進項稅(因為要開票接收),分支機構把貨物對外銷售,也就產生了銷項稅。這樣,納稅公式也成立了。因此,把移送貨物視同銷售就不難理解了。例2:用自產水泥來蓋辦公樓,《稅法》上規定(第④條規定),要交增值稅,為什么?解析:首先,辦公樓屬于不動產,如果拿來銷售,它不用交增值稅,而要交營業稅。墻面水泥是自產的,這個內容完全符合《稅法》第④條的規定。其次,生產水泥要外購材料,就會產生進項稅;如果用自產的水泥來蓋辦公樓不看成銷售的話,那么就沒有銷項稅,納稅公式不成立,稅負也不平衡,所以《稅法》規定要把它看成銷售,這樣就產生了銷項稅,納稅公式也就成立了。再者,從蓋辦公樓的角度來看,如果不用自產的水泥來蓋房子,也會采購水泥蓋房子,這樣就會產生進項稅。其實,用自產的水泥來蓋辦公樓,就相當于外購水泥蓋房子。這樣,稅負才會平衡,不會被不法分子鉆空子。
(二)從會計處理方面來看在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八項條款中,第③、第④、第⑧種情況可不確認收入,但其他情況都要確認收入。在教學這部分內容時,教師可以從會計處理方面進行闡述。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例3: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協議價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60元/件,增值稅率為17%。解析:A企業收到B企業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票上注明:售代銷商品10000元,增值稅1700元。B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售價12000元,增值稅為2040元。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例4: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000000元,成本價600000元。借:長期股權投資117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00貸:庫存商品6000003.對于不確認銷售收入的“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例5:外購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費(如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或者業務宣傳費: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貨物購進時用途不確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進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貨物購進時確定作為禮品,如外購煙、酒等,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貸:庫存商品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特殊征稅行為雖然教材中的表述文字較少,但它仍是一個教學難點,教師應該把稅法知識和財務會計知識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講通講透這一問題。同時,教師還應引導學生思考為什么這些行為要“視同銷售”,它的意義是什么,讓學生明確“視同銷售”的目的是為了平衡稅負,是公平原則的體現。通過知識點的結合,學生不但學習了稅收知識,還鞏固了以前學過的會計知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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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武修 單位:廣西梧州市機電技工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