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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2016年5月1日營改增的全面推行,增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地位更加舉足輕重,增值稅的合理核算及會計處理也將變得更加重要。然而目前的增值稅會計處理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如何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對企業和政府都至關重要。
關鍵詞:
增值稅;會計處理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弊端
1.違背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要求企業取得的各種財產物資,應以其購進或建造時發生的原始成本即實際成本入賬,并以此作為分攤和轉作費用成本的依據。然而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要求,企業購進貨物、設備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存貨成本僅僅包括買價和采購費用,增值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中,因此,存貨成本僅僅反映了實際成本的一部分,導致成本被低估,與歷史成本原則不相符。
2.違背了可比性原則。第一,一般納稅人從不同企業購進貨物時,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進項稅額可抵扣,不計入成本,若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相應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值稅稅額計入成本。第二,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改變用途,用于職工福利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等,需將進項稅額進行轉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第三,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計入成本,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時,其進項稅額一律計入成本。
3.違背了配比原則。在實際核算中,銷項稅額是根據取得的收入得出的,而進項稅額則是根據可抵扣進項稅額得出,另外,當期所購原材料不一定在當期消耗,因此,現有的“財稅合一,價稅分離”模式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配比性原則。
4.稅負有失公平。在發生賒銷或者賒購的情況下,銷貨方在發出貨物,未收到貨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已發生,然而卻面臨著貨款無法收回的風險,此時,企業損失的不僅有銷售款,還包括了銷項稅額,這無疑加重了銷貨方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反,購貨方在為支付貨款和相關增值稅稅額的情況下,就可以憑票抵扣其進項稅額,明顯,在稅負上有失公平。另外,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情況下,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納稅主體和采用收付實現制的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因此,稅負不同。
二、我國增值稅會計處理改進建議
一方面,從會計角度講,增值稅符合費用要素的基本確認標準,增值稅稅負是企業的一項經濟利益流出。另一方面,增值稅雖然是一種流轉稅,然而受眾多客觀因素的影響,增值稅稅負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完全轉嫁,因此,本文考慮將增值稅費用化,建立“財稅分離,價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既滿足了歷史成本原則,又滿足了可比及配比原則,下面將從科目設置及基本賬務處理兩個方面進行詳細闡述。
1.科目設置
1.1“增值稅費用”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增值稅的費用,借方登記企業本期取得收入并實際收到貨款時計算得出的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按照本期跟收入相配比的銷售成本所確認的進項稅額,表示增值稅費用的減少,期末余額表示本期增值稅費用,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該賬戶期末沒有余額。
1.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該科目下分設“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銷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明細科目,借方登記本期購進發生的進項稅額和已交的稅金,貸方登記本期根據收入確認的銷項稅額,期末余額表示企業應交或者多交的稅額,期末,將其借貸方分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1.3“遞延增值稅”科目。該科目下分設“進項稅”、“銷項稅”、“已抵扣進項稅”和“進項稅轉出”、“銷項稅轉出”二級科目,“遞延增值稅進項稅”貸方登記購進時發生的進項稅,“遞延增值稅已抵扣進項稅”借方登記本期根據配比原則確認的可抵扣進項稅,“遞延增值稅銷項稅”借方登記本期發生的銷項稅額,“遞延增值稅進項稅轉出”借方登記本期不可抵扣進項稅額,“遞延增值稅銷項稅轉出”貸方登記因壞賬轉出的銷項稅額。期末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2.基本賬務處理
2.1企業購進原材料、貨物或者設備等,均按價稅和計價計入成本,借記“原材料”、“工程物資”、“固定資產”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按照發生的進行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增值稅進項稅”科目。
2.2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及服務時,按照實際收到的含稅銷售額確認收入,借記“銀行賬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此時分三種情況分別確認其增值稅費用。①貨款在發出貨物時即受到,即借記“銀行存款”時,按照計算得出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②銷售款在發出貨物時,未收到貨款,即借記“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等時,按照計算的銷項稅額,借記“遞延增值稅銷項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到全部銷售款時,借記“增值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增值稅銷項稅”科目;③銷售款未全部收回,確認發生壞賬時,根據收回的銷售款,其相應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增值稅銷項稅”科目,差額即壞賬所確認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轉出)”科目,貸記“遞延增值稅銷項稅轉出”。因此,所確認的增值稅費用為企業銷售收入收回的銷售款所對應的的銷項稅額,避免了企業因發生壞賬損失所承擔的銷項稅給企業造成的稅收負擔。
2.3期末根據收入結轉成本時,將原計入“遞延增值稅進項稅”科目可抵扣的進項稅,借記“遞延增值稅已抵扣進項稅”,貸記“增值稅費用”科目。“增值稅費用”科目余額即企業本期應負擔的增值稅費用。
2.4不能抵扣或者發生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時,按照相應的進項稅額,“遞延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5年末,將“增值稅費用”科目,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最終影響企業的當期損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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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金鳳 單位:長安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