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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分收支
(一)按稅種劃分收入范圍
將鄉鎮征收的各種收入具體劃分為鄉(鎮)級地方收入、上劃中央和省收入。
鄉(鎮)級地方收入:增值稅25%部分、企業所得稅25%部分、個人所得稅25%部分、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其他收入及教育附加。
上劃中央收入:消費稅100%、增值稅75%部分、所得稅60%部分為中央收入;
上劃省收入:所得稅15%部分為省收入。按省財政收入統一口徑規定不列入考核范圍。
(二)按事權劃分支出范圍
本著保工資、保運轉、保改革、促發展的原則,首先保證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供給人員的工資發放、民政優撫定補、民生工程等社會保障支出。在保證以上必保支出的前提下,有財力節余的,可按照必要支出、一般支出、專項支出的支出順序,安排保運轉、保改革、促發展的支出內容,量入為出,統籌安排。
(三)收支預算的安排
1、收入預算安排
縣政府年初根據上級核定并經縣人代會審議通過的財政收入計劃,向鄉鎮下達年度財政收入目標考核任務,鄉鎮以考核任務數作為收入預算進行安排。
2、支出預算安排
人員經費支出預算依照核實后鄉鎮支出供給范圍內的在冊人數,按照年底國家規定和省出臺的工資、津貼標準安排(公務員增資暫按行政人員月285元、事業人員月265元、離休人員月440元、退休人員月235元編入預算,然后根據人事編制部門批準的標準兌現執行),統一標準,并足額安排民政優撫定補等社保及民生工程經費。公用經費支出預算本著量財辦事、量入為出原則,按照保運轉、保改革、促發展的順序安排。
3、定額上交和補助安排
定額上交和補助為體制上解和補助數,以年度測算數核定。
二、收支基數的核定
(一)收入基數
鄉鎮財政收入,以年縣下達的目標任務數作為收入基數。
(二)補助基數
縣對鄉鎮按農村稅費改革規定給予的體制固定補助、村級資金補助、五保戶補助等,以年結算數核定,以及年政策性增加給鄉鎮的補助,納入補助基數(初步確定對鄉鎮補助基數為6956萬元,增加887萬元,增長14.6%,主要是工資正常增資和兌現公務員工資、五保、民政優撫和公用經費提標)。
(三)支出基數
1、人員工資支出。根據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安置后,年底實際供給范圍內的在冊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和省出臺工資、津貼標準,測算工資總額進入基數;
2、公用經費分別按照規定的定員定額比例測算總額進入支出基數,總計鄉鎮全年公用經費1642.5萬元,比上年凈增加672.5萬元(計生公用經費、平安建設經費、收支掛鉤經費及基期稅收增量返還等)。包括:(1)車輛燃修、保險費4萬元/輛.年(鹿城鎮定額供給2輛車,其他鄉鎮供給1輛車),計124萬元;(2)按在職人員每人每年1200元統一安排基本運轉經費,計197萬元,按每鄉鎮定額安排公用經費5萬元,計145萬元;主要用于鄉鎮會議經費、招待費、水電費、印刷費、差旅費等;平安建設經費每鄉鎮1.5萬元,計43.5萬元。(3)按每鄉鎮定額安排計生公用經費20萬元,計580萬元。以上三項作為基本運轉經費是一個均量,占公用經費總額的66%;每個鄉鎮年均在35萬元左右,懸差不足1萬元。鹿城略高。(4)為調動鄉鎮增收積極性,把鄉鎮分為三類按收入總量安排公用經費;一類鄉鎮(超千萬元鄉鎮鹿城鎮)按收入總量的5%安排;二類鄉鎮(超百萬元鄉鎮11個)按收入總量的7%安排;三類鄉鎮(17個)按收入總量的9%安排,總計466萬元,占公用經費總額的28%。(5)建立基期稅收增量(減量)激勵(約束)返還機制。即以上年工商稅收收入為基數,當年增量部分,在下年區別三類鄉鎮,分別按5%、10%、15%的比例返還鄉鎮,作為補助基數。
3、村級經費支出??傆嫶寮壗涃M支出1414萬元。通過專戶管理、??顚S梅绞剑瑖栏駡绦忻看?-7人村干補助發放標準和范圍,鄉鎮政府考核村干業績后由財政部門(財政所)按月發放。
4、五保戶補助。按年底財政、民政部門會同鄉鎮實際統計戶數和應補標準(分散供養人均按1200元/年,集中供養人均1500萬元/年,并剔除土地收益后)核定,測算總額納入基數。
5、民政優撫定補,按縣民政局、財政局核定的年應享受人員和標準,測算總額進入基數(總計民政優撫支出1090萬元,比上年凈增加146萬元)。
6、調整設立新農村建設項目資金300萬元(比上年增加100萬元,調整由縣本級統籌整合使用),作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資金,根據鄉鎮實際需要,由縣政府統籌安排、整合使用,按總額列入支出基數,不確定到具體鄉鎮。
7、按支出規模的2.6%提取300萬元預備費。
8、按規定人均支出要求安排700萬元計生專項投入,列入鄉鎮支出基數。鄉鎮計生撫養費征收和計劃生育投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鄉鎮計生撫養費收入不列入財政收入考核任務,按收入總量的60%調度給鄉鎮使用。
9、工業園區管委會的車輛(1輛)、收支掛鉤綜合支出、村級支出、民政優待支出納入體制支出基數。人員工資及定額公用經費待園區財政供給人員集中劃轉后統一結算。
10、土地出讓金全額上繳縣金庫,按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666號)規定,78%返還鄉鎮使用,20%根據鄉鎮申報的土地整理項目撥給鄉鎮使用;耕地占用稅、契稅據實征收,全額解繳縣金庫,按超收比例返還鄉鎮使用;水利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收入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定額上交(補助)基數
根據鄉鎮劃分的收支范圍,收入基數與補助基數之和,扣除支出基數后,正數為上交鄉鎮,負數為補助鄉鎮。
三、預算收入上解
國稅收入由國稅部門單獨上解縣財政(金庫),按政策分享比例留解;地稅收入由地稅部門單獨上解縣財政(金庫),所得稅按政策分享比例留解;契稅、耕地占用稅、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其他收入就地繳入鄉鎮財政“基本結算專戶”、并全額上解縣財政(金庫)。
四、財政支出下撥
鄉鎮財政支出,除收支掛鉤的公用運轉經費外,按月足額下撥。收支掛鉤的公用運轉經費,由縣財政根據鄉鎮預算收入完成進度考核情況撥付。
五、體制責任
體制實施期間,除國家政策因素影響、財政收支重大變化(包括核定的收入基數因重點工程稅收確因客觀原因未能實現因素)或單位隸屬關系變化外,基數一般不作調整。增人增資除縣委、縣政府研究確定由縣財政安排外,其他由鄉鎮自行解決。鄉鎮人員調入、調出或減員等增人增資、減人減資由縣財政按程序調整;凡涉及到全縣供給人員全面調資的,由縣財政根據財力狀況,適當給予鄉鎮轉移支付補助。因截留、坐支、浪費財政資金、擅自舉債償債等行為造成收支不平衡的,責任由鄉鎮自行承擔。
六、建立鄉鎮財政激勵約束機制。
加強對鄉鎮財政收支的考核,鼓勵增收節支,實行激勵約束機制。一是實行分月通報、分季評比、半年兌現獎勵機制。一、二類鄉鎮每季收入完成序時進度的第一名予以獎勵10000元,三類鄉鎮每季收入完成序時進度的前四名予以獎勵5000元;對未按序時進度完成任務的鄉鎮,按收入缺口比例相應扣減公用運轉經費撥付額,對完成任務的鄉鎮足額撥付。二是繼續實行完成目標任務獎勵機制。對完成全年財政收入任務的一類鄉鎮、二類鄉鎮、三類鄉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三是調整超收獎勵機制。對超額完成全年財政收入任務的一類、二類、三類鄉鎮,分別按地方財政收入超收部分的40%、50%、60%返還給鄉鎮。四是對發展自身經濟比較好的鄉鎮,將動用設立的新農村建設項目資金,給予以獎代補支持(考核評比時,鄉鎮招商引資入工業園區企業繳納的稅收,作為該鄉鎮財政收入)。
各鄉鎮應切實做到依法組織財政收入,特別是要在提升收入總量和優化收入結構上狠下功夫,并確保財政收入真實可靠;對弄虛作假的,國、地稅部門跨區域調庫或混庫的,一經核實,將扣回全部補助或補貼資金。
七、相關政策和要求
(一)鄉鎮要強化財稅征管力度,改進和健全稅費征管體制,積極摸排財源,注重質量,調整優化收入結構,提高稅收所占比重。并嚴禁截留、坐支情況發生。
(二)鄉鎮要嚴格執行“鄉財縣管鄉用”改革政策,嚴格明確支出順序和支出內容,厲行節約,勤儉辦一切事業;嚴格控制鄉鎮債務規模,積極消化舊債,嚴禁發生新的債務。
八、本體制自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