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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目的
(一)實現應保盡保。深入宣傳貫徹農村低保政策,努力實現應保盡保、定額補助,切實保障最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強化動態管理。完善低保對象定期復查制度(月批季核),形成“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標準定額”的良性運轉機制。
(三)糾正不正之風。清理、整頓農村低保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堅決查處虛報、冒領、克扣低保金和申報、審核、審批過程中的獨斷違規行為。
二、普查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準確把握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三)堅持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三、組織領導
成立區農村低保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區監察局局長先、區民政局局長、區財政局局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落實專人負責,進一步明確任務、責任,確保農村低保普查工作落到實處。
四、普查對象及內容
本次農村低保普查對象為年4月已被納入農村低保保障范圍的家庭。重點清理區、鄉鎮機關干部的家屬、直系親屬,村干部招聘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享受農村低保的情況。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對象的審批是否準確、是否有徇私舞弊、優親厚友;在申報、審核、審批過程中是否做到張榜公示、民主評議;應該停發的人員是否做到了及時停發;是否存在錯保或隨意變更對象的現象;是否存在克扣、挪用、貪污、侵占低保金的行為。
五、普查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自查自糾。5月1日—5月31日,各鄉鎮、村完成張榜公布、本人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自查中做到即查即改。自查結束后,上報臺賬及自查報告。
第二階段:檢查驗收。6月1日—6月15日,區農村低保普查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階段:建章立制。6月16日—6月30日,總結分析,完善相關制度,建立長效的運行機制。
六、工作程序
(一)普查通告
由區民政局統一提供開展農村低保普查工作的公告,鄉鎮統一提供轄區各村組農村低保對象花名冊,并加蓋鄉鎮政府公章。各村在村辦公室公布全村享受農村低保的情況,各村民小組在人員集中的地方公布本小組享受農村低保的情況,同時公布區及鄉鎮的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二)對象申報
1.一是所有農村低保對象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寫《省農村低收入困難家庭普查表》。二是提出書面承諾,承諾所申報的資料是否真實,是否符合目前農村低保政策,經本人簽字后交所在的村民委員會。
2.普查對象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資料:⑴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理由;現居住地、戶籍所在地;一起生活的人口數,每位家庭成員的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上年家庭年總收入;原享受的低保金額及銀行帳號;是否繼續享受農村低保。⑵承諾書;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的復印件;⑷特殊身份證明;⑸家庭成員的職業證明;⑹收入證明材料。
(三)入戶調查
調查內容見《省農村低收入困難家庭普查表》。要求村級入戶調查率達100%,深入低保對象家中及左鄰右舍,了解掌握真實情況,核算上年家庭的年總收入,并核實《省農村低收入困難家庭普查表》。鄉鎮抽查面不得低于30%,做好入戶的記錄,以待備查。
(四)民主評議
各村完成張榜公示、對象申請、入戶調查后,以組為單位召開村民大會或戶代會,評議所審核的對象是否符合現行農村低保政策,是否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并做好民主評議記錄備查。
(五)總結整改
各鄉鎮要嚴格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自查,對自查出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查糾,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于年6月5日前將自查報告上報區農村低保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檢查驗收
區農村低保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鄉鎮普查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納入民政工作年終目標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這次普查是對全區農村低保對象的一次全面排查,工作面寬量大,時間緊任務重,各鄉鎮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
(二)確保普查質量。各單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認真開展低保普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過場,注重實效。
(三)規范普查檔案。統一設計申請、審核、審批、張榜公示、民主評議記錄等一系列表樣,確保低保普查工作的規范性。審批類和日常管理類檔案要實行一戶一檔,新批、變化、取消類花名冊按月歸類,實行一年一檔,做到檔案齊全完整、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晰工整、規格統一規范。入戶調查記錄、民主評議記錄等當事人要簽章,做到手續齊全,真實有效。
(四)強化動態管理。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納入低保的,要堅決予以清退,同時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對急需新納入的,按程序及時申報;家庭發生變化的,及時予以變更。
八、工作紀律
在本次農村低保普查工作中,對各鄉鎮主動查糾的問題,將不予追究責任;對自查不認真,隱瞞、虛報問題的,經區普查工作領導小組查出,分別按以下情況給予處理:
(一)對弄虛做假、違規審批農村低保的,一經查出,按所領取低保金年金額的10倍予以處罰。
(二)對克扣、挪用、侵占低保金的責任人,交由紀檢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