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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土地監察條例》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城市規劃的嚴肅性,提高中心城市形象,整頓和規范土地市場秩序,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狠剎私下買賣土地、非法占地、違規建設歪風,促進中心城市建設發展,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私下買賣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與他人私下簽訂征地、買賣土地協議,一經發現,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買賣雙方的刑事責任。
二、嚴禁在未經批準的土地上從事非農業建設。沒有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項目,不得擅自動工建設。繼續私自搶建的,一律依法強制拆除。對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占地建設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嚴肅查處,不得補辦國土、規劃、房產等相關手續。
三、嚴禁以農業開發、農莊等名義變相占用土地和未經批準占用港口岸線及后方陸域。一經發現,依法給予嚴肅查處。
四、嚴格土地轉讓審批。對違反建設規劃的用地、行政劃撥未利用的閑置土地、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但未達到法定的轉讓條件的土地,不予辦理土地轉讓審批手續。
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圍攻、滋事或暴力抗法的人員,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時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參與私下買賣土地、非法占地、違規建房的,一經發現,依法依紀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