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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藥械經營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藥械經營企業日常監管,規范藥械市場經營行為,保障轄區百姓用藥(械)安全、有效。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法律法規學習。
各企業負責人要組織相關崗位人員認真學習《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和《省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等藥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自覺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藥械的經營行為,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誠信度。
二、加強藥品購銷行為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把藥品采購驗收關,從合法渠道采購藥品,并按照新修訂的藥品GSP要求索取、留存相關購進憑證,建立藥品購進驗收記錄;要嚴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銷售處方藥時,藥師(執業藥師)應在崗,且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處方藥;藥師(執業藥師)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要嚴格按規定銷售含特殊藥品的復方制劑、緊急避孕等國家有特別規定的藥品。禁止銷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疫苗、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等國家規定不能零售的藥品。
三、加強兼營非藥品的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兼營非藥品的,必須單獨設立非藥品銷售專區(柜),禁止藥品與非藥品混放銷售;抵制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的不良行為;對無“國藥準字”或“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而在其說明書、標簽上標示有“功能主治或適應癥、用法用量”的產品,不得上架銷售;一經發現,按假藥論處。
四、加強醫療器械經營管理。
企業要嚴把醫療器械采購驗收關,應從具有合法資格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并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購進憑證,建立醫療器械購進驗收記錄。不得經營未經注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不得無證銷售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國家公布的不需要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除外),特別是以體驗式方式未經許可擅自銷售第二、三類醫療器械。
五、加強藥械廣告宣傳管理。
企業負責人要向藥械廣告的經銷商查驗相關廣告的批準文件。未經批準的廣告,不得在企業營業場所擺放(張貼)。企業應當合理、正確介紹藥械產品的功能主治和適應范圍,不得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
六、加強藥械經營許可證管理。
企業要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變更許可項目內容,按時申請換發許可證。企業應建立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員工個人培訓、健康體檢及藥械出入庫記錄等檔案,鼓勵采用電子檔案進行記錄,逐步實現計算機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