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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又被稱為知識財產權,亦可稱作知識財產所有權。與民法上的所有權相比,由于其客體的無形性從而導致了知識財產所有權與民法上的所有權存在諸多不同之處。(筆者認為,嚴格意義上講,知識產權并不能稱作完全所有權,稱作相對所有權或許更加妥當。)知識產權制度起源于歐洲,1474年歐洲威尼斯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1709年英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即《安娜女王法令》,1804年法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標法》,初步構成了現代知識產權體系。隨著科技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一些新興領域出現,知識產權的體系不斷擴張。比如商業方法專利,在以前商業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的,但隨著美國StateStreetBank案的終結,商業方法專利成為可能,繼之而來的是商業方法專利的大量涌現以及如火如荼的訴訟。設立知識產權的目的在于鼓勵創新,那么知識產權與創新是否存在必然聯系?此問題直接關系到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的必要性問題。早在19世紀的歐洲,就曾出現過反知識產權運動。以荷蘭和瑞士為例,荷蘭早在1817年就頒布了國內第一部專利法,但這一部專利法因存在很大缺陷而在1869年被廢止。瑞士在1866—1882年通過全民投票的方式將其國內的專利法予以廢止。兩國在這一時期的無專利制度給許多學者研究知識產權制度與促進科技創新之間是否具有正相關性提供了研究范例。研究結果卻確令人大跌眼鏡:兩者之間并無顯著的關聯性。筆者認為,雖然在這一時期兩國處于無專利狀態,但兩國均參加了《巴黎公約》,依據《巴黎公約》的規定,締約國之間可以享受國民待遇與優先權限制,因而這里的無專利狀態并不是絕對的。
目前國際上出現的反知識產權思潮,在否定知識產權正當性的過程中,往往從知識產權制度的壟斷特性出發,針對知識產權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一些負面效應,從倫理角度大加撻伐,從道德維度對其進行指責。無可否認,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人為設定的,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依據澳大利亞法學家布拉德•謝爾曼,英國法學家萊昂內爾•本特利的觀點,知識產權的演進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正當性的依據是洛克的勞動財產論,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所依據的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依據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基于這樣的邏輯:我付出了勞動,而這種勞動是創造性的、全新的,我并沒有拿走屬于公眾的東西,所以我付出了智力勞動的產品,應當成為我的財產。
但是,現代知識產權法的思維轉向了智力勞動的產品本身即是否有價值,是否對社會公眾有益,智力勞動仍然是該對象的前提,但它已經不受重視了。這個轉向造成的結果是道德因素被逐漸弱化,效率因素逐漸擴張。因此,前現代知識產權的邏輯結構是“知識+道德”,而現代知識產權的邏輯結構是“知識+效率”。至此我們發現,知識產權制度性之論爭,從哲學層面上講實質上就是“權利”與“功利”之博弈。
二、知識產權正當性論爭理論之缺陷
(一)勞動財產理論基礎及缺陷1689年,英國思想家約翰•洛克在其撰寫的政治論文《政府論》一文中提出了上帝賦予人類與生俱來的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在這三項基本權利中,財產權是最為核心也是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洛克的勞動財產論認為,人們應該擁有通過自己勞動所產生出來的物品。[4]1該理論作為知識產權的正當性根據經常被引用,但作為知識產權發源地的英國,最初并不是從洛克的勞動財產論中尋找依據的。英國的學者在討論文學作品的財產權時,最初試圖從羅馬法中尋找支持依據。不幸的是英國的學者并沒有從中找到知識產權的正當性依據,因為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指出,一個人只有通過占有或者先占才能取得對無主物的所有權。[5]24-27由于知識具有非競爭性,多一個人享用,不會影響他人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一旦公開,就無法控制他人享用。如果給知識界定產權,權利人必須首先公開,與別人交流,才能確定產權的邊界,而一旦公開,其他人立即占有了權利人的知識,因此通過先占給知識界定產權是困難的,也就很難將其劃歸到財產的范疇。于是文學財產的支持者便把焦點轉移到勞動上來,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正好給知識產權的正當性論證提供了很好的契機。洛克認為占有事物唯一正當的辦法,就是直接從自然,從“萬物之母”,而不是從他人那里得到它們;要使共有物成為自己的,唯一正當的辦法就是通過自己的勞動占有它。每個人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因而他通過自己的肉體的工作亦即勞動而獲得物體,他理應成為該物體的所有者。因此,如果一個人將他的勞動,即使只不過是采摘草莓中所包含的勞動,結合在沒有主人的物體之上,那些東西就成為他所獨有的財產,勞動乃是與自然權利相符合的唯一的占有財產的資格。
洛克關于因勞動而享有產權的思想進而決定產權歸屬為文學財產權尋求正當性依據,提供了支撐,也成為知識產權最初的正當性根據。洛克認為,只要自然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與處于共有狀態的某物結合在一起的時候,就取得了該物的所有權。這種說法將勞動與財產關系過分簡單化的論斷是值得商榷的。21世紀是知識財產攻防的關鍵時代,知識財產的攻防戰略,不僅是企業,也是一個國家取得成功的關鍵。由于知識產權蘊含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各國紛紛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知識產權體系日益出現擴張化的趨勢。知識產權體系在日益擴張化的同時,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沖突日益激化。作為知識產權正當性理論支撐的勞動財產理論,在面對此問題時顯得捉襟見肘。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其本質就是私權神圣,對于勞動者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無形財產,勞動者可以隨意處置,這是上帝賦予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但是,在一些涉及人類共同福祉的領域,比如醫藥領域,面對一些困擾人類多年的頑疾,諸如癌癥、白血病、艾滋病,我們首先考慮的不應該是授予該治療方法以專利,而是如何挽救那些飽受惡疾折磨的痛苦患者。因此,如何調和知識產權私權屬性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勞動財產理論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正如格勞秀斯指出的,通過占有而產生私人所有權應當具備一個事實上的前提,即占有物必須具備一定的邊界,私人能夠通過自己的物理力量占有它。因為一個無形物體本身的邊界無限擴大時,私人要想通過勞動來確定其對這個物體的財產權將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
(二)功利主義基礎及缺陷功利主義可以溯源到18世紀蘇格蘭哲學家大衛•休謨的論著,但功利主義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是杰里米•邊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他詳盡且系統地完成了功利主義的學說。[8]功利主義學說用于知識產權領域形成了激勵理論,即通過賦予發明者所享有對發明的獨占排他性權利,以便其被廣泛利用,從而促進技術的進步、產業的發展,進而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福祉。作為一種價值評判標準,功利主義包括三個方面:后果主義、福利主義、總量排序。后果主義是指對于行動、規則、機構等所做的一切選擇都必須根據其后果來評價。福利主義指的是對于事務狀態的評價根植在每種狀態各自的效用上,它不直接關注諸如權利、責任等的實現或違反。如果把福利主義和后果主義聯系起來,我們就會發現每一項選擇必須按照它自身產生的效用來衡量,也就是說任何一項行動都要按其產生的后果狀態來評判,而后果狀態要按其效用來評價。總量排序,指的是把不同的人的效用直接相加而得到總量。
功利主義是一門實用主義哲學,與形而上的注重追求人類終極價值不同,它體現的是對現實生活的關懷,評價真理的標準是觀察其實際效果如何,強調真理在經驗上的可行,因而迅速成為目前知識產權正當性依據的主流觀點。純粹以功利視角研究知識產權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功利主義由于追求的是總量,而忽視了個體的不平等,因而遭受了許多反知識產權學者的批評。比如列車難題:假設有一列車正在高速行駛,你是此列車的車長。如果繼續行駛,將會導致5人喪生;如果換軌,便能救回該5人,可是又會導致1人喪生。面對此問題,如何選擇?基于功利主義,其答案不言自明。以功利主義理論為支撐的知識產權領域,同樣存在著這種選擇。不管怎樣選擇,都會陷入一個兩難的選擇。我們可能對普遍的幸福感興趣,但我們不僅關注總量,而且也關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
三、知識產權正當性理論之重構
對于為知識產權存在正當性提供支撐的兩大理論,即勞動財產理論與功利主義理論,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都遇到了諸多困惑。因此有不少學者建議對支撐知識產權正當性理論進行重構,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為“權利弱化與利益分享理論”和“利益平衡理論”。第一種觀點是由曹新明教授提出的,他認為隨著知識產權體系的不斷擴張,對于知識產權過分強勁的保護反而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因而對于權利人的產權應當加以限制,特別是對利用一些公共資源研發出的智力成果更要規定權利人的禁止權。[1]第二種觀點是由馮曉青教授提出的,他認為知識產權法立法目的存在二元結構,即直接目的和最終目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鼓勵創新,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進步,增加社會福祉。為了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應以激勵機制為基礎,以利益平衡為手段,既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又兼顧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其他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10]從上面兩種有代表性的觀點可以看出,雖然雙方各自思考的角度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兩種理論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調和知識產權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可謂殊途同歸。五、結語21世紀是以知識經濟為主導的時代,從過去的以產業規模為軸,到現代的以知識和創新為核心,此種邏輯的轉換已經是現代國家在國際舞臺上互相角逐,提升自身競爭力的關鍵。知識產權制度歸根結底是由人設立的,任何一種由人設立的制度總會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因而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鼓勵科技創新的重要手段,與其過度關注知識產權制度的存與廢,還不如把重心轉移到知識產權制度創設的目的上來,完美相關政策,設計相關配套制度,避免手段與目的的混淆,真正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與作用。
作者:王志剛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