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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作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與犯罪嫌疑人一樣重要,相關訴訟行為對案件處理結果也有較大影響。近年來,在規范刑事訴訟制度建設的過程中,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增加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規定,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也已落到實處。但是,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在法律及司法實踐中均體現較少,這便會導致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無法得到全面保障,甚至應有的權益受到侵害,從而降低司法公信力、激化社會矛盾。本文將從介紹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司法現狀出發,進而闡述我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的重要意義及完善措施。
關鍵詞: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司法公正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及訴訟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雖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詞,但沒有對這一詞進行法律上的定義,根據學術界的理論,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具體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是指遭受侵害或者損害的人;第二,是犯罪行為的侵害對象;第三,是危害結果的承受者。刑事被害人系訴訟參與人之一,在自訴案件中處于原告地位,在公訴案件中作為一般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比其他訴訟參與人享有更多的權利。
二、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的現狀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本意,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維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一直是司法人員以及法學理論界關注的核心,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往往被立法者和執法者忽視。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從委托辯護人的時間、辯護人會見條件放寬等方面不斷得到加強,但是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規定明顯不足,導致被害人的利益難以實現。
(一)被害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較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委托訴訟人的時間比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晚,且對訴訟人所享有的權利并未進行詳細規定,這就致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權利出現不對等,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在司法實踐中操作困難,這種情形有悖法學理念中的價值平衡理念。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有權利申請法律援助,審判階段法官也可以依據被告人的具體情況指定辯護,但沒有關于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實踐中由于缺少強制性規定,法官往往不考慮被害人是否需要法律幫助的情況,不會指定訴訟人。這便導致經濟困難的被害人因無法獲得相應的法律援助,自身又非常欠缺專業法律知識,未能全面表達訴求,最終其合法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
(二)刑事被害人對案件訴訟流程以及證據情況知悉較少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被害人享有如下知情權:告知其有權委托訴訟人;告知其不起訴的決定;告知其開庭的時間、地點;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等等。但是實踐中對一部分刑事被害人應有的權利保障不到位,尤其是偵查階段由于案件保密,對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請批準逮捕、是否提起公訴,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何種強制措施均不明知,這便會導致被害人一部分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使被害人對司法機關辦案產生誤解。
(三)法律未規定刑事被害人的上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僅有權利就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因此,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被害人無法直接上訴,如不服判決結果只能向人民法院請求抗訴,或者等判決生效后申訴請求進入再審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中即使被害人向人民檢察院請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基于量刑無明顯不當、不宜抗訴等諸多原因會駁回被害人的請求,因此被害人的救濟途徑明顯少于被告人。
(四)刑事被害人以網絡輿情來維權的趨勢愈發明顯刑事被害人是權益受到侵害的弱勢一方,從法律角度和道德角度均應得到保護,也應通過多種正當渠道表達訴求、維護權利。但由于法律保護的欠缺,實踐中的刑事被害人通過法律途徑難以參與到刑事訴訟過程中正常表達意愿,因此大量刑事被害人尋求網絡救濟的途徑。例如:歪曲案件事實、宣揚司法機關不公正、突出被害人所受損害,從而營造輿論導向,吸引公眾眼球,達到影響司法機關辦案人的辦案思路,影響正常的司法秩序的目的,最終影響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
三、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完善意見
隨著法治社會的進步發展,現代刑事司法的理念越來越重視人權保護,加強對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對社會進步、法制完善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只有真正加強刑事被害人在實體以及程序上的雙重保護,才能為刑事被害人積極參與刑事訴訟、維護司法公正打好基礎。
(一)完善刑事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途徑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等各個刑事訴訟流程,均應使刑事被害人享受到相應的知情權,并且表達訴求的渠道暢通。司法實踐中,在偵查階段在不違反案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于案件的訴訟流程以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應及時告知刑事被害人,或者及時答復刑事被害人,使其參與到刑事訴訟過程中,并能夠及時全面與偵查人員溝通,促進案件偵破。審查起訴階段在及時告知被害人權利義務的前提下,還應全面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人對案件的意見,便于對案件的整體把握,準確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審判階段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參與程度,對被害人的權利實現具有關鍵作用。在通知被害人開庭時間,告知其出庭權利的前提下,在庭審過程中賦予刑事被害人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并有權利對案件證據提出質證意見,如有證據需要提交的,當庭應接收并進行質證。司法實踐中,部分曾拒不認罪的被告人,在刑事被害人出庭的情況下,由于雙方當事人可以面對面澄清案件事實,或者由于被害人的出現激發被告人內心的負罪感,庭審效果較好。
(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體系目前,我國關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規定僅限于相關政策,多年來一直未能出臺一部嚴格的、全國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導致各地司法機關在開展此項工作時無法可依,甚至可做可不做,及時實踐起來也是標準不一、參差不齊。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迅速發展,司法改革大步進行,司法機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權益,制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形成自上而下相協調的司法救助體系,是當下法治化進程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確保救助效果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程序體現出救助的正確性和及時性,因此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程序的啟動具有被動性。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要大力提倡和支持被害人主動開展自救,在自救不能的情況下,將刑事被害人救助作為保底措施,既能用于彌補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又能節約司法資源。其次,救助程序應啟動迅速、落實及時。申請救助的被害人通常都處于生活受到嚴重困難的處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經濟上的幫助,司法機關應嚴格按照標準快速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被害人要盡快進行考察、上報,從而利用最后一道救濟途徑盡快為被害人挽回損失、彌補創傷。最后,保障救助結果公開透明。司法機關對于依法作出的救助決定,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如被害人對救助結果有異議,案件承辦人應做好說法釋理工作,適時組織聽證,避免因被害人不了解情況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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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賀冷松 單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