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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檢工作”通常被理解為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簡稱,①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所開展的各項刑事檢察業務工作的總稱。上海市檢察機關在全國率先開展此項工作,之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逐步建立起專門未檢機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在“特別程序”中專門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并且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未檢工作從實務探索到推動刑事訴訟法典修訂,并上升為一種特別的法律規范,不僅說明未檢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的重要性,而且表明未檢工作在檢察權運行過程中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專門加以研究。本文試圖結合筆者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實踐,就檢察權在未檢工作中運行的特色作初步的探討。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權之微觀整合
“檢察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各種職權的總稱。”②由于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職權的多樣性,檢察權被分解為不同的類型,分別由檢察機關內部不同的部門來行使。如審查逮捕和決定逮捕的職權由偵監部門行使,公訴權由公訴部門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由反貪、反瀆等偵查部門行使,訴訟監督權則分別由多個部門行使。檢察權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行使,首先是為了實現其專門化,以保證檢察權行使的準確性,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內部的監督制約,防止檢察權的濫用。但是,在未檢工作中,檢察權需要在微觀上予以整合,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這種一體化的工作模式,從形式上看,是把原來由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分別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統一由未檢部門來辦理;從實質上看,是把審查批準和決定逮捕權、公訴權、訴訟監督權等檢察權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整合在一起,統一由一個部門或同一承辦檢察官集中行使。所以筆者將其稱之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檢察權的微觀整合”。檢察權的微觀整合并不是檢察權的簡單集中,也不是部門的簡單合并,而是通過檢察權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的統一行使,更好地發揮其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的功能作用。筆者認為,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實行檢察權的微觀整合,即采取“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至少具有如下優點。
(一)有利于貫徹刑訴法的新要求修改后的刑訴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為了切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檢察機關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人員來辦理。但是由于檢察資源的有限性,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真正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人員極為匱乏,不可能做到每個業務部門都能配備適合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人員。如果仍然像辦理普通刑事案件那樣,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等工作分別由不同的業務部門來進行,就無法保證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人員來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就不可能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點開展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相反,如果由一個部門統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有可能配備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人員,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點,采取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實現刑訴法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特別程序的目的。不僅如此,修改后的刑訴法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的措施,這些措施的貫徹執行,需要有一定的連續性,更需要有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來負責。譬如,按照刑訴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種調查不可能每個部門都去做,而需要由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來負責。并且這種調查的結果要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發揮作用,也需要由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來掌握,并作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個性化教育、感化、挽救的背景材料適時地加以運用。又如,修改后的刑訴法規定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并且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如果沒有專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部門或者人員,在對未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時,監督考察的工作就很難執行。再如,刑訴法明確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必瀼貓绦羞@個規定,以及對這個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都需要及時了解未成年人被拘留、逮捕的情況。但是如果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來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很難及時了解未成年人被拘留、逮捕的情況,因而難以對是否分別關押進行監督。而由一個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統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可能及時掌握這方面的情況,及時進行監督,從而保障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
(二)有利于縮短訴訟期限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盡可能地縮短訴訟期限。《北京規則》第20條規定,每一個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這是因為,未成年人正處于身體發育和心智可塑期,訴訟期限越長對其身心影響越大。反之,縮短訴訟時間,快捷地結束訴訟程序,就能減輕對其身心的負面影響,提高修復其心疾的效果。故此,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前提下,更應當盡快結案。而“捕訴”一體的工作模式,正是縮短訴訟期限的有效措施。如果由同一個部門或者人員既行使審查批準逮捕權,又行使公訴權,那么,在行使審查批準逮捕權時,承辦案件的人員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時候就已經全面掌握了案情,而且還可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引導偵查取證;在行使審查起訴權時,對案件早已熟背于心,從而減少或避免退回補充偵查情況的發生,避免程序上的倒流和拖延。由于審查逮捕時已經對案件情況有了比較詳細的了解,并隨時掌握偵查階段的情況,審查起訴時就有了很好的基礎,便于及時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從而達到縮短審查起訴的時間。
(三)有利于更準確地適用法律《北京規則》規定:“少年司法從業人員專業化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檢察權微觀整合后的未檢部門,由于配備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有利于實現辦案人員的專業化。并且,未檢部門的人員在辦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都要在批捕、起訴、審判多個環節中反復接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多次近距離地接觸,便于熟悉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概況,及時準確地捕捉未成年人的心理變化,體察未成年人的情緒波動,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訴求,從而更有利于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感化、挽救”措施。這種新模式下檢察權運行機制,使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更能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貌和未成年人本身的基本情況,更準確地貫徹刑訴法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設置特別程序的目的。不僅如此,在一體化的工作模式下,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就要訊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聽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辯護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全面了解案情。一旦批準逮捕,就要從審查起訴的角度審查全案的證據,提出補充偵查的意見,督促偵查機關獲取更多有助于全面了解案情和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事實材料,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案情作出更準確的判斷,保證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并且,由專門的人員負責案件辦理的全過程,就有可能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隨著跟蹤案件的進展,從而及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評估,一旦遇到新的證據出現、新的情況發生、當事人的態度轉變等情況,就可以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但是如果“捕訴”分離,行使逮捕權的檢察官很難得知批準逮捕以后案件的進展情況,因而就不可能及時變更逮捕的強制措施,從而導致未成年人被批準逮捕后再變更強制措施的概率大大降低。集“捕訴”一體的檢察官由于熟悉案件進展的全過程,處理案件時更全面更準確及時,避免捕訴銜接不暢產生的各種弊端。此外,“一體化”的工作模式還有利于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有利于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由于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人員了解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因而便于發現偵查活動、審判活動、羈押活動中可能出現的侵犯未成年人訴訟權利或其他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及時提出糾正意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員,通過對各個具體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通過與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庭、學校、社區的廣泛接觸,更便于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規律,能夠更有效地開展未成年人預防教育工作,從而更好地貫徹刑訴法確立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當然,有一個部門或者同一個檢察人員既行使審查批準逮捕權又行使公訴權,確實存在著缺乏制約的問題,容易導致檢察權的濫用。但是,應當看到,與可能存在的弊端相比,一體化工作模式的有利方面更為明顯。如前所述,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一體化工作模式,有利于更好地貫徹修改后刑訴法的立法精神,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更符合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規律。至于其可能存在的弊端,可以通過強化內部監督來彌補。一方面,可以通過案件管理部門監督未檢部門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條件和訴訟規則,并可以通過對未檢部門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質量檢查和評估,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未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防止檢察權在未檢工作中的濫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及其他訴訟人的投訴和申訴,發現和糾正未檢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包括未檢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以防止未檢部門工作人員濫用檢察權。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權之橫縱延伸
檢察機關是唯一參與刑事訴訟全過程的國家機關,因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正如一些學者指出的,應當在司法機關中確立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全局起主導作用的責任機關,而惟有檢察機關是最適合充當這一角色的。①“從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司法體制中的角色來看,它前承公安維權、后啟法院維權,同時對公安機關具有偵查監督權,對法院有審判監督權,在理論上居于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之‘脊梁骨’的地位?!雹谶@些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的地位,也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充分發揮未檢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的作用,有必要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認真研究檢察權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適當延伸問題。
(一)檢察權的縱向延伸:以未成年人為原點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相比,更容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和外部因素的干擾,導致犯罪的原因可能更復雜、更特殊。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具有可塑性,心智發育未成熟,被感化、挽救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審查批準逮捕權、公訴權上,而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和刑訴法的立法精神,圍繞著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保護,對檢察權做適當的延伸,以保證更好地實現立法目的。
1.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面調查權。通常,在辦理普通刑事案件時,我們都會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這是因為,即使是違法犯罪的人也享有基本的隱私權和受他人尊重的權利,具有強制力的公權力也無權干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事。但是,修改后的刑訴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該規定實際上賦予了檢察機關(當然也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的權力。顯然,這其中所要調查的成長經歷、監護教育與刑事案件本身或許并沒有直接關聯,而是檢察權的縱向延伸。延伸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調查范圍,是為了全面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監護情況、社會交往情況等內容并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但可以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的參考資料。公權力與私權利總是在博弈中此消彼長、互相拉伸的,調查權的延伸可能會侵犯未成年人的某些隱私,但不會削弱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調查的出發點,是為了發現其犯罪的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制定符合其個性特點的幫教方案。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認真執行刑訴法的這個規定。對于在偵查階段沒有進行社會調查的,應當在批準逮捕以后督促公安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并重視對社會調查情況的研判。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以后,對于案卷中沒有社會調查材料的,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親自進行或者在有關單位的幫助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是否需要做附條件不起訴處理。
2.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附條件不起訴裁量權。傳統意義上的刑事追訴權即公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受理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可以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決定的裁量權。刑訴法第271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該規定賦予了檢察機關針對某些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對于某些符合起訴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也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這實際上是對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種延伸,而這種延伸只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表面上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設立,是檢察權的縱向延伸,實質上是增加了檢察權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發揮作用的空間。正確運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權力,需要認真領悟刑訴法增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立法精神,并嚴格執行刑訴法關于附條件不起訴的具體規定。特別是刑訴法關于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的規定,對于防止附條件不起訴權的擴張和濫用,具有重要的意義,檢察機關應當嚴格遵守。附條件不起訴權的行使,實際上大大增加了未檢部門的工作量。按照刑訴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要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有異議的,檢察機關要按照刑訴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進行審查。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以后,人民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還要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如果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實施新的犯罪或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或者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人民檢察院都要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這些工作,均需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
3.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權。刑訴法第275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盡管刑訴法明示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的對象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但是對于因犯罪情節輕微而適用相對不起訴和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也應當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因此,檢察機關也具有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權力和義務。對于經歷檢察環節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論是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還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都有權力在案件辦理結束以后封存其相關的犯罪記錄,并有義務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當然,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這個權力,實際上也是檢察權在未檢工作中的縱向延伸,是未檢工作中所獨有的檢察職權。犯罪記錄封存權的行使,是為了減少訴刑事訴訟程序對未成年人產生的負面效應,消除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后可能的不良影響。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執行刑訴法的這一規定,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當擴散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二)檢察權的橫向延伸:以刑事訴訟為主線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充分運用檢察權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為此,檢察權除了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原點縱向延伸之外,還應當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主線橫向延伸。這是檢察權在未檢工作具體應用中的重要特色。
1.延伸保護范圍。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檢察權,既要重視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利益,更要注重對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注重通過檢察權的運用對未成年被害人予以安撫、扶助、幫教,為未成年被害人伸張正義。盡管刑事訴訟所指向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其身體、心智發育尚未成熟,心理調適和自我恢復的能力較弱,在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時候,比成年人所承受的沖擊和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要大得多,恢復起來難度也要大得多。未成年被害人認知不夠全面、成熟,在無端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容易產生仇視社會、輕視法律的念頭。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不能及時得到良好的安撫、教導和幫扶,不僅容易留下被侵害后遺癥,很長時間不能恢復正常生活,而且可能因為心理疏導不及時、幫扶不到位而出現二次受傷害的情況,甚至出現報復社會,以違法犯罪來宣泄心中的不滿。因此,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要更加注重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一方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注重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同時,要更加注重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法律幫助。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法定人到場。無法通知或者法定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其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詢問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詢問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相對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時,應當聽取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另一方面,無論是辦理成年人刑事案件或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于有未成年被害人的,應當注意通過刑事和解、法律援助等法律規定的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可能地賠償未成年被害人的損失,切實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并使未成年被害人充分享受到為其提供的法律服務。同時要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導,教育其正確認識和對待所受到的侵害,幫助其及早擺脫受到犯罪侵害的陰影,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陷入困境。
2.延伸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犯罪的打擊力度。檢察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檢察權嚴厲打擊某些成年人實施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嚴厲打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以及引誘、教唆、強迫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犯罪人,警示社會上的不法分子不得向未成年人伸出罪惡之手。我國刑法典為追訴此類犯罪提供了堅實后盾。一是降低侵犯未成年人的入罪門檻。如猥褻兒童罪不以強制手段為前提;拐賣兒童罪包括參與拐賣的任何行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不能以善意收養為開脫;拐騙兒童罪只需脫離監護即可。檢察機關應當善于運用刑法的規定,從嚴批準逮捕和起訴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延伸保護的觸角。二是法定加重、從重處罰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如引誘他人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則按照引誘他人罪的嚴重情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強迫的,法定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引誘、強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法定最低刑為10年有期徒刑。其他如猥褻兒童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教唆、欺騙、強迫未成年人吸毒罪、強奸罪(奸淫幼女)都要比照侵害成年人從重處罰。三是針對未成年人而特設罪名。如拐騙兒童罪、嫖宿幼女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檢察機關在追訴此類犯罪時,應當從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出發,充分行使檢察權,從重從快,狠狠打擊犯罪分子,從根本上為保護未成年人,凈化社會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3.延伸法律監督觸角。刑訴法第8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痹撘幎ㄙx予了檢察機關對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權。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主要是通過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來了解和監督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有無違法現象,通過出庭支持公訴來了解審判活動、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同時也通過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檢察來監督刑罰執行和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情況。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檢察機關不但要履行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職責,而且要把法律監督的視角延伸到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中,以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修改后的刑訴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中增設了一些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程序規定。如刑訴法第267條規定的強制辯護制度,第269條規定的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行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的制度,第270條規定的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第274條規定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第275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訴訟監督權,要特別注意對刑訴法規定的這些特別程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以及出庭活動中,要注意審查公安機關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法院在審判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法定人到場,在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情況下,是否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若發現有不合法的情形應當予以監督,切實保障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的有效實施,保護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人沒有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檢察機關應當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職責,尤其是雖已經委托了辯護人但被解除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辯護的情況下,應當督促有關機關重新為未成年人委托辯護人,保障強制辯護制度落到實處。刑訴法第274條在規定對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同時規定了例外。檢察機關在履行訴訟監督職責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對這種例外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即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派代表到場旁聽庭審,必須經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任何一方不同意其他人員旁聽,就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不公開審理。如果法庭在未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或者雖然征求意見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法定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即允許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派代表到場旁聽庭審的,不管出于怎樣的理由,檢察機關都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于執法辦案過程中利用未成年人認知能力低而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或者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檢察機關更要嚴格監督。①
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權之審慎行使
一般而言,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充分發揮檢察權的功能作用,傳統上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物證等錯誤執法理念在逐漸改善,檢察權在行使中的謙抑性也在慢慢凸顯,尤其是在針對特殊群體的領域中率先實現。筆者認為,現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都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八字方針在不同層面、不同機制上的展現。檢察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微觀層面整合,有利于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要求、縮短訴訟期限、正確適用法律。檢察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縱橫延伸,有利于更好地實現保護與教育并重。而無論是微觀整合還是縱橫延伸,都是基于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同樣,檢察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司法處理決定時理應慎重,尤其是在行使司法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考慮案情和未成年人個體情況,堅持謙抑原則,通過慎捕與慎訴,為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創造條件。2009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就提出:對涉罪未成年人要做到“兩減少、兩擴大”,即依法減少判刑,擴大非罪處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減少監禁刑,擴大適用非監禁刑和緩刑。2012年修改后的刑訴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边@些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精神,即使是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要充分考慮其身心發育不健全、可塑性大的特點,突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檢察權的行使要始終保持謙抑的理念,慎用刑事手段。
(一)慎用“批準逮捕”刑訴法第269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弊罡呷嗣駲z察院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88條對此進一步進行了強調。檢察機關在行使審查批準逮捕權的時候,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嚴格審查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又要綜合考慮羈押必要性和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非羈押可行性評估,嚴格控制逮捕措施的適用。第一,要大膽適用“絕對不捕”,對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批準逮捕。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構成犯罪的情況有兩種。一是不滿14周歲。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其所實施的任何危害行為,在法律上都不認為是犯罪,因而不能對其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不滿16周歲。按照刑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8類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不屬于刑法明文規定的這8類犯罪,不滿16周歲的人就不用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司法機關也就不能對其適用刑事手段包括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年齡上的敏感性,對于年齡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存在疑問的未成年人,應當盡可能多地收集相關材料,以確認其真實年齡。真實年齡無法確定時,應當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推定,適用其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而不批準逮捕。第二,要積極適用“相對不捕”,對犯罪情節輕微的、沒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從未成年人涉罪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真誠悔罪的表現、被監護的有效狀態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考慮未成年人不被羈押的可行性,積極適用非羈押的監管措施,嚴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適用。第三,要正確適用“存疑不捕”,對案件事實或者證據有疑點的不批準逮捕。由于未成年人認知能力有限,自我保護能力不強,難以有效地提出辯解意見,因而檢察機關要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認真審查證據。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環節,要認真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如果認為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確定,或者存在應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而難以認定案件事實時,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慎用“提起公訴”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被賦予更多的選擇權。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大限度地避免把可以不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庭審判。第一,要從寬適用“絕對不起訴”。刑訴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睓z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運用刑訴法第15條的規定,特別是要正確理解和掌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和“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盡可能地不追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第二,要大膽適用“相對不起訴”。對于刑訴法明確規定的相對不起訴,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要敢于大膽適用。確實屬于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應當免除刑罰的,應當及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三,從嚴適用“存疑不起訴”。刑訴法明確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痹谵k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對證據的審查應當從嚴掌握。經過二次補充偵查,仍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長時間處于被追訴的狀態。第四,要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是修改后刑訴法專門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規定的一些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減少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刑罰。檢察機關應當積極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創造條件,并充分理解和正確使用附條件不起訴,最大限度地符合這一新制度的積極作用,從而減少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起訴。
(三)追訴與保護并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本身是追訴犯罪的活動。檢察機關在依法追訴犯罪的同時,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檢察權在未檢工作中充滿著“保護”的味道,因為“保護”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靈魂體現,也如同指明燈為未檢工作方向導航。有人擔心過分強調檢察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會偏離檢察權的運行軌線。筆者認為,正確認識檢察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保護未成年人權利同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并非對立矛盾。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懲罰打擊未成年犯罪人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氨Wo”強調的是在訴訟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較之成年人的特殊性,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能夠有效充分地被享用,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未成年人本身就說明其是正在被追究其刑事責任,只不過被懲治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權力迫害,而予以特別強調要保護罷了。其次,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與保護社會秩序和被害人利益并非沖突難調。有人認為,我們不能一味地注重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而忽略保護社會秩序和被害人利益。顯然這是將“保護”狹隘地理解為“寬容”、“寬緩”、“寬大”。其實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終目的是希望他們能夠改良歸正,順利回歸社會,且不再重新犯罪,再度危害社會。從長遠看,這與保護社會秩序正是殊途同歸。而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正目的是保證被追訴的每一個未成年人都是在權利被充分保障的情況下依法受追訴,并非縱之不管,棄被害人于不顧。而給未成年人一個公正的法律待遇同樣是為被害人伸張正義。因此,兩個“保護”同等重要,兩者不可偏廢。只是鑒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宗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應當更大一些。
(四)注重教育夸美紐斯在其《大教學論》一書中論述青少年時期受教育的必要性時,將少年比作小樹:“一株果樹能從自己的樹干上自行生長,而一株野樹則在經過熟練園丁的種植、灌溉與修剪以前,是不會結出甜美的果實來的……這種步驟應該在植物幼小的時候去實行?!雹佼敊z察權面對未成年人這樣一個特殊群體時,教育一定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檢察權中的教育要貫穿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始終,并要根據案件的不同階段有所側重。在訊問階段的教育,注重對過去的回守總結。例如在訊問其家庭背景,了解其父母對其關心有加時,可以從報答感恩的角度展開教育,激發未成年人的悔悟之情;在訊問案件詳情時,結合其涉罪行為進行教育,幫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原因;在訊問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時要根據交友不慎、哥們義氣、盲從魯莽等不同原因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要會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的有關人員,定期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考察、教育,實施跟蹤幫教。在庭審階段的教育,注重對將來的展望期待。對即將宣判的未成年被告人要教育其正確對待可能將至的判決,重燃起回歸社會的信心。另一方面,檢察權中的教育要見縫插針。告知訴訟權利時,教育其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解讀法律知識時,教育要講求一種“火爐效應”,②使未成年人感到法律既親近,又不可侵犯,既有人性化的寬,又有不容懷疑的嚴。雖比成年人犯罪顯得更寬容、寬大、寬緩,但絕非肆意的縱容、無限的膨大、無度的松緩,教育未成年人正確對待法律。檢察權的教育目的是預防未成年人再次因涉嫌犯罪而進入司法流程,實現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心理結構的弱化。③對此,貝卡里亞也指出:“教育通過感情的捷徑,把年輕的心靈引向道德;為了防止它們誤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無可辯駁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來的只是虛假的和暫時的服從。”④因此,“教育、感化、挽救”是檢察權在未檢工作運行中如影隨形的指揮棒。
作者:鮑俊紅 單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未檢處助理檢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