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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的檢察制度是在各自不同而且相互獨立的社會文化、歷史背景下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的,因而檢察權的性質、內涵、地位、運行模式、權力配置等內容不可避免地具有本土資源的嵌入式特征①。檢察權在每個國家都是獨特的,幾乎不可能穩妥地對檢察權的本質特征進行全面概括,但其權力監督、人權保障、維護司法公正的價值是共同的。從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國檢察制度發展歷史軌跡不難看出,檢察權走向獨立、強化是其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和發展規律。在我國,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檢察體制,實現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則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的重要內容,亦是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對于實現行使檢察權的宗旨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②,更是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方向。
一、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理解及其價值解讀
(一)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理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④。1.依法行使檢察權的核心是依憲行使憲法“包含所有直接地或間接地關聯國家的主權權力的運用即支配之一切規則”⑤,我國的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檢察權依法行使首先要堅持依據憲法行使,要將憲法作為最高行為準則,依照憲法的授權行使職權,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不得有超越憲法的權威,不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國家權力的合法性是基于憲法來進行分配的,檢察權是通過檢察機關或檢察官的憲法職權來加以定義的⑥。在我國,是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檢察權來實現的。因此,檢察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憲法法律權威,崇尚“憲法法律至上”的原則,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的授權行使檢察權,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履行法定職責,既不能放棄職守,也不能濫用職權、自行確定檢察權的范圍。同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即檢察機關按照法律預設的程序行使檢察權,對社會中已經存在的各種社會沖突通過正當程序公平地加以解決⑦。2.獨立行使檢察權的要求是職權獨立、機關獨立和相對獨立的統一首先,獨立行使檢察權強調檢察職權的獨立性、排他性、專屬性⑧。其次,獨立行使檢察權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在我國,“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同于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⑨。檢察機關獨立強調的是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與其他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等相互分工負責,彼此獨立,互不干預。再次,獨立行使檢察權是相對獨立。在世界上任何國家,檢察權獨立行使都不意味著不受任何限制、無限的獨立,因為檢察權作為一項國家權力,并不能在組織上獨立于國家和政府,檢察權作為國家權力首先應當是在國家的基礎上被尊重,這就意味著它不能脫離國家而存在⑩。根據我國黨章和憲法規定,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是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障。檢察機關只有在黨的堅強領導下,才能在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行使檢察權。同時,又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檢察工作的監督,保障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價值解讀檢察權作為一項國家權力,其本身具有不受其他意志支配、不受外界干涉的愿望表達。但在我國,并沒有在憲法和法律上主張立法權、行政權獨立行使,而唯獨對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加以反復強調,甚至作為一項憲法原則來加以規定,這是因為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有其合理性、正當性和必要性。1.分權制約的憲法精神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價值訴求在各國近年來推進的司法改革中,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被賦予了不同的外延,但其所追求的精神實質是共同的,即實現分權制約,在權力之間實現有效監督。因此,檢察權能否在各項國家權力中實現有效制約也被作為檢察權是否具有獨立憲法地位的先驗性標準之一。檢察權能否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是其能否正常發揮權力制約功能并受到必要約束和制約的首要前提,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價值所在。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先決條件。我國檢察權縱橫交織的權力結構體系具有內部構造緊密、外部運行獨立及監督制約有力的特質,這一特質使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具有監督制約公權力的良好效果。檢察機關作為監督主體要對審判權、公安偵查權進行有效監督,首先需要保障其成為一項獨立的國家權力,同時依照法律公正行使權力。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有共同的上級,那么就有可能因為共同利益而干預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監督制約,而監督主體又必須服從這種監督;另一方面,共同體所具有的親和力也會干預監督主體的監督制約,使其對監督對象網開一面。因此,檢察權能否實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是檢察機關能否有效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并對公安偵查權、審判權進行有效制約的重要條件。2.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源于憲法原則和法律正當性法律是權力存在運行的正當來源。權力正當性在法律上一般表現為以憲法或者普通法的形式加以規定。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在西方國家從憲法層面加以規定的并不多見,只是在規定法官身份保障時,將檢察官一同規定在憲法中,如意大利憲法規定,法官檢察官具有同等自治獨立性,并在憲法第104條、第107條就法官檢察官的人身保障,行權獨立性做了同等規定。相對西方國家而言,在我國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是一項憲法原則,《憲法》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的干涉,同時在《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是彰顯法律正當性,貫徹執行憲法原則的表現。3.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源于司法獨立的需要在西方國家,對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問題進行研究者甚少,因為在他們看來,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同司法獨立一樣具有天然合理性,二者具有共同的理念和價值基礎。檢察權是在控審分離原則下不斷實現發展、獨立和壯大的,現代法治國家之所以實行控審分離,將控訴權從審判權中分離出來,其目的在于防止法院集審判權與控訴權于一身,而重演糾問式模式下法官自訴自審、嚴重侵犯被告人人權的歷史。檢察權與審判權相分離并獨立行使,不僅使得審判權所具有的被動、中立和消極等個性特征得以彰顯,同時也為司法審判權獨立行使提供了重要保障。如果檢察權是依附的、自由是受限的、意志是缺乏獨立并受支配的,那么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則將淪為空置。4.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源于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生產過程與物質生產過程一樣,都需要各種成本,但與物質生產所不同的是,物質可以通過機器進行大規模的、標準化的生產,而司法公正的生產過程只能通過人來實現。由于人性的弱點,就會導致在生產公正的過程中產生不公正的結果。那么如何防止“司法不公正”,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主要有兩條路徑:一是通過分權制約;二是強化對生產過程的監督。在這兩條路徑當中,都缺少不了檢察權的參與,特別是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保障。一方面,“創設檢察官制度的主要目的,乃廢除當時的糾問制度,確立訴訟上的權力分立原則”,同時“創設檢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項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嚴格法律訓練及法律拘束之公正客觀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可見,檢察權的功能不僅僅在于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更在于“國家權力之雙重控制”,即通過檢察權對審判權、警察權等國家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來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現。而檢察權功能實現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將檢察官列入憲法之司法機關,與法官同在憲法層次上受獨立性之保障”??梢?,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對于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而實現司法公正也成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重要價值目標。
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之現實困境
(一)影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檢法關系問題在我國,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一元權力結構下的二級權力部門,分別行使檢察權與審判權,二者在職能上各自分立,既協調配合,又監督制約。從組織體制上看,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屬于同一位階的平行國家機構,檢察權與審判權屬于同一權力結構層次,都是由權力機關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檢察權監督審判權的行使,防止審判權力濫用。在整個司法過程中,作為檢察權具體職權之一的公訴權,在整個司法環節上離審判環節最近,最便于行使審判監督權。但在檢察權與審判權之間并非單向的監督關系,而是互動的、雙向的制約關系。一方面,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保障審判權公正行使;另一方面,審判權又對檢察權進行制約,通過審判權對檢察權的制約,保障檢察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保障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及公正性,最終實現對公民權利進行保障的憲法價值,這也是我國憲法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初衷。然而在實踐中,檢法關系卻出現了配合有余、監督不足的局面。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檢察機關對法律的監督體現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通過非訴訟方式,即對法院辦理案件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并通知法院予以糾正。對審判機關的監督在實踐中表現為對庭審開展過程監督,如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發現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則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如果法官僅是在庭審過程中出現不規范行為但未構成明顯違法時,檢察機關即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糾正和避免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對于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當移送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第二種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即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及判決結果進行監督,具體是通過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和抗訴實現,根據抗訴階段不同又可以分為二審抗訴和審判監督抗訴。檢察機關對法院監督存在不能監督、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的困境。例如檢察機關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提出糾正意見,但在實踐中法院很少采納,即便采納也不會對訴訟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法兩家的“和諧”關系,因此實踐中這一監督方式采用較少。
(二)影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檢警關系問題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權力性質決定了我國檢警關系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是我國檢警關系的核心,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職權職責都是圍繞著這兩個基本關系展開的。但在實踐中,檢警關系逐漸形成了與保障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相悖的一系列問題:第一,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能得不到充分發揮。第二,檢察權對警察偵查權的控制作用發揮不充分。第三,檢警關系存在一定的不協調性。
(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與人大監督問題在我國,法律監督以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為中軸構成包含有行政監督、審判監督和社會監督的網狀監督體系。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對檢察機關進行監督,但相關規定卻過于原則和宏觀。這種監督具體體現在:第一是通過聽取報告、調查研究等方式,對檢察機關特定時期履行檢察職責的現狀或者開展某項專項活動的情況進行評價。第二是通過選舉、任命檢察長、檢察官等方式,對他們履行檢察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但這種監督應當落到實處,而非形式監督;第三是對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情況進行監督,如對檢察機關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等情況的監督,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對檢察官的行為進行監督??梢?,人大的這種監督是宏觀的、原則性的,而非個案監督、個案糾正。
(四)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與黨的領導問題在世界各國,由于其權力結構、歷史文化傳統等差異造成了政黨制度與檢察制度的不同,從而影響了各國政黨與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之間的互動模式。即便是在一個國家,不同政黨或同一政黨對待檢察權的態度也因不同時期的歷史任務、目標不同而發生變化。因此,分析我國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系更是不能一成不變,而是應當將二者的互動放置在中國的土壤上去理解,特別是將此放置于中國的體制改革、社會轉型、黨本身的轉型、司法的轉型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法治歷程中來深刻理解。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存在一種檢察權完全獨立于政黨之外的“理想模式”,而且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也需要有政黨的領導。關鍵是如何將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納入到黨依法執政的框架之下,使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更加體現法治化、程序化和規范化。但在黨的意志轉化為法律意志、檢察意志的過程中,會因為缺少程序規則、范圍界限的準確定位和政治法律責任機制的建立,從而產生集體意志個人化、政治決定司法化等不良傾向問題。
(五)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與檢察領導體制在領導體制上,我國檢察機關經歷了垂直領導→雙重領導→垂直領導→雙重領導的探索過程。在我國政治歷史上,沒有一個國家機關的領導體制像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變化那么頻繁、那么反復。檢察機關領導體制的確立與檢察機關的設立目的,國家治理模式,國家結構形式以及與地方力量、利益和中央控制力的分化、博弈等因素緊密相關。社會主義國家檢察機關的垂直領導體制,最早是由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列寧倡導提出的,我國對此進行了吸收借鑒,形成了目前的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包括內外部領導關系。內部領導體制是指檢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問題;外部領導體制是指檢察機關與外部領導機關之間的關系問題。在外部領導體制上,地方檢察院的財政對地方政府的依賴問題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明確思路。在內部領導體制上,我國檢察機關實行的層層審閱、逐級審批的行政色彩濃厚的辦案機制,不僅有悖于司法活動規律,而且容易導致案件處理上的權責不明。對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的責任機制。
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漸進之路
(一)在構建相互制約、相互獨立的檢法關系中實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檢法關系如同環環相扣的機器齒輪,透過相互制約、相互獨立的檢法關系來實現國家刑罰權和人權保障。我國憲法確立的檢法關系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一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在檢察權與審判權之間實現充分制約,防止權力濫用和怠用,保障檢察權、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最終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檢法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并非孤立,而是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統一體,不能任意偏廢某一方面。只強調監督制約,則可能引起檢法矛盾,形成對立;而僅僅強調配合,則會喪失權力制約,造成權力濫用,最終威脅到檢察權、審判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合理調整訴訟構造,不僅是完善檢法關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權順利行使的一個基礎性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由司法審判權的判斷和裁決性質所決定的,是從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高度提出的,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弱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在實踐中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審判監督程序,強化對審判機關的審判監督,豐富監督手段,保障監督機制有效運行,增強監督的剛性和力度。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對法院二審書面審理案件、法院自行啟動再審后改變原判決案件即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案件的審判監督。建立和完善死刑復核法律監督機制。推進刑事申訴案件復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辦理程序的改革。
(二)在構建相互制約、相互獨立的檢警關系中實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檢警關系的實質是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檢察官與警察之間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清犯罪事實、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所形成的既相互影響又相互制約的責權關系。檢警關系發生的前提是檢、警各自獨立,檢警關系的內容是刑事訴訟領域發生的責權關系,檢警關系的共同責任是查清犯罪事實,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實現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維護法律秩序。如何完善檢警關系直接影響到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對此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進行了積極探討,提出了檢警一體化、強化監督、檢察引導偵查、檢察指導偵查等觀點。實踐中,進一步暢通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監督渠道,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建立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的程序。不斷完善檢察機關對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機制。應當充分發揮偵查機關在取證上的主力作用,檢察機關從審查起訴的需要出發給予偵查取證、補證的指導意見,必要時自行偵查,并實行偵查監督。
(三)在完善人大監督方式過程中實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人大的監督權從根本上講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體現,并通過憲法、法律預設的模式來檢測其他國家權力的運行狀況,適時矯正其他國家權力的運行狀態,從而保障其所監督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正確、依法、規范運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對檢察機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具有重要作用?!爱斍罢谶M行的以推動檢察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為主要內容的檢察改革離不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在正確處理好人大的監督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與同級人大的監督這兩對關系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人大監督職能,是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重要內容?!睓z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關鍵在于理順人大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方式,重點在于采取間接而非直接的方式,進行事后監督而非事中監督,要進行合法性監督而非合目的性監督,同時要進行整體監督而非個體、個案監督,防止越俎代庖,嚴格程序規則,確保各自職權獨立,明確責任義務和違背這些責任義務的法律責任。
(四)在改善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關系中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和社會利益的分配器,總是與一定的政治和執政黨政策緊密相關,與執政階級的利益及屬性密切相關。因此政治、政黨與法律問題總是密不可分,甚至相互交叉,檢察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也必然受到政黨的影響。根據我國憲法及黨章規定可知,堅持黨的領導是保障檢察權沿著法治的軌道依法獨立行使的重要保障,是檢察權運行與法的正義、秩序、效率價值統一于政治統治的內在邏輯。在當前建設法治中國的宏觀背景下,要將黨領導檢察工作的方式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上來,通過界定黨領導檢察機關的主要原則、范圍、內容及方式,規范對具體案件監督的程序,接受社會監督的方式以及違背這些原則、規定的法律責任等,確保黨領導檢察工作及意志表達的程序化、法治化。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從思想上、組織上、政策方針上體現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保障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五)在推進司法改革的進程中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這一系列改革設計的初衷在于從制度上對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予以回應和落實,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制度保障和獨立精神養成也將指日可待?!耙⒎下殬I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檢察官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要完善“主任檢察官責任制”,這一改革在于保障檢察官的適當獨立性,為檢察官獨立辦案開辟空間,并在獨立范圍內承擔責任,克服目前層級審批制的辦案模式弊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梢婞h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完善檢察領導體制、檢察官管理體制、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方向和明確要求,為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提供了堅實保障。
四、結語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是新一輪檢察改革的中心環節,也是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檢察權的應然性來自于其所賴以存在的、憲法確認的根本制度,在我國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權力機關對“一府兩院”實行監督,檢察權是與審判權、行政權相并列的一項獨立的國家權力。檢察權具有獨立的憲法定位,保障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但在實踐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法律規范操作性不強,落實、監督不到位,造成檢察權的憲法定位與實踐中的法律監督職責之間發生“偏離”,影響了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宏觀背景下,我國從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對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就強化檢察監督部署了一系列重大舉措,明確要求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法律制度,但相關制度的完善和配套制度改革仍需要一個過程,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仍任重而道遠。
作者:王杰 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