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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案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作為非法捕撈案件生態損害的技術評估方,個人談五點體會。
一、一次完善法律技術支撐體系的開創性
探索中央深化改革的相關決議及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了生態損害責任方賠償原則,即“誰損害誰賠償”,從法律層面解決了“誰來賠”的問題。但對于“怎么賠”的問題,由于“生態損害”以不同的行為方式體現,不可能有“標準答案”,這是操作上無法繞開的問題。客觀來講,只有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例經驗的累積,才能逐步構建起“怎么賠”的技術框架。在處理該案時,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技術團隊應對挑戰的決心是堅定的,心態是理性、客觀的,在謀劃思路和確定評估方法時對專業學科的遵循是認真、嚴肅的,力求在理念、思路和方法層面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參照或啟發。經過充分醞釀和反復研究,在多種方案中,確定了“捕什么還什么、捕多少還多少”原則,從而有效避免了因“過于抽象”或“過于具體”可能導致“生態”意涵無法精準體現的困惑。
二、一次從應用層面推動法制完善的行動倡議
該案是針對非法捕撈行為的公益訴訟,其既是檢察機關踐行黨中央戰略決策的使命擔當,同時也可理解為司法層面依據生態學內涵彌補法律短板的一次倡議。現有法律規定對于生態環境損害的描述多偏重于污染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方面,對于非法利用資源行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則存在內容上的缺失,更沒有明確、清晰的規定可以遵循。需要指出的是,在海洋領域,除林林總總的環境污染行為外,各種非法捕撈以及對資源的不當利用對生態系統的損害不容小覷。
三、一次普及生態學常識的社會宣傳
當今,對于資源與生態兩個層面的認知依然有相當程度的片面或狹隘。某些資源作為捕撈產品確實不值錢,但就其在水域中所提供的生態服務功能而言,卻有著重大的生態價值,它是整個生態系統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一旦被不當利用,生態系統必將受到損害,且影響是長期的、全方位的,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四、一次“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公益行動
根據生態損害評估原則,該案的犯罪行為對海洋生態的損害,有的可以定量,有的難以定量而只能定性。現有條件下不能定量的生態影響,包括海底生境破壞、激蕩懸浮物影響、洄游驅趕效應、逃脫損害程度等多個方面。生態損害評估過程中,技術團隊始終秉持“科學”二字,慎重地開展專業化評估論證工作,以客觀、公正揭示受損生態情況。雖然涉案行為一定程度上與體制不完善、機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備、民眾法律意識淡漠,以及違法成本低、對生態的認知模糊等多種因素有關,但應當明確,這不應成為行為人開脫罪責的理由。如果通過案件審理能夠讓存有僥幸心理者切實認識到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嚴重后果,并就此收手,不失為一種效果。如果能夠借助案件辦理讓更多民眾樹立生態保護意識,并轉化為保護生態環境的自覺行動,也稱得上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一大進步。
五、一次自然科學與司法深度融合的創新實踐
個人贊同檢察機關建議法院針對被告人的不同賠償能力及其認罪態度,判令其承擔修建海洋牧場、增殖放流的費用,并結合勞役代償、警示教育、賠禮道歉等多樣化形式,盡可能滿足被修復海域的種群比例合理性和生物多樣性需求。對于一切有利于生態環境法治完備的“多元化”或“立體化”理念、措施,實踐中都應持開放態度,這也是恢復性司法理念的要義。
作者:仲霞銘 單位: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