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刑事訴訟監管保護人權分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我國現行刑法和刑訴法廢除了類推制度,確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無罪推定、法律援助等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有機統一。但法制的完善并不能保證司法權不被濫用或錯用,因此司法中侵犯人權問題不可避免。當然,并非“存在就是合理”,恰恰相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侵犯人權問題必須通過有效監督加以糾正。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就要擔當起刑事訴訟監督的重任,在監督中保護人權。
一、在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的重要意義
在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是檢察機關的社會義務。德國學者魯道夫•馮•耶林認為:“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檢察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過程監督,保護人權,是對權力的正當行使,不履行義務,就是瀆職。在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俄國法學家拉扎列夫認為:“人權是法治國家的精髓,也是社會整體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皣易鹬睾捅U先藱唷比霊?標志著我國法治突破性發展。在刑事訴訟中,人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雖然可以受到執政黨、權力機關、人民群眾監督,但都不如檢察機關監督來得直接。檢察機關監督越有權威越有效果,則社會法治的程度越高。在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能有效維護程序的公正和獨立。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獨立而公正地進行,最大限度地協調均衡不同程序主體的不同需要,最大限度地兼顧各方利益。然而,由于法的一般性規則難以窮盡千姿百態的事實狀態,司法又憑借的是司法者個人知識和經驗,有時還會摻入私心雜念,這就很難保證公正。通過刑事訴訟監督來規范程序,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不依程序辦案造成的侵犯人權問題。在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能最有效地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要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不能就此錯誤認為這是對犯罪人進行保護。刑事訴訟更重要的目的是保護無辜的人、沒有犯罪的人免受被濫用的刑罰權的侵害,從而更有效地保障群體和個體的人權。在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能實現社會和諧。到位的刑事訴訟監督,可以糾正司法不公,讓遭受不利益的當事人得到糾正和補償,以消除其對社會的仇視和報復,進而促進社會和諧。
二、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的對象和內容
刑事訴訟監督中需要保護人權的對象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即除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專門機關依職權辦案的人員之外,享受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而參加訴訟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等當事人和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叭藱唷币辉~無準確定義,通常認為是人被當作人來對待時應當充分享有和得到保障的最基本的權利,包括生存權、自由權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正當權利。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的內容,主要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的未被依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知情權、控告權、請求權、參與調查權、辯護權、沉默權、決定權、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
三、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現狀
從法治的精神來看,刑事訴訟監督的目的是要通過限制權力來實現人權保障,這是由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憲法地位決定的。近年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對人權加以保障,維護了公平正義。但是,保護人權仍然存在三大問題:
1、刑事訴訟監督授權不明,不能依法保護人權。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钡绾伪O督卻沒有明確。立案監督方面,除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案件發現和被告人提出要求的外,大量作治安、行政處罰的案件根本無從入手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方面,檢察機關雖然推行了捕前會審、主訴(主辦)檢察官引導偵查、普通程序簡易審、庭前證據展示等保障人權的改革措施,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確授權,很多時候得不到偵查機關、審判機關認同和配合,效果與預期有很大差距。至于執行監督,因涉及訴訟的只有交付執行和變更執行,檢察機關大多無法介入監督。
2、刑事訴訟監督觀念落后,不能到位保護人權。一是存在重刑主義思想。個別檢察官誤解“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含義,常常重視有罪、罪重證據收集,而輕視無罪、罪輕證據采信。也有的檢察官,以種種理由阻止律師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拒絕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保護自己的“獨裁”式審理地位。二是重實體輕程序。公安機關一人提審犯罪嫌疑人、不出示搜查證就搜查、取保候審中既“財?!庇帧叭吮!薄⒊诹b押、刑訊逼供、毆打或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撤銷取保候審就直接羈押犯罪嫌疑人、僅憑一紙判決函就將自訴案被告人投勞等問題長期存在,檢察機關一方面否定這些違法程序,另一方面又肯定通過這些程序獲得的打擊犯罪“成果”,往往放棄監督。三是放棄原則維系配合關系。有的公安機關對監督立案案件立而不破、久拖不決,將刑事案件降格為治安案件處理完成投勞指標,檢察機關怕激化矛盾,“理解苦衷”,常常睜只眼閉只眼。有的偵查、審判機關受利益趨動辦案,侵犯當事人財產權,不勝監督,不好監督。對于審判機關不及時將訴訟文書送達訴訟當事人、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不通知被害人到庭、不按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提供翻譯人員等問題,檢察機關鞭長莫及,很難監督。四是奉行“打了不罰”觀念。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很少關心被害人物質方面賠償,更不用說保護其名譽、人格等精神利益。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又再次遭受法律的“白條”。
3、刑事訴訟監督手段乏力,不易有效保護人權。檢察機關只在職務犯罪立案和自訴案件以外刑事案件批捕、不捕、起訴、不起訴、撤案等方面享有有限的自由裁量權,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方面,行使的是程序上的請求權。就是這種請求權,目前已大多淪落到建議權地步,難以及時發現和糾正侵犯人權問題。尤其是在審判權至上觀念影響下,審判機關與法律監督機關對抗情緒越來越強,有的刑事案件明顯錯判,檢察機關抗訴后,礙于上下級法院之間“父子”情或同一法院審判員之間“兄弟情”,法院再審就是不改,或者來個明糾暗維的判處,檢察機關也無可如何。
四、刑事訴訟監督中保護人權的對策
(一)依法辦案,平等地保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在審查批準和決定逮捕、審查起訴以及訴訟監督中,檢察官要秉公執法,依法辦案,既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依法保護其它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在維護法律尊嚴時,盡可能將人文關懷貫穿于整個訴訟環節,努力實現法的公正與情的感化有機結合,彰顯法治文明。尤其是對于未成年犯罪人,要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給予更多的關懷和愛護,避免簡單化處理將其推向社會對立面。
(二)用足法律監督措施,糾正司法中侵犯人權行為。對刑事訴訟活動中侵犯人權問題,堅決通過立案監督、檢察建議、抗訴、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加以糾正。刑事立案監督中,要重點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非法插手經濟糾紛、侵犯被害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等問題。偵查監督中,要及時發現遺罪漏犯,及時追捕追訴,同時要糾正濫用和隨意改變強制措施問題,防止在適用強制措施過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審判監督中,要注意防止和糾正程序違法、裁判不公問題,對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行為,堅決查處。刑罰執行監督中,既要糾正超期羈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權問題,又要糾正不依法交付執行和以錢抵刑以及違法假釋、減刑、保外就醫問題,防止罪不當罰、罰不到位。在檢察機關內部,要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對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逮捕決定和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案件,不折不扣進入人民監督員程序,切實保護人權。
(三)完善刑事訴訟監督程序,尊重和保護人權。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制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以及《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等規定,規范了檢察機關訴訟程序,從制度上維護了公民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要堅決按照這些規定辦案,不先入為主,不違法取證,不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更不能搞刑訊逼供。在證據收集、審查和運用中,既重視有罪、罪重的證據,也重視無罪、罪輕證據,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要不斷完善檢務公開制度,認真執行訴訟參與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和聽證制度,把檢察工作置于人民群眾監督之下,以公開、公正促進人權的檢察保護。
(四)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工作聯系,在配合和制約中保護人權。檢察機關位于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要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偵查權和審判權加以制約,保護刑事法律的準確適用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引導、審查和制約是受訴訟職權和案件管轄上的分工限制的,不能超越職權的劃分和程序的限定而代替公安機關行使職權。同時,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從程序上對檢察機關制約??卦V目的能否實現,最終要取決于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審判結果的公正性要受到檢察機關的監督,并可能受到抗訴的制約。因此,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引導偵查、公訴、支持公訴等活動,與公安機關和法院形成配合和制約,維護司法公正,保護人權。
(五)接受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以更為有力的手段保護人權。對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枉法追訴等侵犯人權的重大個案,要向黨委、人大匯報,通過領導機關指示和權力機關監督的剛性手段,及時糾正。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過程中違反程序、侵犯人權而長期得不到糾正的違法行為,要通過向黨委、人大報告工作,提出對策等形式,由黨委、人大決策干預。
(六)加大刑事訴訟監督改革力度,在創新制度中保護人權。憲法和法律對刑事訴訟監督規定得較為宏觀,這是不利因素,但也正好給檢察改革留下了空間。要樹立現代司法理念,進一步深化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律師統一接待和投訴處理制度,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律師會見權、調查權落實,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創造條件。要堅持不起訴公開聽證、普通程序簡易審、職務犯罪人民監督員監督等制度,教育、挽救罪行較輕的人。要加大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監督力度,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和未來生存發展保障權利的實現。要探索超時限辦案預警督正制度,對刑事案件實行臺帳管理,掌握不同訴訟階段辦案時限,適時預警。對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按規定報批延長辦案期限,或立即變更強制措施,或予以釋放。同時,要將延長或變更的羈押情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委托的人告知,接受監督,防止超期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