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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與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兩者在本質上并無差別,但在法律態度上,對于擁有行為和成熟思考能力的成年人犯罪,我國司法在處罰上相對未成年人則要嚴格上不只百倍。這就說明,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還是保以“寬”的態度。在國外的某些國家或地區,還保有著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適當判以死刑的責罰。國內的未成人年犯罪處罰則更多的是以教育為主。
對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作處罰;對一般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以收容教養等方式進行改造教育,都是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寬”的一面的體現。在接受收容改造期間,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人權更是提供了全方面的保障。從責任年齡上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中,不滿十四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這在全世界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中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里,皆屬于較高年齡。而對不到十六周歲的人,也只需對較為嚴重的罪行負司法責任。
從量刑上來看,我國的《刑法》內容中就有寫到,對未成年人犯罪應以從輕或從減處罰為原則。且沒有累刑(累記刑罰)和死刑。這給了未成年人犯罪足夠的寬容,體現出了“以人為體”的人道主義精神。最關鍵的是,就算是對一些犯了嚴重過錯的未成年人,我國刑法也有明確指出,在特定條件下,應對其適用緩刑。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條中規定的前科報告制度的基礎上又提出,未成年罪犯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免除對工作單位等地的報告義務。以上所說的“寬”以執法是針對的未成年人,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保護更是對我們未來的一種期許。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議
(一)在懲罰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機制過單一,不利于對其實行矯正工作。對此,司法機關可以相應增設一些,諸如擔保釋放或申請監管令等。同時,還應重視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法律理念與重要地位,從而徹底讓未成年罪犯對司法的不可侵犯性,取得較強的威懾較果。
(二)適當建立犯罪記錄的“消滅”制度。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成熟時易犯下過錯,在接受相應的矯正和改造后,重新認識生活、認識自己和社會的他們,在將來的社會生活要將永遠被貼上一個標簽,這對他們的未來發展存在些許的不公。對此,可以建立起相應的制度來撕掉這一標簽。如,對過錯和處罰較輕的未成年人,可以矯正完畢后,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適當的消除其犯罪記錄,給予他們與其他同齡人一樣同等的人權。
三、結論
“嚴寬相濟”的司法政策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所特有的司法政策,但也正因為如此,致使嚴與寬之間的界限被模糊,容易被鉆法律空子。對此,司法機關應當完善和明確嚴與寬之間的界痕,做到當嚴則嚴,當寬亦要寬。真正做到幫助未成年人犯罪走上人生正軌。
作者:秦景華單位: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