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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如何切實有效地保障人權成為一大重點內容。而保障人權的工作中,通過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實際執行,以確定的制度和切實的行動規范取證行為,更是一項重要內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立和實行,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體現,有助于完善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也標志著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逐漸走向成熟。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雖然已經初步建立,但是執行時還存在界定難、發現難、排除難等難點問題,鑒于此,文章從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及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解決對策。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難點問題;對策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于美國,其在遏制非法取證行為以及保障人權方面有著獨特價值,因此為眾多國家所借鑒和采用,經過多年發展,已成為刑事領域一項重要的訴訟證據規則。為了完善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規范偵查人員的取證行為,實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我國通過不斷完善立法、健全細則,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確立。這個規則的確立,既有利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也健全了我國的證據制度,標志著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逐漸走向成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貫徹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還面臨很多難點問題,需要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予以解決,這亦是本文寫作的意圖所在。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分析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概念對于非法證據的概念,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有著不一樣的看法,且分歧比較大。在《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前,由于對非法證據缺乏統一而權威的界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問題重重,冤假錯案時有發生。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后,依其規定,非法證據主要指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實物證據。我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定義,一般參照《刑事司法百科全書》,引用美國學者施樂辛格的經典定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執法人員以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被排除的證據規則?!奔催`反法定程序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因其不符合證據的構成條件,界定為不具備證據能力,從而在訴訟中不被采納的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包括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國的非法證據主要分為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而對這兩類非法證據,法律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和不同的排除方式。1.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一般來說,言詞證據包括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傳統的認知里,刑訊手段獲取的供述,肯定是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而對于暴力、威脅手段獲取的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如何進行非法證據排除卻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屬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也被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在具體適用上,因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存在區別,可能遭遇的非法取證手段不同,所以排除規則條件在表述上也存在不同,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需以采用刑訊逼供等方法為排除前置條件;二是對于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則以暴力、威脅等方法作為排除前置條件。表述的不同,是出于嚴謹考量,不影響作為排除前置的條件。對于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脅等方法獲得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法律均采取了強制排除的立場。2.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實物證據一般包括物證和書證等。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對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證和書證,法律規定了三種處理方式:一是予以補正,二是作出合理解釋,三是予以排除。由此可知,對于實物證據的排除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收集的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三)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作用和意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法制度,由于其在規范司法行政行為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的作用,使這一規則得到眾多國家的認同和推崇。其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有利于保障人權。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禁止以非法方法侵害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以及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浸入公民住宅,保護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因此,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既是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也是在保障人權,這是訴訟制度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一國司法制度建構的價值基礎。“刑事訴訟以及證據制度,包括證據排除規則,就是在保持對個人的公正待遇和保持國家控制犯罪所需的權力之間的平衡中發展起來的。”通過貫徹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非法證據失去證明效力,亦通過合法的程序達到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目的,又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彰顯了司法公平正義,使人權保障理念得以貫徹。2.有利于規范刑事案件的司法取證行為,防止冤假錯案。建立健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首要目的就是將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排除,借以維護司法的純潔性和法律尊嚴。非法取得的證據,即使內容能揭露和還原案件的事實,但因其取得手段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而該證據材料不再具有證明效力,無法成為定罪量刑的證據,非法取證的相關人員還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兩方面的影響一結合,這就消除了辦案人員為求破案或者工作成績而越過法律藩籬的誘因,有利于防止冤假錯案產生。3.有利于維護司法的純潔性,維護法律的權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立和實行,有利于保證所收集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避免法定程序受到非法證據的污染,維護了司法的純潔性,使法院的判決更能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并使廣大群眾樹立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二、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難點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隨著立法的完善而逐漸確立起來,但是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著適用順利,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落實才是關鍵。因為法律規定在成文上的局限,以及排除規則在實踐中的多樣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執行過程中遇到很多難點問題。
(一)非法證據界定難我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還在不斷摸索完善之中,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需要不斷地探索學習。為了快速打擊犯罪以維護社會穩定,法律賦予司法行政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反映在具體法律條文上,就是很多規定缺乏嚴密性和精準性,由此導致有關司法行政人員難以對承辦案件中的相關證據是否屬“非法證據”作出清晰的界定,非法證據界定難必然導致難排除。德沃金(Dworkin)曾言:“‘規則”具有不是全有就是全無的功能,毫不留裁量空間?!币虼?,要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揮其應有價值,就要遏制非法證據的產生,要對非法證據作出清晰界定,但這非易事。如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非法證據包括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對采用非法方法收集來的言詞證據應當必然排除其適用,但是其中的“非法方法”是否僅指法條所規定的刑訊逼供、威脅、暴力等手段?對辦案人員采用的欺騙、引誘、誘導等手段獲取的證據如何認定是否非法?如認定是非法,其對司法公正的影響程度是否如“刑訊逼供”等暴力手段一樣,達到需要予以排除的程度?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無論是辦案取證的人員還是審查審判的人員,都在實際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遇到問題,而各案的具體承辦人員認知、閱歷等的不同,就導致了同類型案件同類型證據問題出現認定不一致的可能。
(二)非法證據發現難無論是非法的言詞證據還是非法的實物證據,在現實有一定的隱蔽性,也有一定的定義空間,所以非法證據一般難以發現。只有先發現非法證據,才可能進行界定,然后貫徹執行排除規則。按照立法的初衷,在偵查階段如果偵查人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收集證據,加上公安內部的預審制度,完全可以發現非法證據并排除。但是現有法律對非法搜查、扣押、竊聽和非法羈押取得的實物證據的規定過于籠統,且對于偵查行為的監督沒有落實到位,由此產生的非法證據不易被發現。即便如此,在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對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以及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受害人和辯護人的建議來排除非法證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相互配合多于相互制約,監督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并且這兩個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多數處于羈押狀態,其很難有機會對證據提出異議。并且由于在這兩個階段缺乏律師的充分介入,致使很多非法證據最終在審判階段由被告人或辯護人以提出異議的方式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況不多見。
(三)非法證據排除難非法證據排除難與人們的司法觀念滯后有關。在當今社會背景下,社會普通民眾的觀念依然偏向于追求實體正義,對于非法證據的容忍帶有功利主義色彩。從社會群眾對涉黑案件與冤假錯案持截然不同的態度就可以看出,可能前者也存在刑訊逼供的事實,但是普通民眾卻容忍了這種程序上的瑕疵,更希望早日懲惡揚善;而對于后者,則認為不能為了追求實體公正而制造冤假錯案,更渴望彰顯程序正義。在當今社會的司法環境中,司法行政機關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導致司法行政人員在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力不從心。在部分人員看來,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能會導致辦案效率降低,并且可能會因此導致本來應受法律懲罰的犯罪嫌疑人逃脫處罰,從而承受來自上級領導和社會輿論等各方面的壓力。這種觀念導致其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貫徹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且在目前環境下這種司法觀念很難在瞬間完成轉變。此外,非法證據排除難還與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有關。我國目前還沒有對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到場制度、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而在實踐中,偵查人員對口供依賴較大,加上破案的壓力,部分偵查人員會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且采取一些措施規避風險和責任。如對犯罪嫌疑人審訊時,會事先威脅或者恐嚇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對其進行訊問并全程錄音錄像。即使隨后犯罪嫌疑人告知檢察機關其在訊問時遭受到了威脅和恐嚇,被迫承認一些沒有做過的犯罪事實,但是檢察機關很難查證,對其言詞證據也很難排除。即使以后在審判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遭受刑訊逼供,要對相關證據予以排除,但是控方一般會以沒有客觀證據證實為由進行反駁,并提供當時訊問的錄音錄像予以證實,致使非法證據難以排除。
三、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難的解決對策
(一)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法治環境時至今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執行難的問題,原因在于我國的法治觀念以及人權保障理念還有待完善。普通民眾更傾向于追求實質正義,忽略程序正義,并且這種社會心理會通過網絡評論、社會輿論、新聞媒體等途徑傳遞給司法行政機關,在這種壓力下,司法行政機關為了快速有效地打擊犯罪以穩定社會秩序,很難堅持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因此,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應推行普法教育,讓普通民眾了解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保障其自身權利的意義,增強他們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認同感,借以使整個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觀念。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貫徹執行職責的司法行政人員,思想上更應該高度重視,并主動轉變觀念,提高自身專業素養,與此同時,司法行政機關也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責任終身追究機制。相信通過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一定可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法治環境,為貫徹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打下堅實的社會基礎。
(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法律規定雖然我國已經通過立法及司法解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完善,使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漸確立起來,但是有些內容仍值得進一步推敲,只有如此,才能夠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得以貫徹執行。1.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按照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非法言詞證據主要包括采用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司法實踐中會出現證人和被害人遭受暴力、威脅而提供證言的情形,但此處的刑訊逼供手段與暴力、威脅手段的區分度有多大,是否有必要分開進行規定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為刑訊逼供可以包含暴力、威脅等行為。并且,采用威脅方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屬于非法排除證據的范圍,不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因此,公平起見,對采用威脅方法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處獲得的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在司法實踐中,對證人、被害人的非法取證行為絕不僅限于暴力、威脅,對與“暴力、威脅”等方法類似的欺騙、引誘取得的證據也應規定予以排除,并規定不具有自愿性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和被害人采用同樣的權利保障標準,既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也有利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貫徹執行。2.拓展非法實物證據的范圍?,F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實物證據限定為物證和書證,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八種證據形式相比,將非法實物證據僅限于物證和書證,范圍顯得過窄,且沒有保底規定。有必要將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其他形式的實物證據納入非法實物證據的范圍,才能使司法行政人員敢于認定、敢于排除,從而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得以貫徹執行。3.明確非法證據的排除標準。在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序之后,控方需承擔證明其取證手段合法的責任。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有兩種:一是“確認”;二是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對于“確認”,應認為收集來的證據材料應符合證據的合法性標準,即應該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如非如此,則應該認定有關證據系非法所得應予排除。但對于何種情況屬于“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這就考量我們如何認定非法證據并加以排除,這需要一個“量”的標準去衡量。經過綜合考量,可以將證明證據合法取得的標準定為明顯證據優勢,即70%以上。這樣既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又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也有利于實務部門操作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三)完善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配套制度非法證據排除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建立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才能夠使其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1.實現同步錄音錄像制度?,F行《刑事訴訟法》雖然也納入了錄音錄像制度,但仍有一定的不足。首先,法律只是強調對于特別重大違法案件適應強制錄音錄像制度,并沒有規定強制適用于所有案件,現實生活中特別重大的違法案件畢竟只是少數。而公安機關在要求破案率的情況下,勢必會傾向采用違法取證手段進行取證,因此這個規定并沒有很好地發揮其本來目的。只有強制性規定錄音錄像制度適用所有刑事案件,才可能避免違法取證行為。其次,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在偵查訊問前先采用違法手段進行取證,再安排錄音錄像,這樣就可以掩蓋住其違法行為。因此,保持錄音錄像全程的完整性有助于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2.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對于我國法治建設有著重要意義。而我國的司法實踐表明,不發揮好律師的作用,無視律師的合理意見,是冤假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因。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將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和監督偵查機關依法辦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活動過于依賴口供定罪,先抓人后取證的現象還存在,于是不少偵查人員認為,過早地讓律師介入偵查活動,可能會使犯罪嫌疑人在律師的幫助下規避風險,逃脫處罰。因此,為了對偵查機關的言詞證據取得過程進行有效監督,以及為了使律師在審判過程更有效地行使辯護權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產生,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得以貫徹執行,必須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3.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沉默權制度?!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在一定程度為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減少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為,也會促使偵查人員擺脫對口供證據的依賴,有利于從根源上杜絕非法言詞證據產生。這一制度建立之后,可能短期之內會使辦案效率降低,使一些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追究,但是長遠來看,有利于完善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但也應該認識到,沉默權是對其基本權利的一種保護,法律并不禁止自證有罪,法律只禁止強迫自證有罪。為此,可以探索建立包括辯訴交易制度在內的鼓勵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積極供述的制度,使我國“坦白從寬”政策落到實處,并可彌補由此造成的訴訟效率低的問題,也有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貫徹執行。4.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嘗試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責任追究機制,防止因非法證據導致冤假錯案產生。為此,偵查機關自身應提高專業素質,在偵查取證過程中自覺主動地排除非法證據,在偵查完畢對案卷材料整理時應仔細查驗有無非法取證沒有排除的情況,并將責任落實到個人。而檢察機關在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材料時,應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對案卷材料嚴格審查,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辯護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見,對發現的證據屬于非法證據且按照法律規定無法補證時應排除,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法院在審理階段發現可能存在非法證據時,如控方無法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則要堅決依法排除,對并報檢察機關追究檢察人員責任。通過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會推動司法行政人員認真貫徹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四、結語
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為了規范取證行為,防止非法證據進入司法程序,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完善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使民眾樹立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并以此為契機推動我國的司法建設,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不再是難題,公民的權利也將得到切實保障。
作者:覃云 單位: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