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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的整治是維護醫療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就醫安全的重大民生問題。為了解大興區非法行醫案件行政處罰現狀,為今后非法行醫行政處罰工作提供對策,本文對2011—2012年期間立案查處的155起非法行醫案件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來源和處罰依據
1.1資料來源資料來源于大興區衛生監督所2011-2012年已辦結的非法行醫行政處罰案,其中2011年88例、2012年67例,155起案件均為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發生。
1.2行政處罰依據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衛生部對醫療市場監督執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等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處罰案由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非醫師行醫,用SPSS16.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2案件分析
2.1案件來源在155件行政處罰案件中日常衛生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案件有99起(63.87%),社會投訴舉報的案件有56起(36.13%)。表明通過對非法行醫重點區域的定期巡查和對被查處后的非法行醫進行重點復查已成為衛生執法機構發現非法行醫違法案件的主要來源。
2.2非法行醫基本情況非法行醫地點選擇以城鄉結合部為主的有97件(62.58%),農村地區55件(35.48%),社區3件(1.94%);以租賃房屋作為行醫場所的達98.06%、自有房屋占1.94%;155起非法行醫案均是以個體行醫形式出現,行醫人不能提供執業資格占72.26%、持有外地鄉村醫生資格的3.87%,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15.48%、其他8.39%;診療科目多以內、外科和兒科為主(74.83%),其次為口腔科(12.26%)、婦產科(8.39%)、中醫科(2.58%)和皮膚科(1.94%),行醫人性別、年齡與行醫時間等見表1。
2.3行政處罰情況
2.3.1立案155件案件均以“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為案由,其中完成行醫人詢問調查筆錄155份(100%)、患者詢問調查筆錄79份(50.97%);在155起案件中由行醫人提供身份信息立案處罰有69起(44.52%),對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行醫人借助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信息完成行政處罰有45起(29.03%)、由公安機關控制當事人后協助衛生部門完成調查取證處理共41起(26.45%)。
2.3.2行政處罰對155起非法行醫案件實施行政處罰,以取締非法行醫場所和沒收藥品器械及罰款為主,取締的形式均是以公告違法行為和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對藥品器械予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取締一次的占60.65%、取締二次的為23.22%、取締3~5次的有23起(14.84%)、6次以上占1.29%;155起非法行醫案件中受到1次行政處罰的占80.60%,受到2次處罰的占19.40%。罰款最低為1000元(9.03%)、最高為10000元(18.07%),其中以3000元比例最高(60.00%),其次為10000元和5000元分別占18.07%和11.61%,平均罰款數為4380元。處罰決定書以直接送達方式完成的占87.10%,其次為是郵寄送達占10.97%,通過國家級報刊公告送達1.94%,141起案件符合聽證程序。2.3.3處罰執行情況155起行政處罰案件中,非法行醫人自覺履行繳納罰款有58起,占處罰案件總數的37.42%,違法主體消失無法履行的占2.58%。對在規定期限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非法行醫人依據行政強制法發送催告書56份(36.1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93起(60%),申請罰沒款47.28萬元,其中19起執行成功,占總執行案件數的20.43%,執行回罰沒款占應執行的21.22%。
2.4涉嫌犯罪刑事移送借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12人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男性9人、女性3人,35~55歲7人、35歲以下4人、55歲以上1人。12起移送案件中均為主體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非法行醫,其中9名行醫人無任何執業資質。在移送的12人中有3人被判處拘役、8人被判處1年及以下的有期徒刑,1人因有關證據不足駁回了訴訟請求。
3討論
通過對155起無證行醫行政處罰案例分析發現,外來流動人員擅自設立無證診所開展診療活動,構成了我區非法行醫的主體人群(97.42%),他們一般選擇在交通便利和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地區,多以租用本地村(居)民房屋為診療場所,以綜合“診所”為主,服務對象多以外來流動人口為主,其中又以原籍人口更為突出,開辦非法診所成為他們的就業途徑和主要經濟來源。無資質行醫高達72.26%,由于他們中多數人缺乏醫學背景和診療經驗與應急處置能力,會給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帶來危害,因此對這部分非法行醫人要繼續加大打擊力度,進一步壓縮其生存空間。同時針對外來務工人員和流動人群是非法行醫的主要服務群體這一特點,還應以普及安全就醫常識和非法行醫的危害等相關知識為重點,逐步提高他們自覺抵制非法行醫的意識和行為能力,使非法行醫逐漸失去生存市場。非法行醫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和配合調查的占行政處罰案件總數的55.48%,他們為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承認從事診療活動,以不配合調查、阻撓查扣涉案藥品器械以及拒不簽收執法文書等方式規避處罰。通過公安機關的協助與支持解決了部分非法行醫人不提供身份證和不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等問題,提高了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說明公安機關的大力支持,是解決調查取證難的有效手段。
155件非法行醫案全部是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衛生部關于對醫療市場監督執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衛政法發[2005]81號)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被行政處罰兩次的達19.40%,其中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占被處罰2次案件總數的40%,顯示目前僅靠行政執法手段還難以有效解決非法行醫徹底取締難、反彈快、屢禁不止的現狀。將被行政處罰兩次后再次非法行醫的人移送公安機關在刑事責任期滿后尚未發現再行醫行為,說明追究非法行醫人刑事責任是目前最為有效的治理措施之一。本分析還顯示非法行醫行政處罰案件的自覺履行率較低,60%的案件依靠后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中多數案件會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等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雖然強制執行實施效果不理想,但對非法行醫還是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同時也維護了政府的公權力和法律的威嚴。
隨著打擊非法行醫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在市場需求和利益的驅使下,部分被查處后的非法行醫人還在或以更隱蔽和靈活的方式開展非法診療活動,逃避檢查的手段呈現多樣化趨勢,打擊難度加大。因此打擊非法行醫仍需繼續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的協調與長效監管機制,從控制非法行醫源頭入手探索以房管人,使非法行醫無房可租,繼續堅持以加大對非法行醫行政處罰力度和追究其刑事責任與申請強制執行相結合為主的綜合治理措施,以提高辦案質量和案件移送的成功率為切入點,從而徹底改變非法行醫取締難、反彈快、和屢禁不止的現狀,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作者:呂建華 戴春生 閆捷 劉苗 單位:北京市大興區衛生監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