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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政視野下服務型政府的內涵
憲政是指民主與法治的完美結合,即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礎,共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形態。憲政視野下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憲政體制下的服務型政府是民主政府。民主是要在法律的基礎上得以體現,在人民使用權力的過程中要以法律為準繩,純粹的民主并不是憲政體制下服務型政府的職能。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憲政體制下的人民主權能為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提供理論依據[1]。國家的權利屬于人民,政府的職能也是為人民服務,因此人民要求政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一種被賦予的權利,而政府也要有所作為,最大程度上滿足于公民的合理合法要求;從另一方面來說,憲政體制下的民主政治也為服務型政府的構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例如每一個公民都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高素質的人經過公民選舉進入到政府中成為了政府職員,既體現了政府的權利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又體現出政府能滿足人民的利益,最終有利于實現公共利益。
其次,憲政體制下的服務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嚴格意義上來說,法治主義是憲政的關鍵所在。由于每個人處在這個世界上,在所難免會出現一些惡行,只有通過法治的手段才能避免人的惡性進一步膨脹。在憲政體制下的服務型政府,其權力的實施也要完全服從于法律,嚴禁在管理過程中行使憲法沒有賦予的職權。與此同時,服務型政府的權利在運行過程中也要受到法律條件的制約,并要遵守程序上的正當原則[2]。由此看來,服務型政府有義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當政府人員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一旦發生違法的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憲政體制的作用就是防止政府職員權力的濫用,切實保障人民的根本權益。
最后,憲政視野下的服務型政府也是有限和有為能夠達到一種平衡狀態下的責任性的政府。美國的政治學家希瑟曾經提出這樣一種觀點:憲政的政體在其結構性和意義方面能夠促進具有活力的管理方式,并且能夠有效建立出提供各項權利的有限政府。如果說政府的權力在實際行使的過程中沒有一定的限制,就會成為肆無忌憚、成為破壞人民生活的一種力量。從這個角度上說,政府的責任就是限制政府權力的有力武器。在這種責任的驅使下,政府的權力將不會肆無忌憚地行使和運用,也不會顯得過于專制武斷。可以說,政府的責任和政府的權力應該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要想在實際的生活中使政府的權力受到責任的有利影響,就要使這種責任受到一定外界的約束,使政府無法越權而最終達到成為有限政府的目的。在這個背景條件下,憲政無疑成為了制約政府權力的最好對象,其要求以民主為主要內容,能有效防止政府的專制。總而言之,政府既要做到“有限”的相關要求,又要避免發生專制的暴政,引發人民的不滿情緒,就要做到“有為而治”,并以此來防止政府的無為狀態,最大化促進公共的利益。只有將自己打造成服務型政府,并在憲政的制度下通過協調與平衡的手段,才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出一個優秀的政府的作用。
二、服務型政府建設中憲政的必要性
(一)憲政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前提條件社會上所追求的民主政府并不是指純粹的民主,而是憲政體制下的民主。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說法,是由于在純粹民主的政體下極有可能產生專制和獨裁的政府,不但無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承擔政府的職能,并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政府在民主權利上的濫用[3]。因此,只有在憲政的體制下,服務型政府才能有效構建,其根本原因體現在:首先,憲政體制下的人民主權能夠為服務型政府的構建提供理論依據,也就是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因此人民有權利讓政府來滿足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憲政體制下的民主政治也為服務型政府的構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人民賦予政府的權力在行使的過程其權力也要由人民來掌控。
(二)憲法內容的有效執行即為憲政在憲政的體制下建設服務型政府,就要使憲法中具體的內容得到有效執行。在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最為根本的法律體現。同時在運行的過程中,憲法要體現出動態的特點,也就是指利用靜態的法律條文來解決實際生活中所存在的問題。這種動態憲法的理念與憲政體制下服務型政府觀點相得益彰。如果傳統意義下的民主僅僅停留在憲法的層面上,那么服務型這一觀點也就只能停留在理論這一階段,無法真正解決實際生活中的一系列問題。從根本意義上來說,憲政就是指管理者拿起憲法作為強有力的武器,讓公民真正參與到政治生活中,對政府的行為進行監督,讓政府職員也能受到法律的制約,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只有堅持這樣的做法,才能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讓政府也處于公正、廉潔的狀態[4]。在這一點上來看,要想建設憲政理念下的服務型政府,就一定要保證憲法的有效執行。
(三)憲政體制下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保障服務型政府從另一角度上來看也是法治型政府,而法治型政府要在憲政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完成,由此可以看來實行憲政是建設法治型政府的基本保障,甚至可以說如果沒有憲政,就無法順利建設成法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如果在憲政的理念下構建起來,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經之路[5]。因此說只有在憲政的體制下所建成的服務型政府,才能從根本意義上來說是保障了廣發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憲政體制的發展決定了服務型政府的發展。
(四)憲政體制是解決政府問題的根本途徑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訴求,同時也是世界各國共同追求的終極目標。一旦建設成服務型政府,將會從各個方面保障公民的權益,但是站在政府的角度上來看,通常情況下首先考慮的還是自身的利益,在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基礎上再考慮他人的利益。因此說政府職員追求自身的利益無可厚非,但難免會產生由于過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惜以犧牲廣大人民的利益為保證的情況產生。在這樣的環境下,憲政的必要性不言而喻,甚至可以說只有在憲政的體制下,政府所存在的問題才能有效得到解決,并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抑制政府的私欲。在憲政體制的有效制約下,在當前社會政府所存在的官本位意識、人治現象以及服務意識淡薄的情況才能得以有效的改善,服務型政府也才能真正建成。
三、服務型政府建設中憲政的作用
在憲政體制下建設服務型政府,勢必會經過曲折的道路,但我國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過程中,也體現出令人矚目的作用。
(一)推動民主制度的建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進程的不斷加快,民主化顯示出越來越高的程度,在憲政理念的推動下,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民主制度。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其作用也正在顯現出來,在各方面作用的共同推動下,民主的原則已經深入我國各個角落,在選舉政府公職人員時,其透明機制更是受到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從這些現象上來看,都能體現出憲政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作用。
(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的基本人權隨著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人權的價值已得到社會上各個階層的廣泛認同,我國的憲法經過多次修訂,著重突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并且多次提及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內容。從這些方面上來看,都體現出人權在我國的重要性以及憲政在構建服務型政府中的作用。
(三)促使憲法更加完善在憲政理念下,也推動了我國的憲法更加完善,我國憲法逐步完善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憲法在條例上更加完善,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包含在憲法當中,尤其是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在逐漸完善的憲法當中都得以體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程度;其次,憲政體制的核心價值觀念都在逐步完善的憲法當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目前我國所執行的憲法中,在民主、法治以及人權方面都做出了相關的規定,政府在執行法律條例的過程中,也會顧全到人民民主等方面[9]。只有在這樣的作用下,人民和政府的關系才能達到一種平衡的狀態。因此,從憲法更加完善,使得政府在執行過程中更好地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這一層面上來看,也能夠看出憲政所發揮出的巨大作用。
四、結論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服務型政府并不是一個新穎的理念。但由于其在建設的過程中體現在多個視角、多個方面,因此要對服務型政府做出一個準確的定義并非易事。通過本文的相關論述,能夠得知在憲政的體制下建設服務型政府體現出顯著的作用和必要性。但與此同時,也要深刻意識到,建設憲政體制下的服務型政府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在構建的過程中,我國政府的內部機構的職能需要不斷進行深化;另一層面上說,政府也要加強和外界的配合,共同體現出民主的地位。在現如今的實際情況來看,建設憲政體制下的服務型政府既順應了國際化的潮流,同時也體現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的根本要求。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在憲政體制下服務型政府所體現出的作用的基礎上,爭取將我國的政府構建成為一個民主、法治、高效的政府。
作者:張媛藝 單位:重慶能源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