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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所有原則的界定
“自我所有原則”最初是洛克在《政府論》一書中提出的,其核心是:“每一個人從道德的角度來說都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的合法所有者,因此每一個人都有隨心所欲地運用這些能力的自由(從道德的角度來說),只要他沒有運用這些能力去侵犯他人”。在“自我所有原則”的基礎上,洛克提出了“勞動創造價值”這一觀點,并為私有制辯護。在洛克看來,未被人類勞動改造過的自然界無所謂價值,價值是人類勞動滲入的結果。
二、自我所有原則的不合理性
如果承認自我所有原則,會導致什么狀況呢?承認它就表示私有制不可消滅,而是永恒之物。在自我所有原則基礎上構建的社會,是原子化的個人組成的。控制人自身命運的,根本上是社會整體,而不是個人自身。但事實上,個人的一切,地位,金錢,榮譽,情感,實際都是從社會整體當中來,這都是由社會賦予的,而不僅僅是個人之間交換的所得物而已。事實上,承認自我所有原則,必然要承認勞動私有權,勞動私有權基礎上產生勞動交換,個人積累勞動產品,并以此為依據要求生產資料所有權,生產資料所有權參與利益分配,從而導致社會馬太效應不斷累加以至于一個災難性的局面。勞動所占份額越來越小,所有權所占分配比例越來越大,最終在勞動私有權基礎上產生根本不利于勞動者的后果,即資本壟斷。因此,在承認自我所有原則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建立共產主義社會的。那怕是在其中任何一個環節上都設置障礙來阻止資本積累,它也仍然會如同行云流水一般對其不斷產生沖擊,最終瓦解一切關于共產主義的構思與設計。
自我所有原則基礎上,交換是個核心。它把一切社會關系都理解為等價交換,個人通過勞動,交換來了利益。交換所得,正當性似乎就天經地義。包括復雜的資本交換。由此那些地產和科技巨富,都據此認為自己的天價薪酬或資本收入來之合理,這些都是通過契約交換來的,絲毫不會因為自己積累得過多而感到慚愧——公平正義下,他們獲得了他們的財富。然而這個自我所有權基礎上的法理公平正義的東西,卻會導致社會越來越嚴重的危機——社會變得不穩定,這個基礎上造成了機會的嚴重不平等。
巨富們只會說我們可以通過慈善的方式來改變社會不平等的狀況。但任何均貧富社會藍圖都會被他們視為離經畔道。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來看,問題不是要修正自我所有原則,而是要否定自我所有原則。也許那些資本家們聽到這樣的理念就會聯想起極權社會——天下王有或者獨裁者所有一切,但普通人卻沒有決定自我命運的機會,完全地淪為奴隸。勞動者不復有人格,不能獨立,只是“會說話的工具”而已。但首先,否定了自我所有原則上面的自我所有權,而去賦予社會本體以所有權。社會本體通過民主的形式來擁有所有權。在自由主義的設想中,個人擁有自我所有權,因此社會才需要民主決策的程序。而事實上,這樣的社會不過是一個“沙堆社會”,它不能稱之為社會,只不過是一堆沙子的簡單集合而已。同樣,珊瑚蟲的社會,就是珊瑚礁而已,每個珊瑚蟲都是獨立的。但這個礁盤,卻不是一個生命。而我們人類社會本體,是個生命。
個人與社會是個體與整體的關系。但這個個體與整體之間的關系,卻始終是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它就如同一個生命,它是生命體,而我們則是它的細胞。沙堆的結構,與多細胞生命的整體結構,是有天壤之別的。沙堆的沙子,擁有自我所有權,隨時可以隨風飄散,脫離沙堆整體。但是人是社會的細胞,脫離了社會整體馬上就會死掉。我們是依賴于社會而生存的,而不是依據于自我所有權。所以,是社會擁有我們,如同身體擁有細胞。雖然細胞組成人體,但細胞不會有自我所有權,它從屬于人體本身。個人也同樣地從屬于社會本體。足見社會才是所有權根本所應在的地方,我們的命運,不是自己就能決定,而是由其他人決定。社會賦予我們地位,金錢,榮譽等等,但它同樣可以剝奪這些。正如同社會賦予了巨富們財富一樣,同樣地就能剝奪他們。但巨富們卻在高唱自我所有原則來幻想他們的自我所有權——似乎社會不該剝奪他們一樣。中外歷史上的社會變革運動表明:社會本體才有主權,所有權歸于社會。
三、馬克思對自我所有原則的批判
在對資本主義的批判中,馬克思從來都對自我所有原則持否定性意見。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把資產者所崇尚的所謂平等的權利和公平的分配當作空洞的廢話。進而,馬克思對由自我所有原則所確立的法權關系提出了質疑:難道經濟關系是由法權概念來調節,而不是相反地由經濟關系產生出法權關系嗎?
在《論猶太人問題》中,馬克思對由自我所有原則所確立的權利進行了多個角度的批評。馬克思指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是脫離了人的本質和共同體的利己主義的人的權利。自由這項人權的實際應用就是對私有財產的權利,也就是任意地、和別人無關地、不受社會束縛地使用和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這項權利構成了市民社會的基礎,使每個人不是把別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實現,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在馬克思看來,任何一種所謂人權都沒有超出利己主義的人,沒有超出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人,即作為封閉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時脫離社會整體的個人的人。在這些“市民社會”的權利中,人絕不是類存在物。而事實應該是相反的,類生活本身即社會是個人的外部局限,并對他們原有的獨立性加以限制。
作者:龍登杰 楊潤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