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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黨(總)支部、村委會:
為切實增強黨員干部勤廉履職意識,保證各級黨委、政府有關基層建設各項制度規定的有效落實,促進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穩步健康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鎮農村建立駐村勤廉督導工作制度。現就開展駐村勤廉督導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建立“以蹲點分工干部為主體,以駐村督導為形式,以監督、指導、調查、協調、處置為基本職能”的勤廉督導工作機制,著力改進基層黨員干部工作作風,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為推進我鎮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保證。
二、駐村督導員
根據駐村勤廉督導員崗位要求、政治素質、業務能力等條件,我鎮明確全體鎮蹲點分工干部為駐村勤廉督導員(以年初分工文件為準)。
三、督導內容
(一)重大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督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各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中心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村“兩委”班子及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等。
(二)民主公開民主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村集體“三資”管理及信息化平臺運轉情況,宅基地劃分、救災救濟款物發放、低保戶確定、新農村建設項目等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決策情況,黨務、村務、財務等各類公開情況,村民直評村官和村“勤廉指數”測評質詢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村務監督委員會作用發揮情況等。
(三)服務經濟社會建設情況。引導所駐村制定中長期建設規劃;指導因地制宜發展高效特色農業、養殖業及工業、服務業;協助村“兩委”做好平安創建、文明創建等社會管理工作。
(四)協調解決民生問題情況。實地了解群眾生產生活狀況,掌握群眾所思、所憂、所盼;積極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化解工作,及時幫助協調解決農村土地流轉、征地拆遷、資源開發、強農惠農政策落實、環境衛生、食品藥品安全、教育收費、社會保障等涉及民生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黨員干部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及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市委、市委“十項規定”、鎮黨委“八項措施”關于作風建設等方面規定的學習貫徹執行情況;配合做好村干部違紀違法問題調查處理等。
(六)根據上級組織和群眾的要求,對其他事項進行督導。
四、督導時間及方式
鎮統一確定督導時間為星期五,不少于半天。督導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參加相關會議。督導員將參加駐在村“兩委”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參與村重要事務討論,確保重要決策程序規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群眾利益;參加村“兩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掌握黨員干部隊伍思想情況。
(二)深入走訪調研。以“三解三促”活動為載體,督導員經常走訪老干部、老黨員、企業負責人、困難戶,主動接待群眾來訪,全面熟悉了解所駐村總體情況,糾正黨員干部勤廉履職過程中不規范行為,有針對性提出整改措施;圍繞新農村建設、社會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專題調研,為鎮黨委、政府及駐在村建設建言獻策。
(三)介入矛盾處理。督促村“兩委”解決疑難問題和突出矛盾的同時,積極介入、幫助協調;短期內不能處理的問題,及時向鎮黨委、紀委報告,做好跟蹤聯系,直至問題解決。
(四)參與重要活動。參與駐在村各項經濟合同的簽訂、項目招投標、重要招商策劃組織等經濟活動,組織、參與村民直評村官和“勤廉指數”測評、勤廉雙述、民主評議等活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村及督導員要充分認識做好勤廉督導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推進督導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機融入到黨(總)支部各項中心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推進、同落實。把深入推進駐村勤廉督導工作作為增強黨對農村工作領導的重要途徑,作為落實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得力抓手,作為推動農村科學發展的有效措施。
(二)健全組織領導。鎮成立由紀委書記任組長的督導領導小組,建立健全村干部勤廉督導工作述職、講評、情況分析制度等,強化對村干部勤廉督導工作的領導。鎮督導領導小組每月末要集中聽取督導員的工作情況匯報,及時掌握面上的督導工作開展情況,對村民反映的重點問題和村務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研究解決處理辦法。
(三)提升隊伍素質。鎮紀委要會同各村建立勤廉督導員管理臺賬,對督導工作情況進行動態管理。要建立健全培訓制度,采取跟班學習、專業培訓、相互交流等形式,鎮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督導業務和技能培訓,確保督導工作有效深入開展。要加強督導員牢固樹立群眾觀念,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對待群眾既要熱情耐心,又要堅持原則,不隨意表態;既要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又要持之以恒,不流于形式;既要問寒問暖,又要解決實際問題,不得違反紀律。
(四)嚴格考核獎懲。鎮黨委、鎮政府將勤廉督導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對各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由鎮紀委牽頭加強對勤廉督導員工作考核,制定考核細則,公開考核結果。對工作成績突出、群眾認可的督導員,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群眾測評得分較低、責任心不強、工作成效不明顯的,要及時采取試勉談話、工作調整等措施;對督導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以及督導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要視情節追究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