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街辦審計工作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各社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兩個條例》,加強對榮巷街道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提高集體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切實加強干部廉政建設,提高集體經濟組織干部任用的透明度,根據《省內部審計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現對榮巷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審計的范圍和對象
凡榮巷街道所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事業性撥款單位和差額撥款單位及部門均屬于審計監督范圍。審計對象為單位審計和個人審計:
1、單位審計
(1)社區及下屬的有關集體經濟組織;
(2)街道直屬集體經濟組織;
(3)行政事業性撥款、差額撥款的單位及部門;
(4)使用集體資金進行投資的各類工程項目(單獨出審計意見);
2、個人審計
街道各集體經濟組織及單位主要領導的任中及離任審計。
二、審計的任務和內容
1、主要任務
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摸清家底,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2、審計監督的內容
(1)國家財經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及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及執行情況;
(2)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執行和決算情況;
(3)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及增值情況;
(4)建設項目的概算、招投標、預算、決算和工程建設管理情況;
(5)民主理財及其公布、公開情況;
(6)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7)財政撥款、拆遷安置及附著物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3、對主要領導干部任中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另加如下內容:
(l)任期內債權、債務變動情況;
(2)任期內凈資產變動情況;
(3)任期內社區級可用財力變動情況;
(4)任期內一、二、三產業發展情況(經濟總量、引資辦企業、投入等);
(5)任期內群眾收益分配變動情況;
(6)任期內社會事業建設及社會保障情況;
(7)個人廉政規定執行情況;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三、街道審計組和審計工作人員審計的職權和程序
1、審計的職權。
(1)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提供財務收支計劃、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2)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冊、資產情況,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
(3)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材料;
(5)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6)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2、審計的基本程序。
(1)由街道審計組提前3天向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2)對主要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街道黨工委向財政所下達審計指令,財政所按指令要求,組織人員進行審計;
(3)被審計單位接到通知后,作好接受審計的有關準備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審計資料;必要時審計小組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跟蹤審計;
(4)審計小組提出審計報告應當征詢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個人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審計報告征詢意見之日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5)審計組將征詢意見后的審計報告報街道行政負責人審定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分別送達被審計單位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時報送街道黨政主要領導。
(6)落實整改情況,檢查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審計的組織和領導
1、成立領導小組。
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任組長,街道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任副組長,成員部門有紀工委、監察室、財政所、農村工作辦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財政所,由財政所所長任辦公室主任。
2、審計工作的組織實施
對街道各級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審計,是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注重加強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街道紀工委、監察室作為牽頭部門,要切實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強化指導督促和上下溝通,履行好監督職能,確保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下達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落到實處。財政所作為審計工作的專業部門,要抓好審計專業隊伍建設,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完善審計崗位職責和制度規范,按照街道的要求,調配好審計力量,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審計活動。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農村工作辦公室要針對街道各級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的管理要求,經常性的開展調研分析,提出強化審計監督的建議意見,并配合紀檢監察和財政審計部門搞好內部審計。各社區、直屬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也要高度重視審計工作,積極配合街道審計組執行對本單位、本部門或有關當事人的審計任務,以促進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對街道部門審計工作,由街道紀工委、監察室會同街道財政所和相關部門具體組織落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可根據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