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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市民自主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位于162號,以樂園發展有限公司全資開發的童領兒童天地的部份(21間)商鋪為載體。每個商鋪使用面積在10平米左右,主要經營范圍為童裝、兒童玩具和兒童學習用品三大類。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街道戶籍的失業人員(如為新人,須在市區,不包括的縣級市,有三年以上的自有房產),取得創業培訓SYB合格證書并繳納社會保險,可自愿申請,經審核、批準后進入孵化基地。
第三條政策扶持與服務內容
對經本辦法規定程序認定的自主創業者,其實際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自主創業一次性補貼
本條款涉及對象為街道失地人員(指因開發建設被征用土地的原街道十四個村的有關人員,包括二種對象:一是撤隊建制人員花名冊在冊人員;二是先安置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主創業個體工商戶,正常生產經營滿一年,按照高新辦[]13號文件,經個人申請并經核實后,給予一次性補貼3000元。
(二)租金補貼
對進入孵化基地的個體工商戶,按一人一鋪,給予每人一年50%的租金補貼,共可享受三年租金補貼(大學畢業生按60%補貼),如自主創業對象為街道失地人員,按上述同檔補貼額的120%給予租金補貼(不得與“街辦[]73號”政策重復享受)。
租金補貼實行先交后補。
(三)獲得市創業補貼
凡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無單位就業經歷,經創業培訓合格,初次創業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按勞社就[]27號文執行)。
(四)申請社保補貼
可憑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營業執照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按“勞社就[]12號文”執行)。
(五)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創業者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一定的自有資金、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可申請3至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按“高新辦[]49號”文執行);經營規模較大的可增加到10萬元(含區配套,按“發[]4號”執行)。
(六)失業保險金一次性領取
在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后,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憑《勞動手冊》(就業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等材料,至街道勞動保障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按“就[]29號文執行)。
第四條孵化基地的管理
對申請納入或已納入基地管理的自主創業者,由所在社區及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指定一名社保協管員,提供政策指導、孵化期全過程跟蹤服務;并指導和協助自主創業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一)前期準備
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有創業意愿的失業人員,均可到所在社區報名參加SYB培訓,并由各社區社保協管員提供政策指導和跟蹤服務。
(二)申請進入
本人攜帶戶口本、身份證、養老手冊、勞動手冊、創業培訓合格證原件與復印件,到戶口所在社區進行登記、填表,由所在社區核實,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審核,報街道促進就業領導小組審批確認后,可申請進入孵化基地。
(三)動態跟蹤
(1)建立信息庫由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所在社區社保協管員定期進行走訪,掌握孵化基地經營實體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并建立相應跟蹤服務信息庫。
(2)季報及評價每季度由街道勞保所召集社保協管員,對孵化基地內自主創業者用工及經營狀況進行評價,自主創業者每季末月的25日前向社區協管員遞交報表,按季評定經營星級。
(3)預警及幫扶對可能出現的經營不善的,邀請專家或自主創業聯誼會進行幫扶,規避經營風險。
(四)辦理自主創業一次性補貼
按照高新辦[]13號文件,經個人申請并經核實后,給予一次性補貼3000元。
(五)辦理租金補貼
每年的一月份,為租金補貼的申請、審核、兌現時間。
(1)申請
符合規定的自主創業人員,應在每年一月十日前攜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租房合同、租金發票(收據)、勞動手冊、養老手冊、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社區填寫《街道市民自主創業孵化基地租金補貼申請表》,提出補貼申請;未經申請、審核的,不享受補貼。
(2)審核
《街道市民自主創業孵化基地租金補貼申請表》由所在社區初審、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審核,并報經街道促進就業領導小組批準。
(3)兌現
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發放。
(六)畢業與退出
(1)自批準進入孵化基地之月起計,滿三年即畢業。
(2)發生以下情況的之一的,作為自動退出孵化基地處理,收回商鋪經營權:
1有轉租現象的;
2實際經營者與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者不符的;
3違反法律、法規,一年內被舉報滿二次的;
4嚴重違反商場規章制度的。
(3)自畢業和退出孵化基地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補貼。
(4)退出孵化基地后,不得再申請進入。
(七)評比與獎勵
按季度評比經營星級(一星至五星),主要依照經營規模、帶動就業和合法經營等內容進行評比。年終,根據季度評比綜合情況,授予“街道創業先進工作者”和“街道創業之星”稱號,每年獎勵一次。
第五條本孵化基地所涉及的各項費用,由街道自主創業基金中列支。
第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第三條中所涉上級政策部份如有調整,以調整后的政策為準。
第七條本辦法由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