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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國土局、農工辦、公安局、市法院、檢察院、監察局、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城管局、工商局、供電公司和人民銀行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明確一名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同時確定一名聯絡員。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成員單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集辦公室成員會議。
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中央、國務院及上級部門關于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定期報國土資源違法動態和重點違法案件情況,研究解決土地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實現部門聯動,將土地違法行為制止和控制在萌芽狀態,切實查糾到位,依法維護和規范有序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二、建立信息情況報制度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主動報涉及土地管理相關情況,以實現信息共享。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向成員單位報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和移送、移交案件情況;監察部門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報土地違法責任人行政紀律責任追究情況;公安部門及時向監察、國土資源部門報國土資源部門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強制措施適用、移送起訴等情況;人民法院及時報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申請執法受理、立案、執行等情況;發改委、建設、規劃、工商、城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及時報相關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涉及項目的立項、審查、開工建設許可、工商登記、規劃許可、房產登記發證、供電許可、貸款等方面的情況。
三、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的快速制止查處機制
國土資源部門與檢察、公安、監察機關在制止、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過程中,要互相協助,積極配合。
(一)國土資源部門對在制止、查處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發現如涉嫌土地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建議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對公安、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的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可以建議監察機關提前介入或參加案件討論,監察機關在參加案件討論時,對依紀依法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相關人員,應督促國土資源部門盡快移送,并依法依紀做好查處工作。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土地違法犯罪案件,必要時可以適時介入偵查,及時辦理。
(二)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應根據工作安排和群眾反映,及時向公安、國土資源部門了解涉嫌違法、違紀或者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查處情況,公安、國土部門應積極配合;對涉嫌違法、違紀或者犯罪的相關案件可以直接立案查處;發現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或刑事責任。公安、國土資源部門對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的移送、受理、查處情況,應該及時向監察機關報。
(三)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強化執法手段,密切協作,依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依法及時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改、建設、規劃、城管、工商、供電、金融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段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電、水、氣,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對上級部署的各類土地執法專項行動,各成員單位要相互協調配合,確保將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紀處理到位。要切實將土地執法聯動機制作為各部門重要職責來抓,不斷強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土地執法監管水平。
(四)要進一步認識保障科學發展,保護耕地紅線的重要性。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利用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等有利時機,采取以案釋法、典型案件曝光等形式進行法制教育,大力宣傳土地基本國情、國策,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保障科學發展,保護耕地紅線,為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