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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的
以國辦發[]37號文件和《辦法》為依據,以清理處置閑置土地為手段,促進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改善和提升城市整體形象,促進我區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處理。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程序要合法、公開、透明、對于認定的閑置土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處置。
(二)分類處置。對有條件復工的項目,要限期復工,并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對暫不具備復工條件的項目,采取臨時綠化或辦理延期開發手續的方式延期開發,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對閑置土地超過兩年又無力開發的項目,堅決收回其土地。
三、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對年6月1日之前,在我區依法取得國有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未經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建設造成的閑置土地進行全面清理,逐宗進行造冊登記,并嚴格按照國辦發[]37號文件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明確政策界限,分類進行處置;對違法用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力爭用1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閑置土地的清理處置工作。
四、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立區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區聯席會議)制度,由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為召集人,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區法制辦、開發辦、區建委、區財政、國土資源、房產、公安、監察、園林局、區法院、檢察院和單位負責人參加,主要負責審定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有關政策,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區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閑置土地清理處置的日常工作,在區國土分局辦公。
五、工作步驟
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采取上下聯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和集中處置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整個清理處置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工作準備階段
1、召開全區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會議,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和任務,對開展該項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
2、編制閑置土地清理處置統計報表和標準文書,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清理摸底階段
1、由區國土資源部門結合貫徹落實國辦發[]37號文件精神,我區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通告。
2、對各類閑置土地進行拉網式清查,通過“圖、文、地”三核對,全面掌握我區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確保此次閑置土地調查不重、不漏、不錯。
3、在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的基礎上,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其內容包括:土地使用者名稱;批準用地(供地)機關及時間;批準開工建設時間(包括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時間和劃撥決定書核發日期);土地閑置時間;土地座落情況;土地閑置面積;稅費繳納情況;土地閑置原因(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書面說明材料)。
(三)集中處置階段
1、閑置土地由國土分局整理資料并上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認定,被認定的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分期開發的項目按分期開發范圍核定閑置土地范圍。
2、由區國土資源部門通知閑置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權人參與有關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若閑置土地相關利害人對處置方案有異議,可進行陳述和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要重點對中心城區范圍內影響較大、閑置時間較長的閑置土地進行核查,在分析找準原因的基礎上,提出處置方案,并以此為突破口,帶動全區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
3、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土資源部門將有關情況進行公告,同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無異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將依照有關程序組織實施。
(四)檢查總結階段
區聯席會議將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各單位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在此基礎上擬訂閑置土地長效監管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六、工作要求
(一)自查自糾,邊查邊改。在督促閑置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閑置費、限期開工的同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其在規劃、建筑審批和拆遷安置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和進行溝通,加快項目手續的辦理和完善工作。
(二)加強督察,強力推進。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納入全區國土資源系統督察工作體系,實行全程專項督察,一周一督察,一周一通報。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防止閑置土地及土地資源流失。
(三)協調溝通,公開處置。區屬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與區聯席會議辦公室的銜接及溝通,保證高效率高質量完成此次清理工作任務。對清理出來的每宗閑置土地都要依法處置,對重大案件要公開處理、曝光,確保清理處置閑置土地工作取得實效。
(四)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管理,嚴防出現新的閑置土地。區國土資源部門要通過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嚴把“三關”(建設用地預審關、報批關、批后跟蹤管理關),有效加強對建設用地的監管和對項目單位建設進度的跟蹤監督,使新開工項目不再出現土地閑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