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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我市企業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政文[]2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清理涉企收費項目
(一)凡中央、省里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我市一律嚴格執行,落實到位;凡省里出臺減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我市一律按最大額度減征。
(二)取消、免征、減征或按低限征收部分收費項目。取消交通部門收取的“條形碼”工本費25元/卡。調整水利、商檢、安監、勞動、衛生等部門相關收費的征收幅度。市取消、免征、減征或按低限收費項目詳見附表一,涉及工業企業收費減征、免征、緩征項目詳見附表二。凡涉及市及以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地產、房產、會計、審計、環評等經濟性服務收費,一律按標準低限收取。
以上取消、免征、減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撥付。
(三)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落實憑《收費許可證》收費的規定,對清理后保留的收費項目,必須向社會公布,并在收費點公示。各收費單位在實施涉企收費時,必須向企業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列出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進行收取,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監)的財政票據。嚴禁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變相收費、搭車收費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各收費單位要建立健全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規范中介機構、公共服務行業收費行為
規范市場中介組織、公共服務行業收費。市場中介組織要在工作、組織、經濟、場所等方面與政府及其部門徹底分開。中介機構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權實施認證、檢驗、鑒定以及資格考試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收費規定。不得將中介服務收費與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相互捆綁,實施強制性收費。不得將中介服務收費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嚴禁公共服務行業利用壟斷地位強制企業接受指定服務、購買指定產品,并從中牟利。嚴禁社會團體擅自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以及對企業進行排名等活動,并借機向企業收費或變相收費。鼓勵行業協會減輕企業會費負擔。
三、加強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監督
(一)嚴禁向企業攤派訂閱報刊雜志。市糾風辦、企業減負辦應加大對書報刊物征訂工作的治理整頓。除宣傳部門適度下達的黨報黨刊的征訂計劃外,其他報刊、音像制品的征訂必須堅持企業自愿的原則,各級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手段介入發行工作,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下達征訂任務。對違反規定向企業攤派書刊和音像制品征訂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嚴肅處理;對以不正當方式發行報刊、音像或收受回扣、提成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二)嚴禁向企業亂拉贊助。各級行政機關及政府部門舉辦的各種節慶、展覽、紀念、典禮等活動,不得以邀請企業參加活動為由向企業拉贊助、攤派費用,收取禮品、禮金、慰問金;不得以慈善公益事業之名強制向企業募捐、拉贊助等。
(三)嚴禁行政機關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報銷各種費用。上述人員利用職便到企業借車、借款、借物等行為視同違紀,一經發現,由同級監察機關予以查處。
(四)規范培訓收費管理。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含社會團體)或其授權、委托的有關機構凡舉辦面向企業的培訓班,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或省級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依據,培訓經費已由財政或有關部門安排解決,不得另行立項收費。年起,黨政機關及所屬單位經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的舉辦面向企業的培訓班,其培訓經費應由財政或有關部門安排解決,財政、物價部門不另行立項審批收費。培訓辦班應實行公示制度,主辦單位應將有關培訓政策和依據公布于醒目位置。
(五)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產品進行檢驗、檢測需要抽取樣品的,應當付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由被檢查企業無償提供的,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規定的數量,檢測結束樣品能歸還的要及時歸還企業。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對同一批次產品依法作出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鑒定結果,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直接采用。
(六)規范涉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禁止強制企業接受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的考核、評比、評優、達標、升級、排序、表彰等活動。明確清理規范涉企評比達標表彰的政策界限:凡是可以撤消的項目,要堅決予以撤銷;凡是可以合并的項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確需保留的項目,要說明具體理由并提供依據報市企業減負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對以下項目予以撤銷: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中央、省里文件明確規定或不符合實際需要的項目;要求企業出錢出物或者以各種名目收費的項目;以開展活動為由違反有關財經制度濫發錢物的項目。
(七)規范涉企檢查行為。相關部門到企業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收取檢查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檢查費用轉嫁給企業。
(八)執紀執法機關要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嚴厲查處阻撓項目建設和干擾企業生產秩序的違紀違法行為。對涉及企業的各類案件,要講究方法、依法公正、高效辦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對企業負擔情況的監督
(一)加強監督員隊伍建設。在全市企業中聘請一批減輕企業負擔兼職監督員,由市企業減負辦組織培訓發給聘書。監督員要向企業宣傳國家、省、市有關企業治亂減負的政策規定,對涉及企業的各種執法、檢查、評比、收費、培訓、報刊征訂等行為實行監督,定期向市企業減負辦報告企業負擔情況。
(二)強化監督檢查力度。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要根據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要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對本地區、本部門違規涉企收費行為進行專項整治,主動糾正違法違規涉企收費行為。市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將組織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落實糾風工作責任制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的重要內容。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在市企業減負辦、市糾風辦設立涉企負擔舉報電話,實施市企業減負辦、市糾風辦和市有關機關聯動處理企業投訴、舉報案件機制。對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法收費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因舉報、投訴或抵制違規收費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打擊報復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