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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鎮銀行不是《商業銀行法》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在規定村鎮銀行基本問題的《暫行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因此,村鎮銀行與商業銀行一樣,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管理,自負盈虧,都自主進行市場化商業經營,都奉行趨利避險的行為準則。但是,村鎮銀行并不是《商業銀行法》意義上的商業銀行,而是表現出自己獨有的特色。1.村鎮銀行注冊資本要求遠低于商業銀行。《暫行規定》第八條第3款規定:“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由此可見,村鎮銀行的注冊資本要求明顯低于商業銀行,也即其準入門檻更低。2.村鎮銀行所經營的業務范圍明顯小于商業銀行。根據《暫行規定》第三十八條和《商業銀行法》第三條的規定,村鎮銀行和商業銀行都可以經營的業務包括以下九種: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從事同業拆借;從事銀行卡業務;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而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提供保管箱服務五類業務,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但是村鎮銀行不能從事經營。由此可見,村鎮銀行所經營的業務范圍明顯小于商業銀行。3.國家對村鎮銀行的服務對象和經營地域范圍有明確的限制,對商業銀行則沒有。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村鎮銀行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而商業銀行并沒有這樣的要求,可以根據自己市場定位和經營狀況自主選擇其服務對象。村鎮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并且《暫行規定》明確了“農村地區”的具體范圍,即第五十九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此外,不允許村鎮銀行發放異地貸款,而商業銀行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綜上,村鎮銀行在市場準入方面的規定比商業銀行寬松,但在具體經營管理方面,又受到《暫行規定》的諸多限制,因此,不能片面地將村鎮銀行和《商業銀行法》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劃等號。
(二)村鎮銀行是承擔一定政策職能的特殊社區性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在設立之初就被要求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暫行規定》明確要求,村鎮銀行的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經濟建設,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這些都是國家在設立村鎮銀行時對其提出的政策要求。此外,銀監會2008年《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村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比照當地農村信用社執行,也就意味著村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也跟農村信用社一樣,比我國其他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低2.5~3.5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這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一種政策優惠措施。農村信用社一直以來都是承擔一定政策職能的農村合作性金融,其政策職能主要表現在向農村地區提供小額信用、助學、扶貧等政策性貸款。存款準備金率越低,村鎮銀行也就有更多的資金用于發放支農貸款,服務農村經濟建設。可見,國家不僅制定規定明確村鎮銀行的政策任務,還通過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來鼓勵村鎮銀行積極承擔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職能。村鎮銀行按照《暫行規定》設立,除此之外,還應當遵守《公司法》以及《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特點類似于美國社區銀行。村鎮銀行與美國社區銀行相比,規模都較小,都能獨立自主經營。都是立足當地,其資金主要來自當地并向當地投放,且都是商業性銀行。唯一不同的是,美國社區性銀行是金融市場自身摸索發展的產物,而村鎮銀行是國家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之后由銀監會負責組織創設的,它在成立之初就擔負了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職能。因此,村鎮銀行是承擔一定政策職能的特殊社區性商業銀行。
二、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
明確的市場定位有利于村鎮銀行確立明確的經營目標,形成自己的經營特色,也便于企業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區分,最終確立自己的服務特色,從而形成獨特的競爭優勢,實現可持續發展。商業銀行市場定位采用C-A-P模型,該模型中C表示客戶,即Client的首字母,客戶是其主要服務對象和利潤來源;A表示經營區域,即Aiena的首字母,村鎮銀行中的“村鎮”就表示其經營區域;而P則表示產品,即Product的首字母,產品決定了該銀行相對其他金融機構而言的比較優勢,也是其競爭力的核心所在。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除了考慮C-A-P模型中的三個因素外,還應當明確村鎮銀行所處的政策背景,它決定了村鎮銀行是否存在外部政策支持或約束,且存在于影響村鎮銀行市場定位的各個要素之中。
(一)農村金融供需空白決定了村鎮銀行的目標客戶主要為: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從農村金融市場供需情況來看,以農村中等收入以下農戶和中小企業為代表的農村中、低端金融市場的資金需求還無法通過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得到滿足,甚至還有部分地區存在金融服務的空白,作為現有農村金融體系有效補充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是為了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而設立的,因此,其市場定位應當面向農村中、低端金融市場,為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提供金融服務。
(二)“村鎮”的經營區域限制要求村鎮銀行的業務必須立足經濟欠發達的縣域現階段農村地區金融網點少,有8901個鄉鎮只有一家銀行金融機構,零散金融機構鄉鎮仍有2868個,這說明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空間可觀,村鎮銀行大有可為。村鎮銀行設立的目的之一是彌補我國農村金融空白,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村鎮銀行主要是在農村地區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所謂農村地區,指的是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由此可見,村鎮銀行的業務必須立足經濟欠發達的縣域。
(三)極低的注冊資本要求決定了村鎮銀行主要提供小額貸款《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這遠遠低于《商業銀行法》中10億元(全國性商業銀行)、1億元(城市商業銀行)、5000萬元(農村商業銀行)的關于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極低的注冊資本要求使得村鎮銀行資金少、規模小,這種企業特點決定了村鎮銀行更適合建立金融共生理論中的“小銀行—小企業”的共生關系,因此其市場定位應當是為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提供小額貸款。村鎮銀行所奉行的貸款原則為小額、分散,這也符合村鎮銀行的設了是為了彌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的初衷。小額的貸款原則體現為限制對同一借款人放貸的最高限額,即對個人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集團企業客戶不超過資本凈額的10%,從制度規定方面嚴格限制大額貸款,防止其盲目追求大客戶,進而從另一個方面促使村鎮銀行的目標客戶向下,向小企業以及農戶提供小額貸款。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小額貸款僅指貸款數額,而不同于小額信貸,所謂小額信貸是指專門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度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其核心是信用貸款,不需要其他擔保,具有明顯的扶貧性質,而村鎮銀行提供貸款是商業經營活動,二者不能一概而論。
作者:陳真單位:南京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