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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網絡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網絡已不僅僅是以前簡單的資源共享平臺,業已成為人民日常生活、工作、社交及宣傳的重要工具。律師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服務行業,為了擴大知名度,律師網絡營銷也逐漸普遍化。本文主要探討律師網絡營銷的現狀及問題,并提出相關的完善措施,以期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規范律師的行為。
關鍵詞:
網絡營銷;律師網絡營銷;法治建設
2016年4月19日在網絡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中指出,要依法加強網絡空間管理,加強網絡內容建設,做強網上正面宣傳。[1]在今天,網絡已經融入了人們的日常生活,當前越來越多的民眾可以通過網絡尋找律師、咨詢法律問題,因此合法、有序的律師網絡廣告不僅能極大的滿足廣大民眾的法律服務需求,讓廣大民眾能夠通過正確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還有利于讓現代法制體系更加的健全完善,使民眾法律意識整體提高。
一、律師網絡營銷形式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互聯網技術日漸發達的今天,各類紛繁復雜的網站建設技術門檻越來越低,越來越多的律所爭先恐后的通過低廉的成本建立了自己的公眾平臺、網站,發達的現代網絡世界已然成為律師和事務所宣傳和推廣的新平臺,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第一,通過在網站、博客、微博上律師或律所信息。在我國,利用網站進行律師廣告的宣傳方式主要以律所網站為主,網絡比較普及的地域,律所一般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在網絡上建立律所網站或律師的個人網站,律所、律師可以享有專屬的網絡空間,可以對網頁的整體設計、布局,通過多樣的形式、豐富的內容、足量的信息等一系列方式對律所或者律師形象進行全面、立體、多維度的塑造。另外,律師還通過注冊博客、微博,在博客、微博上、轉發、更新時事新聞、法律評論、解答法律問題等方式吸引點擊量,從而擴大自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以此進行業務擴展。近年來,所占比例持續攀升。第二,搜索引擎。搜索引擎越來越成為民眾在網絡時代中搜索信息的重要工具,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已近成為人們必備的網絡助手,搜索引擎廣告市場規模已經多達69.5億元之多,其市場占有率排名第二,市場份額比例更是高達33.5%。同時,搜索引擎廣告憑借應用機率高、市場潛力大、定位準確性高、目標更為明確等優勢,日漸成為律師尋找潛在委托人的主要方式。第三,微信及其公眾平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通過注冊免費或自費建立微信公眾平臺,通過群發文字、圖片、語音三個類的內容,推送單條圖文信息和專題信息的形式吸引廣大民眾群體,在平臺上推送廣告、創辦活動等來達到宣傳、擴散的目的。微信朋友圈里基本都是熟識的親朋好友,屬是熟人網絡;傳播方式基本以小眾傳播為主,因此傳播的有效性也更高;它方便人們隨時隨地的查詢所需要的信息并提供更便捷的服務,不論是對信息的者還是使用者,以微信傳播的方式使其獲得的信息和服務能夠到達的時間更長;它的內容富媒體,便于傳遞;作為一個平臺,它可一對多傳播,信息擁有高達到率;而它的營銷成本也更低廉,可持續性更強。微信傳播打破了地域、時間的限制,律師可以無時不刻、隨時隨地的使用手機、電腦等移動通訊設備,以實時更新、推送法律相關知識的方式來招攬更多業務。
二、律師營銷的法律規制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訂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2]第22條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可以使社會公眾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信息的廣告。除了《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和《廣告法》[3]的規定外,《關于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4]、新《律師法》[5]、《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6]、《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7]等法律法規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列舉和規定,并規定了處罰措施。第一,律師廣告的原則性規定。包括律師廣告必須嚴格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適度、真實、嚴謹,并具有可識別性,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不得以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等。第二,不得虛假宣傳。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通過虛假的律所簡介和不符合實際的招聘啟事等不良方式來進行律師事務所的宣傳。律師名片上不能印有律師的技術職務、律師的經歷和其他的頭銜,律師名片上也不能印有非律師職稱、榮譽或各種學歷、職務等。任意夸大自己的專業能力和利用手機、電腦等網絡媒介提供虛假信息和宣傳也是不被允許的。第三,禁止詆毀同行業其他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不得以任何手段故意爭攬其他律師事務所或其他律師的業務,禁止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或其他律師的聲譽。利用手機、電腦等網絡媒體過分炫耀自己、排斥同行、招攬他人或其他事務所業務也是被禁止的。第四,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包括以下幾點:
(一)在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外另設接待室、辦公地點等承攬業務;
(二)對自己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真實、不適當宣傳或者以低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方式承攬業務;
(三)以威脅、引誘、或者誤導作虛假宣傳或著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以承諾給與介紹費、許諾提供便利、給予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第五,相關處罰措施。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行為也有明確的處罰措施,有以上不正當執業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會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三、律師營銷現狀分析
伴隨著網絡數據的推進,我國現階段律師網絡廣告的宣傳足以用“亂象叢生”來形容。比如,通過手機、電腦等通信工具在網絡上招聘啟事、律師事務所簡介、領導人題寫名稱或以其他方式對律師或律所進行不符合實際的宣傳;偽造、編造獲獎信息、簡歷等形式包裝自己;炫耀自己、招攬業務、排斥同行;利用互聯網等網絡媒體提供的虛假信息過于夸張的吹噓自己的專業能力;對本人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用華麗的、不合實際的內容來進行包裝宣傳或者通過其他手段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等,這些混亂的律師網絡營銷會嚴重影響到律師的個人聲譽,甚至會嚴重影響到整個律師行業的穩定性,產生了民眾對法治的信任危機。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律師廣告不屬于我國廣告強制審查的廣告范圍。律師事務所網站在全方位、多角度的介紹自己律所的同時,也大量的期冀引起潛在委托人注意的律師廣告,此時的律師事務所已經是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三種身份于一身。律師和律所在自己網站、博客和微信及其公眾平臺中的廣告突破了傳統,完全規避了三大廣告審查主體的監管,律師網絡廣告的內容缺少監督,廣告的合法性、真實性難以得到保障。另外,現行網絡監管技術落后,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難以開展,使得違法廣告難以發覺、責任難以追究。這些現狀都說明,律師的網絡宣傳監管需要迫切的轉變和改革。
四、我國律師網絡營銷的完善
為了律師個人乃至律師行業整體的名譽,化解民眾對法治的信任危機,作者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加強對律師網絡營銷的規范:第一,完善更新法律法規。一方面,明確律師網絡廣告主體是建立律師網絡廣告市場準入制度。將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現有管理模式延伸至律師網絡廣告領域,健全我國律師網絡廣告主體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增加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網絡廣告的設計、制作、業務的許可和備案制度。唯有在上層建筑中予以規劃,方可在具體的操作中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完整管理體系。對于亂象叢生的律師網絡廣告,一方面,建立網絡廣告登記管理制度,每個律所網絡廣告,均須在網站后臺進行實名登記,實行“有就有登記”“一信息一登記”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動態監控”的律師網絡廣告備案審查制度。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合作建立律師網絡廣告數據庫系統,定期每月對律師網絡廣告進行動態備案審查,審查是否存在不合法的廣告內容。這兩種管理制度“兩手抓”,登記與審查相結合,可以大大控制不合法、不真實的律師網絡廣告來源,同時能有效防止非經營性的律師、律所網站制作和廣告不受監管的情形出現。另外,應當順應網絡發展要求,重新調整內部管理部門,取消傳統的監管部門,多吸納網絡科技人才,成立新的監管部門,著重對律師的網絡營銷進行網絡監管,設置后臺監控,及時核對并取消不合法、具有誤導性和虛假的營銷廣告。如此一來,在良好的管理體系的監督之下,虛假不合實際的律師廣告將大大受到抑制,從而讓律師行業的大環境得到凈化,大大保證了整個律師行業的穩定性,加大了民眾對法制的信任。讓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第三,加大懲罰力度,我國現階段律師網絡虛假廣告的宣傳正是因為懲罰力度不足,才導致了虛假廣告創作者的有恃無恐。不實的虛假廣告不僅會錯誤的引導民眾對于法律的誤解,更是會使民眾產生對法律行業的信任危機。所以嚴格的懲罰制度才能有效遏制虛假廣告的蔓延。這里作者認為,創作和傳播虛假廣告者應該等同造謠者論處!第四,加強律師自律。律師群體作為國家法治的維護者,人民合法的代言人,它的職業道德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能否正確實施,人民的合法權利能否得到正當保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律師要認真遵守職業道德,“執法公正,品德高尚”。我國律師行業的起步和發展是在改革開發之后,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律師行業商業化氣息濃重,缺乏職業主義傳統。律師要站在法治建設的高度,重新學習《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堅守律師職業道德與操守,堅持原創、真實、合法、適度等原則,以身作則,堅決抵制虛假營銷、弄虛作假等破壞律師形象的行為。
五、結語
律師網絡廣告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違法的律師網絡廣告誤導了民眾,侵害了民眾的利益,造成了財產損失,嚴重影響了律師個人乃至律師行業整體的名譽。但另一方面,合法的律師網絡廣告開辟了律師廣告傳播的新領域,內容、形式豐富的律師網絡廣告有助于深入的普法宣傳和我國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宣傳效果和社會意義。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作為法治監管的主體,應當順應網絡時代的時代要求,積極探索,創新監管的方式和內容,摒棄一成不變的老套落后觀念,緊緊抓住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機遇,登記與審查相結合,重新構建一整套健全的監管體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作為法治建設的主體,應當以身作則,“知法守法,知法用法”,既要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和委托人的利益,更要責無旁貸的遵守法律,敬法守法,嚴格在法規定的范圍內傳播法律。雖有褻瀆法律之行為萬象叢生,但只要律師個體出淤泥不染,謙懷一顆敬畏法律、崇尚公正之心,時刻自省規范己身,方可維護法的精神屹立不倒!
參考文獻:
[1]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16-4-19.
[2]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七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2次理事會修訂,2009-12-27.
[3]<廣告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5年4月24日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4]<關于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司法部頒布.1995-2-20.
[5]<律師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司法部頒布.1993-12-27.
[7]<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2010年4月7日由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張麗 姚鑫煒 單位:三峽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