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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師范院校法學專業與其他院校法學專業具有“同質化”特征,教育目標不鮮明未凸顯自身優勢,在中小學法治教育日益重要的歷史趨勢下明確自身的辦學特色,構建面向社會需求的辦學理念,培養具有教育學背景的專業法律人才是師范院校法學專業改革與發展的重要方向。
關鍵詞:師范院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辦學原則;課程設置
改革開放40年來,“法”在國民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1998年后的高等教育辦學熱使得1977年恢復高考以來的熱門人文社科專業都成倍的擴招,法學教育更是成為全國各層級、各專門高等院校在興辦的專業。法學專業的畸熱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類法學院畢業生同質化與社會人才需求多樣化發展態勢不相適應,多數的法學專業學生如果沒有考入公檢法等部門,就要面臨無專業的就業風險;二是,法律共同體對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專業素養評價不高———這與我國當前高等教育與社會的整體性脫節相關,并不僅僅是法學一門學科的問題———使得法學雖然是人文社會科學中專業性較強的一門學科,但是在就業市場上法學專業也成為最難找到對口工作崗位的專業之一。教育部在2012年的專業目錄上將法學列為控制布點專業,預示著法學專業需要新的整合。
一、師范院校法學專業現存問題
我國從20世紀初興辦師范院校的目標就是為中小學教職崗位輸送專業人才,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各個層級的師范院校的課程設置和教學綱要都已經成熟完善。然而,師范院校中的法學專業多是1998年之后乘著“擴招”的東風而興起,在不具備獨立辦學條件時,以依托于人文學科大類而創建,早期通常是設置在政治學專業下,究其成因在于我國的政治學法學被劃歸為法學這個學科大類中,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的課程有少量與法學吻合。(一)教育目標不鮮明,同質化問題嚴重師范院校的法學專業從思政專業獨立出來之后,由于缺乏自身的歷史積淀,且面臨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要求,對學生的培養方案基本套用全國法學院校通行的模板。這樣的培養模式,雖然有利于師范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能與其他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形成統一的法律共同體意識,但是也讓師范院校的法學教育目標泯然眾人。而且,人文社科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人才培養方式,更讓師范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本科畢業后,除一部分希望繼續深造之外,更多的是以進入公檢法機關單位或者在企業從事法務工作為本職,與其他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相比,對法律的實踐操作上具有相當大的劣勢。
(二)未利用資源優勢,學生擇業途徑窄
師范院校作為培養各級教師的專門院校,其強項在于對“師”與“生”之間教育教學方法的研究,師范院校的法學專業如果把培養在立法機關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和專業研究型后備人才作為目標,顯然與學校的辦學定位和專業師資隊伍的素質都有著相當大的差距。而且,在教師資格的準入條件由專門化學歷資格向社會化考核資格轉變的過程中,身處師范院校的非師范生受大環境影響也把報考教師資格證作為“考證”目標之一,多集中于文科類的政治、歷史、語文等,這樣的就業準備與師范類專業的學生在核心競爭力上具有相當大的劣勢。
二、中小學法治教育的改革愿景
市場經濟的底色是法治經濟,它的正常運行需要法治的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越來越依賴法制的建設。普通公民日益增長的法律意識,加上法律界人士致力于對法律祛魅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使得全體國民對國家推行法治建設具有極高的熱情。法治教育旨在幫助學生有效應對復雜多變社會中的法律問題,在中小學系統的開設法律課程意味著“依法治國”不再是政府行為,而是社會的整體訴求。2016年教育部下發《全國教育系統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計劃(2016-2020)》,提出切實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且明確要求在中小學配備專任或兼任法治教育課教師,以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有條件的學校還應該推行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當前,由于依然處于普法教育的初級階段,中小學專職法律教育教師匱乏,任課老師通常由政治課老師或者班主任兼帶,法治教師業務不專是導致中小學法治課無法順利開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從中小學法治教育的內容來看,過多地強調法律的強制作用脫離于學生的實踐生活,忽視了法律的教育、指引、評價和激勵功能,容易讓基礎法治教育流域形式。從學科的專業角度而言,一般的非法律專業教師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學理論和專業訓練,僅依靠自學或者短期培訓的基礎理論知識,容易讓基礎法治教育流于形式。由于學科背景和專業知識的欠缺,缺乏法律專業共同體的意識,這樣的法治教育極易與思想品德教育混為一談,達不到教育部提出的國民教育要求。由此,師范院校應該重新定位其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回歸理性的辦學定位,跳出“應用型法學人才”和“學術型法學人才”非此即彼的培養模式,不再受制于自身法學專業歷史積淀的不足,充分了解基礎教育行業對專任法學教師的需求,充分發揮師范類院校在師資培訓中的優勢,在利用現有優質教育資源、維護國家社會利益、滿足學生個人發展需求、提高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基礎上,以為中小學培養合格的專任法治教師而服務。
三、師范院校法學專業的應有定位
重申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不僅需要自上而下的法治理念推行,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法治意識支撐。在這樣的歷史趨勢下,師范院校需要對法學專業學生的人才培養方案做全新的定位,在平衡社會人才需求與個體職業規劃的矛盾中,與時俱進地調整培養方案,形成適應社會變化與個人發展的育人模式。
(一)面向中小學教育的師范院校法學專業培養模式
高等教育的大眾化使得各層級、各專業院校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國家號召高校建立分類體系、實現分類管理,與地方本科院校向職業教育轉型相契合。師范院校雖然從學科設置上屬于具有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的綜合院校,但從其培養人才所具有的鮮明職業特點而言,事實上也應該屬于專門院校,專門院校在目標培養模式上具有更強的專業性。
1、更新教育理念,科學定位培養目標法治教育進入國民基礎教育序列,專門的中小學法治教育教師缺口非常大。師范院校法學專業要在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的基礎上,合理配置師資力量,明確人才培養規格等一系列涉及學科發展的重大問題。師范院校法學專業從通識型法律人才向中小學法治教師職業教育轉型,既要實現職業教育的外部適應性,適應國家、社會發展對基礎教育調整的要求,又要實現職業教育的內部適應性,加強以“人”的終身發展為本。具體到人才培養上,以為社會需求為導向,培養保持師范專業要求“學高為師、身正為范”傳統的“師資”型素質,又要體現法律人理性嚴謹的思維、公正嚴明的操守、明辨審慎的判斷能力。在保留法學教育通識性的基礎上,增加更多的教育學職業教育成分,將法學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基礎性教育,同時融合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資源融合,達到為普法教育提供優質師資服務的目的。
2、調整培養方案,合理設置課程體系明確人才培養總體目標,課程設置要充分考慮教育學與法學兩個學科的基礎綱要,在“為用而學、為用而設”的課程設計中,明確科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相結合、學術性與職業性相結合、基礎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合乎中小學教育需求的、科學的應用型課程體系,以適應地方本科院校向職業教育轉型的實際需求。師范類法學專業課程體系,應該根據中小學教育教法的規律性和法學教育的特殊性在遵循教育規律的基礎上,特別要平衡法學通識教育與師范專才教育的沖突,壓縮現有的“通用型法律人才”教育的內容,在國民基礎教育、師資型法學教育方向上進行結合、創新,創造出具有方向性的專業屬性。
(二)中小學法治教育人才培養應當關注的重要原則
人才培養主要通過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為媒介,“教育”本身成為一個專門的領域必然由科學的理論作為學科的基礎支撐,教學雖然是培養人才的基本途徑,但是課程體系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具有強大的導向性作用①,面向中小學法治教育的本科法學專業應該是是一個交叉學科專業,因此其專業課程體系的構建不僅要遵循高等教育的一般規律,同時要遵循教育學專業教育的特有原則。
1、充分體現基礎教育的專業性質充分體現面向國民基礎教育的專業性是構建師范院校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首要原則。20世紀后期,隨著科技發展而帶來的哲學思潮,引發人類社會對自身行為模式進行深刻反省,法治教育從面向成人逐漸向基礎教育階段滲透,個體的人在學習人類社會積淀的科學知識的同時也在潛移默化地通過對社會規則的學習馴化自己的野性。當然這種馴化應該是符合人性、符合人的發展的,也是有利于社會的整體發展的。
2、凸顯教育學與法學“交叉性”教育學所強調的“啟發與引導”,法學看重的“理性和邏輯”都是中小學法治教育所應具有的要素,這是構建師范院校法學專業課程體系的關鍵原則。因為只有在遵循了學科建設所需要的“交叉性”,才能最終體現師范院校法學專業人才的特點,才能在教育學與法學兩大學科之間架起一座橋梁,才能反映出國民基礎教育中法治教育的本質與規律。因此,能否凸顯“啟發與引導”和“理性和邏輯”兩個要素并創造性地構建其課程體系,關系到師范院校法學專業的獨立法治及其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作者:夏雪 單位:貴州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