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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壇》2018年第6期
摘要:環境污染作為全球性問題受到了各國普遍關注,我國在改善環境狀況方面也做了積極的努力,集中體現在了刑法對污染環境罪的相關規定中,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存在著許多不足,只有完善刑事立法,才能更好保護環境。
由于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負面傷害,使生態環境遭受了無法承受的重創,脆弱的生態環境急需刑法給予保護,污染環境罪由此誕生,在污染環境罪立法發展過程中,刑法對本罪的規定也比較完善,但仍然存在許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對該罪的立法進行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完善立法問題,以確保刑法真正實現懲治和預防污染環境罪的作用。
一、污染環境罪立法的不足
(一)法定刑偏低《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最高法定刑為七年,而相比較同類型的其他犯罪,本罪的法定刑相對偏低。如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險物質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污染環境罪帶來后果的嚴重性卻并不低于這些犯罪。“污染環境罪的犯罪實質上與縱火罪、爆炸罪一樣都屬于侵害社會法益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使一般人在社會生活中產生隨時受害的恐懼感。”①由此可見,要想實現更好地保護環境和公共安全法益免受侵害的目的,不采取更加嚴厲的手段懲治,是無法對犯罪分子達到震懾效果的。
(二)刑罰種類單一污染環境罪規定的刑罰種類包括罰金和自由刑,而域外一些國家已經將資格刑和非刑罰處罰措施引入了懲治環境犯罪中,環境犯罪對生態環境危害大,治理難度高,社會影響惡劣,要想有效的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單憑我國目前的刑罰處罰措施是比較單薄無力的。首先,在環境犯罪中未確立資格刑,而不少國家在環境犯罪中有該規定,而且各國實踐證明具有很好的效果。其次,缺乏非刑罰措施的配套使用,在域外一些國家,非刑罰手段已經受到普遍重視,如法國《環境刑法》中規定,在行為人因從事該違法行為而被判刑的情況下,法院可命令該行為人將被廢棄物損害的現場恢復原狀。
(三)財產刑不完善財產刑通過剝奪犯罪分子的的合法財產以達到懲罰目的,在較嚴重的污染環境罪中,其造成的損失往往是無法估量的,而環境修復成本也比較高昂。因此,罰金刑在懲治污染環境罪中的作用不可小覷,它既是處罰措施,又可對一些蠢蠢欲動的潛在犯罪產生威懾力,還可以罰金修復被犯罪破環的環境。然而,我國環境污染犯罪罰金刑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罰金刑的數額沒有具體規定,造成實踐中判決的任意性,且罰金數額往往較低;二是罰金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屬于附加刑,不利于充分發揮其功能;三是對罰金刑的執行方式沒有作出變通規定,很難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罰金刑執行難的問題。
二、立法的完善建議
(一)適當調整法定刑針對我國污染環境罪法定刑過低的問題,我們可以參照其他國家刑法相關規定,即具備特別嚴重情節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加重處罰的規定。我們可以這樣來設置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環境污染責任罪法定刑的改變,勢必會使得刑罰處罰力度加大,從而更有力地打擊環境污染責任罪,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二)增設資格刑和非刑罰處罰措施針對我國污染環境罪刑罰種類單一的情況,我們可以借鑒域外一些國家關于資格刑和非刑罰措施的規定。我國《刑法》中對于資格刑的規定,僅限于剝奪政治權利,但對于觸犯污染環境罪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剝奪政治權利并不現實。因此,可以考慮增設其他資格刑,如《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后,增加了“禁止從業”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在污染環境罪中借鑒從業禁止規定的立法模式,如增加禁止或者限制犯本罪者從事相關職業或者營業的資格,這樣,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前會仔細掂量違法成本,并自動減少或消除污染環境的行為。此外,還可以增加非刑罰措施的適用,如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責令恢復以及限期治理等。
(三)重視罰金刑針對我污染環境罪中財產刑存在的不足之處,我們從以下方面對其進行完善:一、取消無限額罰金制,明確罰金數額。通過明確罰金的數額,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如由于罰金數額不明確導致的企業通過賄賂等不當手段來減少罰金數額等事件的發生。只有在罰金數額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讓行為人受到與環境污染嚴重程度相對應的刑罰。二、完善罰金刑的執行方式。針對罰金刑執行效率低,存在無限期拖延的情況。可以對于限期不繳納或無故拖延拒絕繳納的有執行財產持有人,以自由刑代替罰金刑;對于繳納困難或不具有可執行財產的被執行人,以勞動代替相應的罰金刑②。這種有針對性的不同處置,有利于提高罰金刑的執行效率。
作者:陳潔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