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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年第二期
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中至少有2種系技術性證據,幾乎占證據種類的1/3,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公訴、民行、控申等部門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到技術證據的也多達1/2以上,而技術性證據在相當一部分案件中都是定案的關鍵依據。健全文證審查機制至少在三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④
(一)有利于彌補當前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缺陷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后,司法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不再設立鑒定機構,雖然偵查機關可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鑒定機構,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因此,除了部分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自偵自鑒”外,相當部分司法鑒定任務就落在社會鑒定機構身上。由于社會鑒定機構堅持市場化運作,更多的是追求經濟效益,鑒定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質參差不齊,而作為社會鑒定機構管理部門的司法行政部門卻不具備發現社會鑒定機構出具錯誤鑒定甚至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等問題的能力,司法鑒定的質量可謂每況愈下。⑤據公安部公布的2005年大接訪數據,對司法鑒定不服的被列為四大類群眾反映最強烈問題之一。⑥(見表1)以上是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在文證審查中發現司法鑒定問題的情況。從表1可以看出,2001年和2002年的兩年間,全國檢察機關對98261件技術性證據進行文證審查,結果發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錯誤和問題的5000余件,問題案件所占比例為5.09%。①2005年社會鑒定機構承擔司法鑒定主要任務后,問題案件所占比例上升到10%左右,且越往基層,問題越嚴重。健全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既可以加強對偵查機關“自偵自鑒”的監督,也可加強對社會鑒定機構的監督。
(二)有利于促進重新鑒定啟動程序更加規范當前,檢察機關對重新鑒定把握標準不一,有的案件依當事人申請進行重新鑒定,有的案件雖然當事人沒有申請但司法人員提出重新鑒定,有的案件則經文證審查認為初次鑒定有問題而提出重新鑒定,導致重復鑒定、多頭鑒定問題突出,一個案件常常附有多份相互矛盾甚至截然相反的鑒定意見。由于各鑒定機構之間無隸屬關系,鑒定意見無效力等級之分,具體采信哪一份鑒定意見全憑司法人員主觀判斷,且很難說出讓當事人信服的理由,而司法鑒定在相當一部分案件中都是關鍵定案依據,往往直接決定案件的走向,導致有些案件在不同階段被作出了相互矛盾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決。(見表2)從表2可以看出,上述幾起典型案件都是司法鑒定惹的禍,其鑒定過程幾乎如出一轍:初次鑒定得出一種意見→當事人不服,重新鑒定得出另一種意見→當事人更不服,再次鑒定得出第三種意見→事實真相成謎,當事人纏訴纏訪→司法人員不知所措。健全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通過專業技術人員審查技術性證據,為是否進行重新鑒定程序提供書面依據,不但有利于使重新鑒定程序更加規范,防止重復鑒定過多過濫,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有利于使啟動和不啟動重新鑒定的理由表述更充分,使當事人更加信服,更有利于幫助司法人員擺脫在面對重復鑒定、多頭鑒定時不知所措的困境,防止司法人員在采信證據上的隨意性。
(三)有利于幫助承辦人發現技術性證據問題技術性證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如果不通過專業人員審查,作為一個法律專業人員的案件承辦人很難發現其中的質量瑕疵。經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技術部門2005年至2010年審查發現存在明顯問題的120件司法鑒定進行認真研究,發現當前司法鑒定主要存在鑒定意見錯誤、適用條款錯誤、鑒定依據不足、遺漏鑒定依據、程序不合法等問題。從表3可以看出,鑒定意見錯誤、適用條款錯誤、程序不合法所占比例較高,鑒定依據不足、遺漏鑒定依據次之。但不論存在何種問題,如果不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審查,作為法律人的案件承辦人都很難發現問題,存在問題的技術性證據都很容易進入下一個訴訟環節,甚至引發冤假錯案。健全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有利于幫助承辦人發現技術性證據問題。對有質量瑕疵的技術性證據,案件承辦人可以將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表述的內容吸收為補充偵查和案卷退查的理由,指導辦案單位全面收集證據,及時補強專業性證據的薄弱環節。對沒有質量瑕疵的技術性證據,有利于幫助承辦人及時消除疑慮,形成內心確信。
二、當前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之現狀
與技術性證據高出錯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作為檢察機關糾錯補漏最有效的“殺手锏”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至今還不健全,移送審查率低,審查隨意性大,監督力度較小,有相當一部分存在問題的技術性證據沒有得到及時排除,直接影響了案件質量,甚至帶來了無法挽回的后果。
(一)立法健制現狀我國理論界、立法界、司法界對技術性證據一直持盲目迷信的態度,有的將該類證據稱為“科學證據”、“專家證據”,甚至將各種司法鑒定意見稱為“鑒定結論”,所以三大訴訟法一直不太重視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工作,均未規定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機制。但近年來,在佘祥林、趙作海等一系列冤假錯案的影響下,我國理論界、立法界、司法界均開始清醒地認識到“科學證據”、“專家證據”也并不一定科學,不能完全迷信,2010年5月兩院三部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正式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更是邁出了歷史性的第一步,將技術性證據審查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192條第2款更是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雖然讓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審查時間倉促,技術條件有限,與本文所倡導的技術證據專門審查機制尚有相當距離,但這至少說明,我國立法界、司法界也開始對技術性證據保持謹慎態度,開始重視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技術性證據審查也有一些規定。最早涉及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是2001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6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1至2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的通知》(法[2006]182號)也明確要求,對涉及專門技術問題而一般司法人員無法準確把握的證據材料,法院可以請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審核服務。2012年《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則再次強調了《規定》第61條的內容。值得一提的是,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關于知識產權案件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試行)》歷史性地提出了“專家證人”這一概念,明確規定對技術性證據可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或參加質證,法院對專家證人的證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其證言的客觀性、科學性和鑒定人意見、專家咨詢意見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決定是否采信。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審判機關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方式主要是申請專家證人出庭協助審查,這種形式雖然可以讓專家證人與鑒定人在庭上對質,但畢竟審查時間倉促,技術條件有限,加之有怕得罪他人的因素,因此效果有限。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相對更重視,要求更嚴格,一般要求提出書面審查意見。1988年《細則》第20條規定:“法醫文證審查主要是對起證據作用的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1997年《規則》第257條第2款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2005年《通知》明確提出:“各級檢察技術部門要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著眼于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加大對批捕、公訴工作中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力度,積極開展文證審查工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供技術保障。”2009年《司法會計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第18條規定:“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是檢察機關司法會計人員對案件中擬作為證據使用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文書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的專業技術工作。司法會計文證審查的對象是與案件有關的司法會計鑒定書、司法會計檢驗報告、司法會計檢查筆錄、審計報告、查賬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和案件涉及的其他財務會計資料。”除了高檢院的上述法律文件,有不少省市級檢察院也積極探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2002年11月11日頒布施行的《檢察技術工作規范化規則》和2005年頒布施行的《關于規范檢察技術辦案工作的規定》明確了文證審查的概念:“文證審查是檢察技術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技術性文書和材料進行的審查。”2005年12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下發的《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技術辦案工作流程》除了對文證審查的概念進行了具體的解釋外,還明確了文證審查的對象:“訴訟活動中形成的鑒定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筆錄、傷情治療資料、財務會計資料、視聽資料等技術性證據材料。”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技術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配合辦案的工作制度》則對文證審查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部門,對擬作為證據的檢驗鑒定文書及其他技術性證據材料,認為存在疑問,或認為有必要的,均應委托技術部門進行文證審查,”“案件承辦部門未按規定進行委托文證審查,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有關負責人及承辦人的責任。”雖然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出臺了相關規定,建立了“文證審查”機制,鼓勵將法醫鑒定書、財務會計資料等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移送專業技術人員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但這些規定都還比較零散,缺乏系統性。
(二)人才隊伍現狀(見表4)以上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轄區技術人員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全市包括市院、分院、基層院46個單位共有檢察技術人員96人,其中50歲以上的35人,具有研究生學歷3人,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15人,分別占36.5%、3.1%和15.6%。據重慶市檢察院技術處提供的數據,全市有15個院還沒有設技術部門,14個院沒有法醫,20個院沒有物證技術人員,17個院沒有司法會計技術人員。可見,檢察技術人員不但隊伍人數偏少,而且年齡偏大,學歷偏低,技術水平偏低。(三)審查工作現狀當前我國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不健全,隨意性較大,是否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由案件承辦人個人喜好所決定,開展單位不多、部門較少、門類不齊、數量不大、作用有限。①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單位(見表5)。以上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轄區五個基層院2009年1月-12月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四分院轄區只有3個院在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還有2個院沒有開展該項工作。從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的3個院來看,各院發展也極不平衡,最多的72件,最少的6件。據重慶市檢察院技術處統計,全市檢察機關46個單位中,還有包括江北、榮昌、璧山等幾個大院在內的14個院沒有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占30.4%。2.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的部門(見表6)。以上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各業務部門2009年1月-12月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情況。從表6看,一分院有公訴、職務犯罪偵查、監所檢察三個部門在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控告申訴、偵查監督、民事行政檢察三個部門沒有開展該項工作。全年移送審查的案件也只有39件。可見,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部門不多、力度較小,效果有限。3.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的門類(見表7)。表7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轄區檢察機關2009年1月-12月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該院轄區主要是對法醫鑒定移送技術性證據審查,對痕跡鑒定、司法會計鑒定移送得較少,對文件鑒定、電子證據基本沒有移送技術性證據審查。從移送審查情況來看,全轄區共需要送審2208件,實際送審1687件,審查完畢1680件,分別只占76.4%和76.1%。4.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的領域(見表8)。以上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2009年1月-12月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在三大訴訟領域中,該院只在刑事訴訟領域開展了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領域沒有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全年移送審查案件只有16件,案件數量非常少。5.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作用(見表9)。以上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轄區2010年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在刑事訴訟領域,轄區共審查糾正29件,但將文正審查意見作內部參考的26件,提交法院的2件,法院采納1件,分別占89.7%、6.9%和3.8%。可見,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目前絕大部分均只作內部參考,作證據提交法院的非常少,法院采納的就更是屈指可數。
三、當前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之問題
(一)思想認識有偏頗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領導思想認識有偏頗。實踐中,很少有領導重視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由于領導重視不夠,忽視技術隊伍建設和技術設備配備,對技術工作重視支持不夠,使技術性證據審查缺乏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環境。④二是承辦人認識有偏頗。有的認為技術性證據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只要從字面上挑不出毛病,就予以認可;有的對于技術性證據盲從,過于相信鑒定意見的正確性,認為技術證據不會出錯,因而放松了對技術證據的審查,即使審查也是走馬觀花,一帶而過;有的認為技術鑒定意見出錯,是鑒定人員的問題,與案件承辦人沒有關系,在法庭上可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起訴。不認為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也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應有之責任。一是學術界認識有偏頗。目前學界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研究甚少。技術性證據審查研究的缺位,直接影響了領導決策層和案件承辦人員對于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重視。由于認識的偏差,辦案人員對技術性證據交技術部門審查的積極性不高。
(二)法律定位比較低主要表現是沒有將技術性證據審查規定為必經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技術性證據審查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規則》第257條第2款雖有關于對“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進行專門審查的規定,但該規定使用的措辭是“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可見并沒有將技術性證據審查上升為一種必經程序。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自己制定了《細則》,部分省級檢察院自行制定下發了一些工作規定,但這些規定對其他業務部門約束力并不強,業務部門對技術性證據是否提請技術性證據審查存在很大隨意性。因此,技術性證據審查程序實際上還是一種軟程序,沒有多大約束力。特別遺憾的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技術證據審查也著墨不多,只在第192條第2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作為證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三)證據作用發揮有限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到底是不是證據?能否在法庭上出示?學界爭議很大。相當部分學者認為,三大訴訟法又都分別列舉了具體的證據類型,而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卻無法歸類,因此,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不是證據,不能向法庭出示。反對者認為,我國三大訴訟法分別規定:“凡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符合證據的實質要件,①雖然從三大訴訟法列舉的證據來看,確實無法歸類,但這是我國訴訟法立法技術問題,判斷是否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是否屬于證據關鍵要看實質,不是看形式。另一部分學者認為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屬于專家證言,由于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承認專家證人,所以專家證言也不能向法庭出示。還有部分學者認為,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上要蓋檢察技術部門的公章,相當于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因此不是證據,不能向法庭出示。實踐中一般僅作內部參考,很少在法庭上出示,極少被法庭采納。即使在內部,多數基層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都是憑案件承辦人或個別領導等非專業人員意見,并沒有以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作依據。筆者認為,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僅將其定位為一種內部證據,實質上是對司法資源的無形浪費,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單位無疑將越來越少。面對一份技術證據,即使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幫助公訴人形成內心確信,如果法官沒有見到這份補強證據而不采信那份技術證據,這份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也就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前面所做的大量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也就是徒勞,就是浪費資源。
(四)審查程序不規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有關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規定非常簡單,并沒有明確其具體審查范圍、審查方法和工作流程,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自己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部分省級院自行制定下發了一些工作規定,但高檢院的這些規章制度還只是輪廓性的,部分省院規定的技術性證據審查程序并不統一。1.提交環節不規范。技術性證據審查并非檢察機關辦案的必經程序,法律并沒有規定提交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標準和證據類型,哪些案件需提交哪些案件不需提交,哪些證據需提交哪些證據不需提交,怎樣提交,全憑公訴、批捕等業務部門承辦人的個人興趣愛好,技術性證據審查案件的啟動、案卷材料移交、審查的時限等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有的移送審查時,采用口頭委托形式,有的地方公訴、批捕等業務部門承辦人可以隨便決定重新鑒定,有的地方只要當事人申請不經過任何程序就可隨隨便便進行重新鑒定,導致案件重復鑒定、多頭鑒定增多,人為增加了案件的復雜性,造成了一些纏訴纏訪案件。2.審查范圍不規范。《細則》第21條規定:“文證審點是審查材料的科學性、可靠性、準確性。檢驗記載是否全面、細致;檢驗方法是否規范、可靠;論點是否明確、清楚,論據是否科學、充分;結論是否客觀、正確,以及是否符合鑒定目的和要求等”。司法實踐中,部分檢察技術人員審點把握不準,隨意性大。如對輕重傷鑒定的審查,按《細則》第21條的規定,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只能就鑒定人資格等程序問題和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可靠性、準確性等實體問題進行審查,但實踐中有的檢察技術人員還搞因果關系審查,在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中直接指明“某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受傷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顯然,這屬作為法律專業人員的案件承辦人的審查范圍,技術人員明顯有越廚代庖之嫌。3.審查方法不規范。《細則》沒有規定具體的審查方法,實踐中則是五花八門。有的技術人員圖簡單,對鑒定意見只簡單進行書面審查、形式審查,只審查程序,不進行實體審查。有的技術人員則只進行程序性審查,但有的堅持書面審查與重新檢查、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主觀癥狀與客觀體征三結合,堅持與受害人、與主管醫師、與鑒定人三見面,堅持深入了解案件發生過程、受害人診治過程、受害人鑒定過程三過程。顯然,簡單的書面審查是無法了解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可靠性、準確性的,根本達不到準確把握技術性證據的目的。4.審查結論不規范。按《細則》第21條的規定,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只能就移送審查的法醫鑒定之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可靠性、準確性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認為原鑒定意見依據不足或存在其他問題嚴重的,出重新鑒定、補充鑒定建議,不能直接改變鑒定意見。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口頭告知審查意見,有的把技術性證據審查等同于重新鑒定,在審查意見中直接指出“某某人的傷構成(或不構成)輕傷(或重傷)”等意見。如果把技術性證據審查當成重新鑒定,則會引起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和鑒定意見沖突到底該采信哪一個證據的質疑。
(五)審查責任不到位1.提交環節責任不到位。對那些專業性很強一般承辦人很難正確把握的技術性證據,確有必要借助專業人員進行審查,對案件承辦人責任心不強,沒有提交技術部門進行專門的審查而出現錯案的情況,應當追究承辦人的責任。但由于《規則》沒有將技術性證據審查列為必經程序,部分承辦人思想上存在認識誤區,認為技術證據有不有問題與自己無關,即使有問題要打板子也是打在鑒定人身上,與自己無關,加之各級檢察機關都沒有相關規定,技術性證據審查沒有責任到人,司法實踐中更沒有因技術性證據審查環節出錯而追究究承辦人錯案責任的先例案例,所以哪些案件需提交哪些案件不需提交,全憑公訴、批捕等業務部門承辦人個人興趣愛好。2.受理環節責任不到位。對那些專業性很強、業務部門確很難準確把握的技術性證據,移送檢察技術部門要求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檢察技術部門應當受理。由于《規則》將技術性證據審查設計為一種軟程序,加之《規則》和《細則》都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案件應當受理哪些案件不應當受理,所以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檢察技術部門甚至省級檢察院的檢察技術部門怕麻煩、怕得罪他人,怕承擔責任,往往在業務部門提交后,以人手不夠、疑難復雜、沒有審查能力等借口躲避推諉,拒絕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這種做法既傷害了業務部門的同志對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積極性,也傷害了當事人對法律正義的信心,實質上也是技術人員對自身專業和技術性證據審查的不自信,對社會不負責、對群眾不負責的表現。事實上,即使移送審查的技術證據確實超出檢察技術部門審查能力范圍,檢察技術部門可以通過在社會上聘請專家或請示上級檢察院技術部門解決,而不是踢皮球。3.審查環節責任不到位。只要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技術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就很容易變成走過場,不但對技術性證據材料起不到把關作用,而且還會浪費司法資源,甚至還可能會喪失及時糾正問題技術性證據的機會。這就需完善技術性證據審查錯案責任追究機制,以提高技術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業務水平。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真正將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納入考核評價的范疇,更沒有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錯案責任追究。司法實踐中,有的不負責任,只圖簡單,對鑒定意見走馬觀花,只進行書面審查、形式審查,不進行實體審查。
四、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之完善
(一)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地位技術性證據審查對幫助司法人員準確把握技術性證據、防止冤假錯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上理應取得自己應有的地位。當前,我們應站在完善技術證據審查規則的高度,在《刑事訴訟法》和《規則》中對技術性證據審查作出比較系統的規定,或單獨制定《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定》,將技術性證據審查程序上升為必經程序,上升為一個對全體檢察人員甚至全體司法人員應當遵守的制度規范,而不僅僅是針對檢察技術人員的操作規范。具體而言:一是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相關條款中明確規定:“對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重要技術性證據,應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進行專門審查。”“當事人認為原司法鑒定存在質量問題申請重新鑒定或案件承辦人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先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審查認為確實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二是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規定:“對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重要技術性證據,應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應通知出具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專家和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的專家出庭質證。”“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份相互矛盾的鑒定意見的,應當結合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審查并決定最終采信的證據。”三是制定《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定》。具體內容是對上述條款的具體化。
(二)提升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效力要提升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法律效力,必須從理論上解決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證據資格的理論障礙。筆者認為,否定說的三種觀點都不成立。第一,按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大訴訟法的規定:“凡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是對證據的本質屬性,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毫無疑問具有證據的本質屬性。雖然三大訴訟法列舉了7種證據種類,①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確實無法歸類,但這確實是我國訴訟法立法技術問題,這種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立法技術,②邏輯上存在矛盾: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事實只有7種表現形式?7種證據就代表了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事實?顯然是荒謬的。③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④還是大陸法系國家,⑤都很少有“證據有以下X種”這種列舉式的規定。⑥按上述觀點,現在有很多證據都無法歸類。⑦這些不能歸類的材料都能作證據向法庭出示,為什么文正審查意見就不能作證據出示?第二,我國現在已逐漸承認了專家證人的地位。⑧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192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1條、2012年《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關于知識產權案件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試行)》均規定了專家證人出庭制度。肯定專家證人的地位已成為跟世界接軌的不可逆轉的大趨勢,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作為一種書面的專家證言,是受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在庭前充分運用各種專業技術手段,經過長時間深思熟慮的結果,比法庭上的專家證言更正規、毫無疑問可以向法庭出示。第三,雖然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上要蓋檢察技術部門公章,即使是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現在的公安機關和以前的法院、檢察院出具的司法鑒定不也蓋公章?不也在作為證據使用?何況,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更多的體現的是專家意見,不是部門意見,且《細則》也沒有規定必須蓋公章。賦予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的證據資格,不但有助于豐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手段,而且也有助于提高監督效果;不但可以幫助說服檢察官,而且可以幫助說服法官;不但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單位將越來越多。提升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法律效力,關鍵要在三大訴訟法或相關的證據法中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證據資格:一是明確規定技術性證據審查是是否采納技術性證據的依據;二是明確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必須有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為依據,否則不能啟動;三是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可作為專家證言在法庭出示,可作為技術性證據的補強證據被采納。
(三)增強技術性證據審查能力1.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一是有選擇性地引進一批法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文檢專業技術人員、痕檢專業技術人員、司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視聽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技術檢驗鑒定人員等檢察技術所需要的各類技術人員;二是加大對現有的檢察技術人員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檢察技術人員的技術知識和能力;三是積極探索人才軟性流動機制,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確保技術人才資源共享機制。四是建立檢察技術工作激勵機制,使其政治上有地位,工作上有前途,不斷優化技術人才隊伍專業知識結構。2.加強硬件設施建設。雖然技術性證據審查直接使用設備的比較少,但是沒有必要的設備,甚至技術人員沒有使用過有關的設備,那么在技術性證據審查時就難以提出科學準確的審查意見。一是各級認真落實高檢院有關規定,加大儀器設備的資金投入,配齊必要的設備;二是上級檢察機關加大對下級的支持力度,幫助改善技術裝備條件;三是積極爭取地方財政支持,在本地域范圍內依據各地財力及業務發展狀況進行重點投入,其他地區共享。3.建立技術性證據審查案例庫。仿效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全國統一、集中、動態的案例庫。具體案源由全國各級檢察院從事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檢察官提供,必須是司法實踐中的親歷案例,同時具備問題性、疑難性。每一個案例均按照固定的結構模式,如案情介紹—問題的提出—經驗積累—理論升華—提煉規則等,并及時向各級檢察院,實現經驗共享,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審查水平。
(四)規范技術性證據審查程序1.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之受理范圍。受理的范圍主要是在各種訴訟中涉及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既包括法醫鑒定、會計鑒定、文件鑒定、痕跡鑒定等各種司法鑒定,也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既包括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起訴部門、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也包括控告申訴部門、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移送的;既包括刑事訴訟領域的、民事訴訟領域的,也包括行政訴訟領域的。2.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之主要內容。既要進行程序性審查,也要進行實體性審查。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主體是否具備法定資質,委托程序是否合符合相關要求,基礎材料是否經過法定程序依法收集,文書項目是否完備、各種印鑒是否齊備及是否有涂改現象等。二是客觀性審查。即證據材料中所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如司法鑒定中,檢材的發現、顯現、提取、固定和保全、儲存、運送和保管是否科學、恰當等等。三是科學性審查。即檢驗的原理是法定的或者是在本行業普遍認可的,檢驗的方法步驟是否符合操作規范和程序,儀器設備是否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計量認證、是否先進、完善可靠及靈敏度和穩定性如何,試劑是否有效、檢測數據是否達到應有的標準等問題。四是邏輯性審查。即審查結論是否清楚、是否正面回答了委托要求、是否是邏輯推理的必然結果,是否具有排他性。五是相關性審查。重點考查這種相關性是否是客觀存在的,考查相關性的形式、途徑和辦法。3.統一技術性證據審查之操作流程。一是業務部門應當制作《技術性證據審查委托書》,提出明確的審查要求,將技術性證據及相關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檢察技術部門。二是明確規定應由兩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審查,檢察技術部門不具備相關專業審查能力的,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審查,也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技術部門請示。三是明確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期限。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應堅持從速從快原則,以保證訴訟效率。四是統一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具體方法。分簡易程序(維持的)和一般程序(改變的,疑難的要會診)。堅持書面審查與重新檢查相結合、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主觀癥狀與客觀體征“三結合”;堅持與受害人、主管醫師、鑒定人“三見面”,深入了解案件的發生過程、受害人的診治過程、受害人的鑒定過程“三過程”;堅持大要案提前介入、疑案專家會診。審查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可到場如實介紹與審查有關的案情,必要時提供復查的工作條件,但不得暗示或強求審查人作出某種審查意見。4.規范技術性證據審查之書面意見。技術性證據審查必須出具的書面意見,書面意見包括以下幾種:一是確定性意見。即經過審查,得出的“同意或不同意原結論”的審查意見。二是傾向性意見。司法實踐中,到案件的證據審查環節,可能出現檢材滅失、失去檢驗條件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進行復查或復查極為困難的情況,審查人員可以作出的“根據現有材料,同意或不同意原結論”的審查意見。三是存疑性意見。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存疑性意見是指審查人員對技術性證據的某些方面存在疑問,如分析論證缺少環節、結論不明確或不具有排他性等,而又無法確定其可信程度的情況下,可作出的“建議重新或補充鑒定”的審查意見。①
(五)嚴格技術性證據審查責任1.嚴格提交環節責任。可在《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定》中明確規定:“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如果有涉及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且該材料對定案具有關鍵作用的,應當附有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對涉及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應當提交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審查而沒有提交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未提交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技術性證據存在瑕疵而出現錯案的,由案件承辦人承擔錯案責任。”2.嚴格受理環節責任。可在《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定》中明確規定:“對涉及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業務部門提請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技術部門應當受理。”受理后沒有相關技術力量的或把握不準的,可以請示上級檢察機關技術部門。上級檢察機關技術部門接到下級檢察機關技術部門請示必須無條件受理。受理后沒有相關技術力量或把握不準的,可以請示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各級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受理后沒有相關技術力量的或把握不準的,可以從專家庫中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協助審查。3.嚴格審查環節責任。可在《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定》中明確規定:“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對業務部門移送審查的技術性證據,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專業技術方法認真審查。”“因為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審查時態度馬虎,導致技術性證據把關不準(包括把關不嚴和把關過嚴)而出現錯案的,應當追究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錯案責任。”4.嚴格運用環節責任。可在《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定》中明確規定:“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業務部門案件承辦人應當充分尊重,有更權威的專家意見外。”“業務部門案件承辦人因拒絕采信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而導致出現錯案的,應當追究其錯案責任。”只能以專家意見否定專家意見,不能以非專業人員的意見否定專家意見。
作者:王昌奎王勐視單位:重慶大學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