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談我國信用法制構建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從法律層面的含義可以看出,信用是主觀與客觀的對應與統一。而信用法制建設就是從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出發,建立信用的權利保障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其中,權利保障機制包括權利機制、財產機制、資格機制和救濟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包括評估機制、征信機制、中介機制和風險機制。
一、信用建設與法制建設的關系
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體系的建立、實施和維護單純依靠對基礎的道德觀念進行升華是難以實現的,必須通過法制來進行制度上的保障,把信用活動納入法制軌道,才能形成健康良好的信用秩序。然而信用與法制又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和滲透。一方面,信用是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與內在品質。作為市場交易最基礎的道德要求,信用最初以商業習慣的形式存在。羅馬法時代,私法領域首先引入了這一概念,要求民商事活動主體善意、誠實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隨著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日益強化,這一概念在私法領域中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人們越來越重視信用在民商事活動中的作用。加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制的完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帝王條款”廣泛運用于各國民事法律當中,從道德領域升華為法律規范,成為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和內在品質。甚至可以說,缺少信用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另一方面,開展信用建設需要以法制健全為基礎。信用不能獨立發揮作用,它需要通過法制來保障、實施和維護。市場經濟中的產品質量、偷稅漏稅、合同違約、不正當競爭等行為,追根溯源均是法制不健全造成的。
二、我國信用法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信用法制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在我國還很不成熟。我們可以結合信用機制的主客觀8個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權利機制。我國目前還沒有將信用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加以規定。但是在對《民法通則》的修訂中,已有專家提出應將信用權列入,使之成為與姓名權、肖像權同等地位的獨立民事權利。但信用權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民法典應包含什么內容、擁有信用權的主體可以行使何種權利等等問題都有待深入探討。
第二,財產機制。從當今市場經濟發展來看,信用應當被看作無形財產,突出其“無形”的最大特征,其地位類似但又不等同于知識產權、商譽權等。同時,還應當建立對信用的獎勵、激勵機制,通過財產手段來鼓勵主體依照信用法制規范履行自身義務。
第三,資格機制。對信用的等級如何認定,是否應當制定具體的資質條件或行業標準來衡量市場主體的信用資格?不同行業的資質條件應當如何確定,其中的度如何把握都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信用法制建設應考慮的問題。
第四,救濟機制。目前,我國最重要的信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第14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但類似法律規定遠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在信用方面,我國應當從政府單純的行政管理手段上升為政府監督監控手段,進一步完善競爭法體系,強化信用法律規范。
第五,評估機制。評估機制應當包括財產評估與信用評估兩個方面。在我國沒有統一信用法規的現狀下,各省市地區、行業團體各行其是,按照自己的信用評價標準制定了類似評估規范,造成了我國信用評估體系混亂的局面。
第六,征信機制。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全國征信機構及其權限,各地政府、工商總局和人民銀行都有不同方面的征信管理權、各個征信機構服務秩序混亂、管理及權限不明。同時,也存在征信過程中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
第七,中介機制。中介作為信用法制中的一方面,必須能夠及時、準確、客觀、真實、全面地反映出信用水平,同時還必須保證中介的獨立性和信用度。在這一點上我國還面臨諸多問題。第八,風險機制。市場經濟必然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因此我們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機制來緩釋、分散和控制風險。但是目前我國并未建立一套完備的風險機制。
三、我國信用法制建設的完善
英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完全按照資本主義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方式建立了信用法制體系,并經歷了150余年的發展與完善。我國是依據自身國情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能照搬已有模式。在當前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我們如果想要盡快地建設成一套符合市場規律、國際慣例要求,相對完善且便于操作的信用法制體系,要努力在以下幾方面努力:
第一,立足國情,完善立法。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只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民事法律中有誠實信用的規定,《刑法》中有對詐騙的刑罰規定,在其它方面還存在很大空白。我們應當借鑒外國優秀經驗,建立一套以《信用基本法》為龍頭、由多部配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組成的完整的信用法律法規體系,明確信用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管理體系、法律地位等,并建立權利、資格、救濟、評估、征信等各項具體制度和法律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重視主體,提高意識。這里的主體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市場中的主體,指那些從事信用調查評估的公司、消費者信用評級的企業和一些信用行業協會等。他們是建立信用法制體系的關鍵和操作主體,同時還要注重對他們的信用經營理念、自律性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強化信用服務企業秩序。另一類主體是廣大公民,要加大對他們的信用法制的宣傳普及,樹立法律權威,增強其守法自覺性,建立良好的利益導向和約束機制。
第三,政府表率,信用執法。政府信用是民眾對政府誠信踐約的狀況、能力的社會評價,是信用法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我國提出建設法治國家,政府部門講誠信,同時還要做到信用執法,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失信者產生強大的威懾力和約束力,對其他信用主體的信用行為進行引導、監管。
現代民主理論告訴我們:信任是人類交往中產生的珍貴情感,也是社會和諧所需要的群體精神。因此,我們要探索信用法制新思路,積極開展信用立法,建設信用法制體系,促進我國市場經濟有序和諧發展。
作者:王燁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