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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確保信用合作貸款(下稱專項借款)的??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建設資金良性循環,加快縣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化進程,按時足額歸還專項借款,根據《縣人民政府、國家開發銀行信用合作協議》和《縣政府信用合作項目專戶管理協議》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借款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有償還能力的項目;
(二)開發性的項目:
(三)政府必投必建的行政性和公共事業性的項目。
具體項目必須按照部門篩選、專家論證、縣政府縣長辦公會議審定的程序確定。
第三條專項借款實行生產性項目自我償還,政府必投必建項目財政統一調度、統籌歸還的原則。
第四條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等單位領導組成的“縣利用國家開發銀行信用合作貸款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監管、償還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主要職責為:
(一)為領導小組初定政府信用貸款項目、項目建設目標及進度、貸款年度用款計劃、年度財政償債基金及還款資金安排等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
(二)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及交辦事宜;
(三)協調借款合作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四)協調借款人、項目主管部門、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等之間的工作關系;
(五)督促落實項目資本金到位及貸款本息的償還。
第五條專項借款人為縣山梅公路開發有限公司,其項目主管部門為縣交通局。
第六條申請專項借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請:
(二)縣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發改部門組織論證;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縣長辦公室會議審定。
第七條借款人的申請書必須包含項目的配套資金、還款能力的評估、還款資金來源的落實與保證等內容。
第八條縣發改部門具體負責專項借款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審批等工作。
第九條專項借款提款計劃審批程序:
(一)由項目業主按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提款計劃;
(二)年度用款計劃內的項目月度提款計劃,由項目業主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
(三)由借款人落實向國家開發銀行辦理借款和年度、月度提款計劃,及時使用貸款資金。突破計劃的貸款、提款,需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借款人在取得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時,必須將款項存入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上、并將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及資金到帳證明等相關資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h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預留本專戶(貸款)的支取印鑒。
第十一條借款人必須??顚S???h項目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負責監督借款人??顚S?、按時支付專項借款利息和到期本金。
第十二條專項借款的支付程序:
(一)由項目業主(借款人)按照批準的項目提款計劃、工程施工合同及經工程監理簽證認定的工程進度計量表,向業主的主管部門提交申請,主管部門審核交經財政部門復核后報領導小組審批后撥款。
(二)由項目業主按照項目使用轉貸協議、批準的項目提款計劃、工程施工合同及經工程監理簽證認定的工程進度計量表,向借款人提出申請,經借款人的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后報領導小組審批后撥款。
第十三條借款人和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招投標、施工合同、監理等文件及有關資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借款人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等財務報表,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施工小結、資金撥付(特別是借款的使用)、貸款利息支付和到期本金歸還、貸款存款專戶的收支和余額、以及經營效益等情況。
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跟蹤項目的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工程款的支付必須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條款、實際完工量及工程監理情況結算,設備材料貸款的支付按采購合同規定的條款辦理。
第十六條支付項目工程款時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一)經辦人審查,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
(三)單位領導核準簽批。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支付項目建設資金,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經辦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不符合批準的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善、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五)不合理的負責和攤派;
(六)未經審批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發生的支出。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后、由借款人(項目業主)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規范和項目設計進行預驗收,之后再由縣發改部門組織財政、審計、監察、項目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正式驗收。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力辦、理竣工決算。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工程竣工決策審核并予批復,借款人(項目業主)根據財政決算批復辦理工程決算。
第二十條專項借款人實行"誰借、誰用、誰負責歸還"但貸款投建屬于縣政府確定的,必須由政府投資建設的行政性、公共事業性項目,按縣政府的決定由財政統一調度、統籌安排資金還本付息。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局在指定的銀行開立土地出讓收入專戶和償債資金專戶,專戶由財政局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土地出讓財務規定直接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土地出讓收入專戶,本專戶核算土地出讓收支,包括經批準撥給借款人用于歸還向國家開發銀行借款的本息。
第二十三條償債專戶的資金來源為貸款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所描述和確定的用于償還項目借款本息的還貸資金,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上繳財政基金預算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產生的收益、與貸款投建的建設項目有關的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和經批準用于歸還專項借款的其他財政資金。
第二十四條繳入償債資金專戶的資金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上繳財政基金預算收入的土地出讓金由縣財政局國庫于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的收入全額直接撥入償債資金專戶;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財政局國庫于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的收入直接撥入償債資金專戶;
(三)建設項目產生的收益由執收單位于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的收入繳入償債資金專戶,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入,先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后再辦理撥入償債專戶;
(四)與貸款投建的建設項目有關的固有資產轉讓收入,取得收入時直接繳入償債資金專戶;
(五)其他經批準用于歸還城市建設專項借款的財政資金,按照有關文件規定或領導批示辦理。
第二十五條償債資金用于補貼給借款人不足于或不能歸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利息和到期本金。
償債資金的使用,由借款人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政府領導審批后撥付。
第二十六條縣監察局應加強對專項借款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尤其要加強對工程招投標及工程資金使用的監察。
第二十七條縣審計局必須加強對專項借款工程項目財務收支和工程決策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出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