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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政府管理創新,規范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對全市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清理,摸清權力底數,明晰職責分工,編制運行流程,建立裁量基準,確保行政權力依法、公開、規范、高效運行,為加快服務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原則和范圍
(一)清理原則
1.合法性原則。市各鎮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審核行政權力一是以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對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權力原則上予以取消或廢止。二是以部門“三定方案”的規定為依據。主要適用于:機構改革中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的相關規定,有關機構已經調整,而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及時修改的;法律、法規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將相關執法職責確定給有關部門的;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的相關規定,針對行政執法職能爭議作出相應調整的。三是對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但有相應等級的規范性文件或有權機關批準文件為依據的,可以作為權力依據,主要適用于行政征收類和其他行政權力類。
2.效能便民原則。過取消或廢止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權力和調整職權交叉的行政權力,進一步理清職責分工,提高行政效能。對以前清理取消或廢止的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收費項目,不得再列入行政權力項目上報。
3.網上運行原則。行政權力必須經清理確認后依法上網公示和運行。
(二)清理范圍
根據全面清理、分類處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體是各鎮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含條管部門,見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組織。
清理的權力事項是指由法定行政機關或組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既包括本單位所行使的專門職權事項,也包括公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共有職權事項,既包括以本單位為主要執法主體行使的職權事項,也包括協助、配合其他單位實施執法行為的職權事項。具體分為以下五類:(1)行政許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設定的許可;(2)行政處罰,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依法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包括稅收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資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據國務院規定,以有權機關批準文件為依據的考試培訓費、檢測費等有償服務性收費不作為行政權力納入行政征收范圍;(4)行政強制,是指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依法對人身或財產實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包括勞動教養、強制拆除、查封、扣押、凍結、取締、代履行、執行罰等;(5)其他行政權力,指除上述四類以外的其他依法設定的行政權力事項,包括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如產權、身份)、行政征用和行政裁決等。
各鎮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上述行政權力事項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擴大或放棄、隱瞞所行使的行政權力。
三、填報范圍和要求
(一)填報范圍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年的“關于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及職責的知”(依法辦發〔〕4至6號)和“關于公告第四批垂直領導行政執法主體及職責備案情況的知”(依法辦發〔〕7號)為基礎,對本部門或本單位的行政權力事項重新梳理填報,并重點關注變動事項,包括:
1.未列入本部門或本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及職責公告的新增事項;
2.原來列入本部門或本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及職責公告,但因法律、法規、規章有變動而相應變更或取消的事項;
3.沒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依據,但是部門“三定方案”明確了職責的事項;
4.沒有法律法規作依據,但是長期以來一直為上級部門代辦的事項;
5.其他在歸類上有疑問的事項;
6.對所有行政事項中年以來(或近幾年)零辦理的事項進行分類統計申報并簡要說明原因。
各鎮鄉、園區、街道辦等其他單位清理及填報范圍為依法以自己名義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和依法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
(二)具體要求
市各鎮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經清理、法制審核、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的行政權力事項應按規定表式(見附件2)填寫,具體要求是:
1.權力編碼。待各單位清理的行政權力上報審核確定后再填寫。
2.權力名稱。行政許可類應當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名稱或用法律、法規詞匯組合而成的簡稱;行政處罰類應當用法定的受處罰行為名稱或用法定詞匯組合而成的受處罰行為的簡稱;行政征收類應當用法定名稱、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權批準文件確定的名稱;行政強制類應當用法律、法規規定應受強制的名稱或用法律、法規詞匯組合而成應受強制的簡稱;其他行政權力類中的權力名稱有法定名稱的用法定名稱,無法定名稱的用相應的規范詞匯組合而成的簡稱。
3.辦理部門。應填寫具體負責實施該行政權力的科室、授權組織或委托組織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和性質。
4.權力依據、權力行使法定程序依據和權力行使裁量規定。權力依據是指具體行政權力來源的依據。權力行使法定程序依據是指體現具體行政權力運行的方式、步驟、次序、時限等內容的依據。權力行使裁量規定是指體現行政執法主體對具體行政權力行使有自由裁量權及相關裁量權細化標準的依據。上述依據和規定一并寫明具體條款及內容。對于同一權力名稱下有不同位階依據的,從高到低依次排列。
5.行政許可類應填寫是否收費及收費的依據、標準,行政征收類應填寫征收標準。
6.其他行政權力類中的“項目種類”是指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征用、行政裁決等,對于不屬于前列任何一項的,則列“其他”。填寫時注明具體項目種類,有多項“其他行政權力類”的,按前述次序排列,“其他”排最后。
7. 權力運行外部流程圖。應按照具體行政權力的內容,遵循規范程序、簡明清晰、方便群眾的原則,制定具體行政權力運行基本過程的外部流程圖。
四、方法步驟
第一階段:鎮鄉、部門和單位清理階段:市各鎮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組織清理,具體包括:本鎮鄉、本部門和單位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單位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對于獨立的法定授權組織行使的行政權力,由該法定授權組織負責清理;對于由部門管理的被授權組織行使的行政權力,由部門統一部署清理并上報。
第二階段:審核確認階段: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對報送的行政權力進行審核確認,并就審核確認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與有關鎮鄉、部門和單位進行磋商。清理審核結果于12月31日前報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
第三階段:上報公布階段: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對清理審核結果進行審定后,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對已經確認公布的行政權力,由市各鎮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要求,編制行政權力事項目錄及目錄下每項權力的靜態信息,根據法定程序和單位內部運行程序及向外部公示的權力運行流程圖編制在內部業務系統上的權力運轉流程圖,進一步細化、量化、優化行政裁量標準的規則,并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核確認。
建立行政權力動態調整機制。當行政權力依據發生變化或機構職能調整時,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公布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確定后20日內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向市政府法制辦申報審核,市政府法制辦10日內完成審核意見的回復和行政權力事項管理數據庫的調整。
五、組織協調
在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負責行政權力清理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市各鎮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成立以主要負責人掛帥,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執法業務科室和法制科室負責人參加的行政權力清理規范工作班子,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行政權力的清理報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