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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深化“大數據+指揮中心+執法隊伍”綜合執法模式,切實加強縣鄉機關的協作配合,強化屬地屬事監管責任,建立執法聯動機制,推進我縣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不斷提高綜合行政執法的效率和能力,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鄉鎮(街道)之間、縣直執法部門之間和縣鄉之間開展的聯動執法工作。
第三條聯動執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在實施行政執法時進行的聯動行動。
第四條聯動執法應遵循依法高效、統一調度、聯動行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五條對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點執法領域,應當建立聯動執法長效機制。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開展聯動執法:
(一)違法行為涉及多個執法主體職權的;
(二)涉及社會關注的熱點事項、突發事件執法的;
(三)涉及特定區域或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治理的;
(四)其他需要開展聯動執法的事項。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及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或有重大隱患的領域和環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部門,接到通知的相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情況緊急的應立即派員到達現場進行執法。
第八條縣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整治行動、處置突發事件、信訪、行政調解、非訴案件強制執行等涉及綜合執法的領域原則上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派員參加。
第九條需要開展聯動執法的縣鄉機關,應當通過縣鄉一體化綜合指揮調度平臺提出申請,描述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明確違法行為的牽頭單位和參與聯動執法的部門,縣綜合指揮調度中心應當立即對提出的申請予以初審。初審同意后移交至縣法制審核部門進行再審,法制審核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并將結果反饋至縣綜合指揮調度中心,一般案件由縣綜合指揮調度中心報分管縣領導同意后指派相關執法單位組織實施,重大案件報縣主要領導同意。
承擔主要執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為牽頭單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為配合單位。牽頭單位應當制定聯動執法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明確各執法機關的工作職責,督促檢查配合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統一聯動執法信息。執法結束后,牽頭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所有法律文書,反饋至縣綜合指揮調度平臺。
聯動執法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理預案應當明確各配合單位職責分工、執法方式和步驟、時限。
配合單位應當服從牽頭單位安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依法履責,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條聯動執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各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并嚴格履行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法定程序。
第十一條各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聯動執法,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由各行政執法機關分別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多個行政執法機關具有管轄權限的,由牽頭單位會聯合執法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聯動執法中涉及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等事項的,除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外,應當聘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聯動執法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等,由執行處罰的行政機關按規定渠道全額上繳財政,罰沒物品由執行行政處罰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參加聯動執法的人員在聯動執法中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由派出該行政執法人員的部門承擔。
聯動執法中發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聯動執法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牽頭單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聯動執法的有關事項,通報和交流執法工作情況,協調處理聯動執法中的爭議,研究解決聯動執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聯動執法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執法過程全記錄內容等信息互聯互通,保證執法信息共享,加強各聯動執法機關之間的溝通聯系。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