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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總則;排污權的分配與管理;排污權交易的主體;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進行講述。其中包括: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試點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排污權、以優化環境資源配置、逐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指導、監督與管理工作、分配與管理、總量控制目標、分配方式、無償收回、有效期、排污權交易主體、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方、申請表并提交材料、其他資料、購買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程序、總量指標使用情況、違反其他環保法律法規、申報、有關技術規范、交易年度報告、公示內容、糾紛責任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化環境資源配置,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試點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在排污許可核定的數量內,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直接或者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權利。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和不導致環境質量惡化的前提下,市場主體對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進行出讓和受讓的行為。
第四條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以優化環境資源配置、逐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指導、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權的分配與管理
第六條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總量不得突破本市總量控制目標。本市的總量控制目標按照與省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定。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前的合法排污單位,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獲取,在滿足省、市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按原環評審批、環?!叭瑫r”驗收、排污收費、排污申報登記、環境統計綜合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其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采取無償分配方式取得。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預算,加強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調控,總量指標優先供應重大建設項目、產業集聚區建設項目、國家鼓勵類項目。
第八條排污單位采取減排措施騰出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屬于有償獲得的,可以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交易基準價回購,也可用于今后的轉產項目。屬于無償取得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通過排污權交易市場進行出讓。出讓所得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適當比例分配給企業。
第九條因環境違法行為被各級政府或環保部門責令關停、依法取締的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
第十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回收和回購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并代為出讓排污權。
第十一條排污權交易的指標來源,一是政府在制定總量控制和削減計劃時,可預留一定比例;二是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回購或強制收回部分排污指標;三是政府投資減排項目騰出的排污指標。
第十二條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的有效期,自購買該排污權的排污單位試生產開始之日起計,有效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定。
第三章排污權交易的主體
第十三條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主體為出讓方和受讓方。
出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單位或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讓方是指因實施建設項目(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許可量的排污單位。
第十四條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方包括以下兩種:
(一)主要污染物年度實際排放量少于年度許可排放量的排污單位。
(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擬出讓排污權的,應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法人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復印件;
(三)排污權出讓的可行性分析報告,主要包括:
1.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
2.排污單位實施的減排工程介紹(包括工程名稱、投資、規模、工藝、設備、處理效率等內容);
3.排污單位可交易量的核算;
4.減排工程穩定運行的保障措施;
5.資質單位出具的監測報告;
6.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附件和材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十六條排污單位擬受讓排污權的,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法人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二)評審修改完善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批版);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十七條重大建設項目、產業集聚區的建設項目需購買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區域指標調劑的方式無償分配30%的總量指標,其余指標需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
第四章排污權的交易
第十八條排污權的出讓程序是:出讓方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出讓申請,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出讓資格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則出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核準意見書》;出讓方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核準意見書》按照規定的交易流程參與排污權交易活動,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終結單》及有關材料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排污權的受讓程序是:排污單位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通過專家審查并修改完善的環評報告(報批版);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總量指標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核準意見書》;排污單位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核準意見書》按照規定的交易流程參與排污權交易活動,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終結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排污權交易一般采取競價或拍賣、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一)競價或拍賣。是指轉讓排污權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在價格成為競爭唯一指標的情況下,通過拍賣或競價確定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二)協議轉讓。是指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排污權交易的價格由市場因素決定,但不應低于排污權交易基準價。排污權交易基準價根據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資源稀缺強度、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跟蹤監管各排污單位的總量指標使用情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排污權交易:
(一)所在縣(市、區)被列入重點污染整治區域的;
(二)被記入企業環保信用檔案的;
(三)被列入黑名單或被實施掛牌督辦的;
(四)違反其他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安裝污染源連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并與在線自動監測運營方共同對數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及跟蹤監管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如下:
(一)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基本情況(含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成交量等);
(二)上年度交易雙方交易后的主要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三)上年度交易雙方主要污染物核定排放量;
(四)對超過許可排放量的排污單位的環境行政處罰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排污單位擁有可交易的排污指標的,應積極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或閑置超過規定時限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或按當年基準價強制回購。
第二十六條通過交易獲得的排污權,閑置期(扣除項目建設期)不得超過l年。超過l年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按當年基準價強制回購。新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由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排污單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超過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操控或擾亂排污權交易市場、排污數據弄虛作假的,記入企業環保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