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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范名牌產品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和《溫州市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名牌產品的評價、認定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名牌產品,是指在區境內生產經營,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區同類產品前列,經區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名推委)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產品。
第三條名牌產品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名牌產品的認定,采取市場評價與認定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總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條培育、發展名牌產品以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有利于推動產業升級、推動科技創新、推動節能減排為目的,重點是主導產業、傳統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中的自主創新產品、高技術含量產品、高附加值產品、高出口創匯產品以及農副名、特、優產品。
第五條區名推委負責名牌產品的評價、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區名推委由區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負責人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六條區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名推辦)設在質監分局,負責區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名牌產品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提出保護、扶持名牌產品的政策措施;
(三)針對不同的行業組織擬定具體的評價細則;
(四)受理名牌產品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五)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區名推委審議;
(六)承擔區名推委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條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爭創著名品牌。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業產品
1.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申報產品的合法注冊商標且與核準類別一致,其商標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產品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區內同類產品前列,售后服務好,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4.產品的生產技術水平在全區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5.批量生產已滿2年,年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獲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者地方特色產品銷售額居全市同類產品前茅的,年銷售額可適當放寬);
6.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能力和研發投入居全區同行業前列,并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7.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取得明顯成效,產品實物質量長期穩定;
8.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符合勞動用工、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
(二)農業產品
1.符合農業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申報產品的合法注冊商標且與核準類別一致,其商標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產品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區內同類產品前列,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4.批量生產已滿2年,形成較大的種養殖規模或者生產規模:畜禽產品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其他農產品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屬于農副產品加工的,畜禽產品加工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其他農產品加工銷售額200萬元以上;
5.企業生產技術先進,內部管理規范,嚴格按產品標準或者農業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均實施標準化管理;
6.企業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產品實物質量穩定;
7.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符合勞動用工、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
(三)服務業產品
1.企業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申報產品的合法注冊商標且與核準類別一致(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申請商標的行業除外),其商標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企業經營服務滿2年,服務水平和經營規模居市內或者區內同行業前列;
4.企業已建立完善的服務標準(規范),并嚴格按照標準(規范)提供服務;
5.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服務質量穩定可靠,客戶(消費者)滿意度高,市場評價好;
6.客戶投訴處理反饋機制健全,投訴處理及時到位;
7.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符合勞動用工、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
第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名牌產品:
(一)企業注冊地不在區境內的;
(二)使用國(境)外注冊商標的;
(三)近3年內在各級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被定為不合格,出口商品檢驗存在質量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索賠事件的;
(四)用戶(消費者)普遍反映存在質量問題,或者質量投訴較多且經查證屬實的;
(五)列入國家強制管理范圍,尚未獲得相應證書的;
(六)近3年內企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申報和認定
第十條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名牌產品的申報時間,每年由區名推辦另行通知。
認定名牌產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企業應如實填寫《名牌產品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日期內報區名推辦。
第十二條區名推辦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分別對申報企業的運行情況、申報產品的監督抽查情況、產品的性能指標、消費者投訴情況、顧客滿意度情況、質量管理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并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區名推辦綜合有關方面的意見后,提出建議名單,報區名推委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區名推委采取表決方式認定入選名單。表決須由區名推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區名推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獲得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的,方可通過認定。
第十五條區名推委將通過認定的入選名單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并限期征求社會及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區名推辦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區名推委同意后,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區名推委將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入選名單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并由區人民政府頒發“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第十六條“名牌產品”稱號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企業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自愿申請重新認定。
第四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銘牌、標簽、包裝、說明書和廣告宣傳中使用標注年份的“名牌產品”標志或者字樣。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
(一)偽造、冒用、轉讓“名牌產品”榮譽稱號或者標志;
(二)被暫停使用或者撤銷后繼續使用“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志;
(三)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志。
有前款行為之一的,在3年內不得申報認定名牌產品。
第十九條積極支持以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為核心組建企業集團,充分發揮名牌效應;大力宣傳名牌產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提高名牌產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知名度。
第二十條從事名牌產品審查、認定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評價,并保守申報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護其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區名推辦應當加強對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跟蹤管理,及時督促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維護品牌聲譽。
區名推辦在跟蹤管理時,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二條區名推辦應當建立名牌產品信用檔案,將跟蹤管理發現的情況和投訴舉報查實的情況如實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區名推辦實施跟蹤管理,不得妨礙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條發現在名牌產品認定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區監察局投訴和舉報。區監察局應當及時核實、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名推委應當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暫停或者撤銷其“名牌產品”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停止使用“名牌產品”字樣和標志: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用戶(消費者)意見較多的;
(二)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三)企業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企業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名牌產品”稱號的,應當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牌,并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批評。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報認定名牌產品。
第二十七條從事名牌產品審查、認定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溫州市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