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為實現區脫貧攻堅工作的總體目標,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實行精準健康扶貧,進一步規范我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以下簡稱衛生基金)管理,確保衛生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根據《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醫療保障局、省扶貧開發局關于修訂印發<省衛生扶貧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規﹝2019﹞2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衛生基金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公益性、救助性資金,用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享有現有醫療保障政策之后,仍面臨與看病就醫直接相關的特殊困難救助,避免因經濟原因導致農村貧困患者出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第三條衛生基金使用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開放籌資、應助盡助、差別救助、公開透明、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基金設立和籌集
第四條設立“市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由衛健局開設“市區衛生健康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五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基金當年結余,滾存次年使用。當基金余額低于50萬元或不能滿足救助需求時應啟動限時補充機制及時補充。
第六條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是衛生扶貧基金籌集主體,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補助,區財政預算安排。
(二)社會捐贈資金。
(三)對口支援資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規資金。
第七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于衛生扶貧救助。在確保基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相關規定,衛生扶貧基金可以開展保值增值,與開戶銀行協商將基金賬戶結余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確定存款組合和期限結構。
第三章基金救助范圍
第八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救助對象、內容、標準和流程:
(一)救助對象。衛生基金救助對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區扶貧開發服務中心認定的動態調整后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享受現有醫療保障政策后,個人支付醫療費用仍然超過控費目標要求的貧困患者。
(二)救助內容。主要是對區域內住院費用和未納入報銷范圍的慢性病等門診費用、按規定異地就醫的住院費用實施救助。
(三)救助標準。按照“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適當救助”,重點向重大疾病貧困患者傾斜的原則,貧困患者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個人無力負擔醫藥費用的實際情況,主動提出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申請。衛生扶貧救助基金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1.區域內就醫。貧困戶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和未納入報銷范圍的慢性病等門診費用,醫療機構通過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傾斜支付、醫療救助等渠道“一站式”報銷救助后,個人自付10%后仍較困難,由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給予救助,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的,據實申報。救助資金突破10000元的,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
2.區域外就醫。貧困戶在異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傾斜支付、商業保險、醫療救助等渠道救助后仍存在因病返貧、因病致貧風險的,經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核查,出具因病返貧、因病致貧風險證明。貧困患者先行自付10%,剩余自付費用超過500元的,由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給予救助,雙向轉診到區外的按自付10%后剩余費用的60%進行救助,未辦理轉診手續的按自付10%后剩余費用的40%進行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0元,封頂30000元。救助資金10000元以內按程序申報,特殊情況突破10000元的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
(四)救助流程。貧困人口看病就醫先落實醫療衛生“十免四補助”政策。在此基礎上,貧困患者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傾斜支付’→醫療救助→衛生扶貧基金救助”的流程進行報銷(救助)。
1.基本醫保。門診和住院費用按照城鄉居民、城鎮職工醫療基本醫保報銷政策,對政策范圍內費用予以報銷。
2.大病保險。經基本醫保報銷后,對個人承擔政策范圍內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住院費用,再按照我區城鄉居民、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政策分段按比例報銷。
3.傾斜支付。在縣域內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剩余部分按規定實施傾斜支付。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是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包括起付線和目錄內個人自付部分。
4.醫療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政策目錄范圍內住院費用按規定給予城鄉醫療救助。其中:已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醫療機構,患者出院時只需結清個人應承擔部分;未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的醫療機構,患者應在出院后按規定憑合規醫療費用的有效憑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醫療救助,救助資金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
5.基金救助。對經上述渠道報銷(救助)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患者,再由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給予救助。確保通過以上流程進行報銷(救助)后,貧困患者在區內住院和慢性病門診維持治療費用個人負擔額控制在費用總額的10%以內。對特殊困難的貧困患者進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確保不因病返貧。
(五)救助限制條件。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情況產生的醫療費用:1.不能提供有效票據或原始證明的,提供虛假證明和涂改、偽造原始單據的;2.自身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吸毒、酗酒和賭博等引發的傷害;3.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4.各種美容、變性、鑲牙等非疾病治療的;5.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四章救助程序及需提供資料
第九條區內醫療機構實行“一站式”結算,相關費用由醫療機構墊付后向區衛健局申報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異地就醫的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收集匯總后向區衛健局申報衛生扶貧救助基金。
衛生扶貧救助基金應當經過“本人申請→審核→公示→發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請:
在區內住院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患者一般通過“一站式”
結算,貧困戶只需結清個人承擔醫療總費用的10%部分,救助基金由就醫機構墊付并申報;異地就醫及事后救助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患者,在所在鄉鎮政府領取申請表,填寫相關信息,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核:
1.村級初審:貧困患者將申請表和身份證、戶口簿交由所在地村委會(社區)初審,重點核實患者的家庭實際困難情況。
2.復審:村委會(社區)初審后,區內就醫的貧困患者將申請表交就醫醫療機構復審;區外就醫的貧困患者將申請表交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主要核實患者在醫保基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渠道享受各種醫療補助(救助)情況。
3.區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審核:各鄉鎮人民政府或區內醫療機構復審后,將申請表統一報區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審核患者是否屬于建卡貧困人員。
4.區衛健局審核:對建卡貧困戶申報補助進行審定。
(三)公示:區衛健局對審定的救助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況、醫療費用、救助金額等信息。
(四)發放:開展“一站式”結算的各醫療機構墊付的資金,由區衛健局從專戶撥付到各醫療機構賬戶;異地就醫及事后救助的,發放到個人社會保障卡,按照社會保障“一卡通”相關規定執行。符合申報條件的,從收齊申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救助對象。
第十條凡屬于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人員,符合救助條件的,均可提出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申報表;
2.申請人社會保障卡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注明開戶銀行、戶名、賬號(僅區外就醫貧困患者提供);
3.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4.貧困戶手冊中的貧困戶基本情況表復印件;
5.醫保機構和保險承保單位已報銷費用的審批表或相關證明(需證明單位蓋鮮章);
6.其他資料。如:已享受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救助證明,其他救助、保險或賠償相關證明。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由區衛健局單獨開設賬戶,不得和其他賬戶混用。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負責牽頭組建衛生基金、安排財政資金、監管衛生基金使用等相關工作;區衛健局作為衛生基金的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時履行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監管職責;區醫保局負責基本醫保(含對貧困人口的傾斜支付)、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政策落實工作;區扶貧開發服務中心負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確認工作。
第十三條區衛健局等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現場推進會、電視、政府網站、手機信息、村級廣播、村務公開欄和自媒體等方式,持續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建立信息公開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眾公開,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建立按季統計和年總結制度。區衛健局、財政局在每季度5日前,向市衛健委、財政局報送上季度衛生基金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衛生基金不得用于購買投資理財產品;不得平均分配發放給貧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補充基本醫保基金;不得將衛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盡”;不得將衛生基金作為其他衛生扶貧政策的資金來源;不得用于改善辦公條件、購置車輛;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作補貼、彌補單位公用經費等。
第六章監督考核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加強衛生管理的跟蹤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衛生基金的行為,一經查實,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衛生基金管理使用情況作為扶貧專項工作考核重點內容,上級將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考核結果納入對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脫貧攻堅工作考核體系中的財政考核指標內。各鄉鎮、部門要加強基金的政策宣傳、規范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監督,提高基金運行績效,進一步實現精準扶貧。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起執行,脫貧攻堅期
間有效,后續實施期限根據脫貧攻堅政策調整相應進行調整。原《市區財政局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區扶貧開發局市區民政局關于印發<市區衛生扶貧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安財發﹝2017﹞4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