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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局系統中層干部管理,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層干部的任用、管理、考核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第二章選拔與任用
第三條選拔任用中層干部,除了須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屬初任中層正職的,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和兩年以上中層副職經歷,45周歲以下,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
(二)屬初任中層副職的,一般應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45周歲以下,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
(三)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擬任職務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中層干部的選拔任用采取競爭上崗、民主推薦、破格提拔三種方式,其中競爭上崗為主要方式。
第五條中層干部競爭上崗的程序:
(一)公布職位及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同一職位至少兩人報名);
(三)統一考試;
(四)黨委研究確定考察人選;
(五)組織考察,研究提出擬任人選方案;
(六)黨委討論決定;
(七)任前公示;
(八)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中層干部民主推薦的程序:
(一)民主推薦;
(二)黨委研究確定考察人選;
(三)組織考察,研究提出擬任人選方案;
(四)黨委討論決定;
(五)任前公示;
(六)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條對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高層次人才,經組織提名、黨委討論決定,可以破格提拔。
第八條黨委討論干部任免事項,按局黨委議事規則進行。
第九條中層干部任前公示期為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條通過競爭上崗、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的中層干部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十一條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三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實行中層干部輪崗交流制度。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五年的中層正職(含副職主持工作)干部,原則上應進行輪崗交流(特殊專業技術崗位除外)。
第十三條實行中層干部退任及騰讓崗位制度。中層干部男滿55周歲、女滿52周歲,不再聘任(任用);中層干部男滿53周歲、女滿50周歲,經本人申請,黨委研究同意,可騰讓崗位。
到齡退任和主動騰讓崗位的同志,享受原職級待遇,實行彈性工作制。
第十四條實行中層干部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分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以“德”與“績”為重點,參照崗位職責要求進行。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實行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中層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職務的,必須寫出書面申請,黨委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研究批準,申請辭職人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免去職務。
第四章教育與培養
第十八條加強培訓。每年有計劃地推薦在職干部和后備干部以脫產、半脫產或在職學習等多種形式到各級院校以及各種培訓班、進修班等接受政治、業務培訓,使其更好地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
第十九條強化實踐。每年有計劃地組織中層干部進行實踐鍛煉,增加基層工作經驗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條加大后備干部培養的力度。通過選派房屋征收、掛職鍛煉、組織活動、技能比賽等形式,發現人才并建立人才庫,也可采用中層干部崗位助理制的方式進一步加強人才鍛煉。按照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程序,努力建立起政治業務素質較高、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后備干部隊伍。黨組織對后備干部要實行動態管理,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進行調整,確保后備干部隊伍的質量和活力。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局干部管理權限內的中層干部及后備干部。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