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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開放力度,充分調動全縣廣大干部群眾參與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吸引和鼓勵更多的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興業,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適用于在縣行政區域內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獨立核算企業(資源開采企業除外)、地方基礎設施、農業和社會事業的項目以及從縣行政區域以外引進的資金、技術、設備等生產要素。
第三條土地優惠政策
1、工業生產性項目用地執行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同時按固定資產投資額度分類給予相應的技改擴能獎勵,在土地正式掛牌出讓后,獎勵資金從縣財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具體獎勵額度如下:
①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投資,下同)2000萬元以上-3億元的項目,以20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投資1000萬元,按項目用地每畝獎勵企業技改擴能資金2000元;
②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項目、高科技產業項目和能帶動縣內產業升級的龍頭項目,土地獎勵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2、土地使用者確需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經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和工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同意,并按規定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補交有關費用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財政扶持政策
1、新辦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均按現行分稅制體制,自投產之日起,2年內從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提取30%給予資金扶持,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項目的,5年內給予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2、新建或擴建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服務業項目,按現行分稅制體制,自營業之日起,3年內給予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3、新建工業標準廠房,以租賃方式對外招商的,按現行分稅制體制,自租賃經營之日起,5年內給予租賃經營者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50%的資金扶持。
4、投資經營學校、醫院、市政設施、旅游景點開發建設(包括各景區的景點開發、道路建設、旅游配套設施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按協議約定給予投建單位建設過程中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自營業之日起,3年內給予經營者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額的資金扶持。
第五條 水電優惠政策
1、對企業的工業生產和生活用水實行分區分類計量收取水資源費。企業確因生產需要,經審批可以打自備井。
2、對重點工業企業、用電大戶,根據企業需要,生產用電可由縣供電公司架設雙回路線路,且按大工業電價執行。
第六條 人才及用工優惠政策
1、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年上繳稅金2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確需要縣公職人員幫助其發展的,經審批公職人員可到企業掛職幫扶。企業招聘的人才,對企業生產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如研發新產品、技術革新、市場開拓等),經相關部門認定后,由政府發放特殊津貼或獎金。
2、企業新招工人需在縣內培訓的,由縣職教中心免費進行培訓或定向培養。
第七條收費政策
新建企業在項目約定的建設期內,行政事業性收費,參照縣制定的減、緩、免收費目錄表;按照規定必須上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按下限征收。
第八條 獎勵政策
㈠投資者獎勵
對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服務業項目,縣委、縣政府授予項目業主“項目建設功臣”榮譽稱號,并對投資者獎勵財政指標一個(安排就業者參照縣招錄人員標準錄用,下同),同時按當年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一次性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金由縣財政列支。
㈡引資者獎勵
1、凡引薦國內外客商在我縣新建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項目的,在項目正常生產或經營及納稅正常后,按下列比例進行獎勵(鄉鎮和縣直單位參照招商引資考核辦法執行):
①500-1000萬元部分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
②1001-5000萬元部分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7‰給予獎勵;
③5001-1億元部分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9‰給予獎勵;
④1億元以上部分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獎金從縣財政列支。
2、凡引進國內外無償資金或捐贈用于項目建設、公益事業的,按其引進、捐贈資金額或捐贈物資評估價值總額的5%給予獎勵(職能部門從上級爭取的政策性資金除外),獎金從縣財政列支。
3、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引薦者除享受前款規定的資金獎勵外,同時獎勵財政指標一個。
㈢納稅人獎勵
1、企業(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除外,下同)在上年納稅正常的情況下,當年納稅額增加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或年納稅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獎勵納稅人財政指標一個(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的,只獎一個)。
2、企業投產當年實際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縣委、縣政府授予“工商企業利稅大戶”榮譽稱號;納稅額在300-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501-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4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6萬元。獎金由縣財政列支。
3、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或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的企業,除享受省市獎勵外,由縣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15萬元、5萬元。
第九條服務與環境政策
1、放寬市場準入領域,凡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項目,都予以登記;凡是允許外資經營的均允許內資經營,允許本地經營的均允許外地企業經營。
2、進入縣工業園區的新建項目,由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協調供排水、供電、通訊、道路等基礎配套設施,達到必要的企業入駐條件。
3、對縣確定的重點項目,實行掛牌保護,除對涉及安全生產、刑事案件、公共突發性事件、稅收、環保、食品藥品安全以及其他確需進行突擊檢查的事項,可先檢查后備案外,其余檢查事項須事先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到企業檢查。除突發事件外,原則上應安排在每個月的最后5個工作日進行。
4、對外地客商來我縣投資創辦企業的,縣政府頒發《客商證》,憑證可優先解決住房、就醫和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等方面問題,憑證車輛可以進入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5、對重點項目和企業,實行金融部門分包承諾制,幫助企業搞好信用等級評定,擴大貸款抵押范圍,創造條件,予以信貸支持。
6、實行招商項目全程服務制度。凡在我縣投資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實行首辦負責、全程服務制度;縣內審批事項一律由縣行政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辦理,在本縣審批權限范圍內,手續齊全、完備有效的原則上2個工作日辦理完一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最多不超過4個工作日;市以上項目報批由縣職能部門安排專人全程做好配合。
7、優化行政執法環境。除對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產安全、農資安全、環境安全的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外,對一般性違法行為,采取行政建議、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約見等行政指導措施告誡,責令限期改正,實行“不處罰、不追繳、不吊銷”政策。
8、實行行政問責制。相關部門一把手為本部門審批、許可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項目或企業相關材料及手續完備有效,審批、許可手續不能按時辦結的,視為行政不作為,嚴格追究單位一把手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9、實行“處罰問責”制度。對因有關職能部門協調服務不到位,導致上級對口部門處罰企業的,發生一次,對該部門在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發生兩次或以上的,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組織程序調整有關領導崗位。
10、建立經濟發展環境評議機制。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企業定期對執法執紀部門的行政效能、服務經濟發展等情況進行評議排位,對首次評議中,企業反映意見集中、問題突出的部門,在全縣通報批評,并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次排位倒數第一的,按組織程序調整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對投資額大、科技含量高、影響帶動力強的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原則。
第十一條獎勵政策的兌現,由納稅人或受益人申報,縣項目建設招商引資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報縣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兌現。
第十二條本政策的執行,須是企業(項目)在約定的建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要約,并向縣項目建設招商引資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后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優惠政策同時廢止。按原優惠政策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書,在執行優惠政策時享受原優惠政策中符合現時國家法規政策部分,同時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條本政策由縣項目建設招商引資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