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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學宗旨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和教育方針政策,堅持讀訓并重,文體齊進,為國家和社會選拔、培養、輸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與文化素養的體育后備人才和具有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體育人才,不斷提高我縣競技體育水平。
二、辦學模式
競技體育運動中學(以下簡稱體校)掛靠第二中學,實行一所學校兩塊牌子,即“第二中學、競技體育運動中學”,以實現體育、教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體校每年按計劃招生,辦學規模每年級40人,設初一、初二、初三三個年級三個班,訓練科目初步擬設田徑、舉重、武術、散打、射擊、游泳等項目。
三、組織與管理
競技體育運動中學由縣體育運動中心、教育局共同領導和管理。第二中學負責德育教育、文化教學、日常管理、食宿和班主任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并配備一名副校長,負責體校的教學和日常管理。縣體育運動中心配備一名副校長,負責教練員聘用、管理和運動員選材、訓練、輸送等工作。體校教練員在帶領運動員正常訓練的同時,要協調做好學生的管理工作。
四、招生與教學
(一)招生與學籍管理
體校按學年度面向全縣普通中小學招生,執行本縣初中學制。招生工作由縣教育局和體育運動中心共同負責,由體校組織實施。體校招生錄取工作要和中學招生工作同步進行,并按義務教育規定按時收取學生繳納的相關學習用。教育行政部門要作好體校招生的協調工作,各中小學要為體校招生提供方便,積極向體校輸送體育特長生。對于體育特殊人才,體校可隨時選調。凡被體校錄取的學生,各中小學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對不適宜繼續訓練的學生,體校應及時調整到第二中學普通班學習。
體校按縣教育、體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和管理制度。體校在校生實行雙學籍管理,進入體校學習的學生,必須將學籍轉入體校,并由縣第二中學負責管理,同時保留原輸送學校學籍。體校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經考核合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義務教育畢業證書。專項運動訓練成績達到運動員等級標準的頒發相應的成績證書。運動員升高中根據個人志愿挑選學校。
(二)制度建設
體校要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各類人員定期責任目標和具體任務,建立學生思想道德、文化成績、運動成績和身體素質等方面的跟蹤測試檔案;在校生均予以注冊,進行綜合評估,并按結果進行分類,與訓練補助掛鉤,促進基礎訓練、專項訓練與全面發展緊密結合。
(三)思想品質和文化教育
體校的思想教育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少年兒童品德形成規律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從體校工作和少年兒童的實際出發,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品德教育、中華民族優良傳統教育、文明行為養成教育、法制教育、中華體育精神教育及體育職業道德教育。
體校應當保證學生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課程,教學訓練主要采取“三集中”(食宿、文化教育和體育訓練)方式,必須達到訓練場地、訓練時間、參訓學生、教練員、文化學習五固定。體校制定的文化課教學和體育訓練實施計劃必須報教育、體育等行政部門審定。因參加體育競賽誤課或文化考試不及格的,應適當減少或暫停訓練,集中時間補課。
(四)體育訓練、競賽
堅持“選好苗子、著眼未來、打好基礎、系統訓練、積極提高”的訓練原則,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青少年兒童教學訓練大綱》所規定的內容和任務要求,根據學生文化教育和體育訓練的需要,合理安排學生的訓練時間,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認真抓好選材、育苗、啟蒙和基礎訓練工作。
縣體校學生可以代表原輸送學校參加縣級中學體育競賽。參加上級體育系統比賽時,以體育運動中心名義報名;參加上級教育系統比賽時,以代表隊或第二中學代表隊名義報名。當學生競賽代表資格發生爭議時,由縣體育、教育部門協調解決。
(五)教師、教練員選聘
縣體校教師、教練員實行聘任制,凡被體校聘任為教練員的學校體育教師,享受體育運動中心教練員同等待遇。聘任的教師、教練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教師、教練員資格和任職條件,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于國家的體育事業、教育事業,熱愛本職工作,為人師表;要相互尊重、團結協作、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學習、體育訓練和生活管理工作。對完成規定訓練、輸送任務,取得優異成績者,給予相應的獎勵,經考核完不成任務者,予以解聘。體校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兼職教練員。
五、保障和獎懲
體校學生管理及文化課教學所需管理人員和教師,納入全縣教育編制。訓練場地及基礎設施由縣第二中學負責提供;必要的訓練器材由縣體育運動中心負責解決。體校必須保證必需的辦學經,體校運動員及教練員訓練生活補助和器材每年不低于10萬元,由縣財政單獨列支。
參賽經。本著“誰組隊、誰保障”的原則,參加教育系統的比賽時,由縣教育局承擔集訓、參賽以及獎勵等相關用;參加體育系統比賽時,由縣體育運動中心承擔集訓、參賽以及獎勵等相關用。
縣教育局根據體校每年向上級體校的輸送情況及參加縣級以上體育競賽成績,制定相應的標準,對被體校聘任為教練員的體育老師在學校年度目標考核、晉級等方面給予加分獎勵,其輸送證明和成績證明由上級體校和上級有關部門提供,獎勵標準由縣教育局和體育運動中心制定。體育運動中心的教練員的獎罰辦法由縣體育中心負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