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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土地資產經營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原則。對全市集鎮規劃區范圍內土地全面實施“一個口子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土地收購儲備、經營管理模式,對全市集鎮規劃區范圍內所有經營性用地一律先收購儲備后,再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增值,集聚建設資金,提升集鎮整體功能。
二、實施集鎮土地收購儲備經營的區域和程序。本意見所稱集鎮,指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集鎮(含管理區)凡集鎮規劃區范圍內下列土地必須以收購儲備方式處置: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收購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五)改變原批準用途用于經營性開發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收購儲備土地的具體操作程序參照《市城市土地資產儲備經營實施細則》政辦發)執行。
三、明確集鎮土地收購儲備經營的主體。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作為市政府指定的唯一從事土地收購儲備的機構,負責全市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可以將集鎮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委托給市國土資源局所屬基層國土所(分局)由基層國土所(分局)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及代辦手續等事務性工作。土地儲備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各鎮、管理區可以成立集鎮建設投資開發公司,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指導下,負責籌措集鎮土地儲備資金,配合完成對具體宗地的收購儲備工作,可以以本鎮(區)儲備土地開展投融資等經營活動。
四、對集鎮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計劃管理。各鎮和管理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集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審核后,納入全市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對已納入土地收購儲備庫的土地,由各鎮和管理區按照不飽和供地,即求大于供的供地原則,擬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審核后,納入全市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嚴格實行儲備土地公開出讓。凡納入收購儲備庫的土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市招標投標管理的相關規定。出讓的每幅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必須會同市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擬定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要通過報紙、網絡等有關媒體向社會廣泛公布,杜絕“暗箱操作”
六、強化集鎮規劃和建設控管。各鎮和管理區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編制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要根據經依法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規劃,加強集鎮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把整個集鎮規劃用地控制范圍網格化,明確范圍,包片到人,實施全方位、全時段、全過程控管,確保所有建設項目始終處于規劃掌控之中。要建立違法建設項目查處機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遷就。市住建、規劃等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嚴格履行規劃和報建審批程序,杜絕一切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堅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七、停止集鎮規劃區范圍內個人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禁止在集鎮規劃區范圍內新劃宅基地,停止集鎮規劃區范圍內個人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禁止集鎮規劃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出售宅基地。對集鎮規劃區范圍內農村村民符合建房條件的本著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采取建設農民公寓的方式解決其居住問題;不符合農民建房條件可以集鎮規劃區范圍內購買商品房。加大私房建設整治力度,依法查處土地私下交易行為,依法取締非法中介機構,杜絕多頭供地現象。對集鎮規劃區范圍內已建成的一戶一臺的私房要全面清理,科學規劃,逐步治理和改造。凡違反規定擅自批準、新劃宅基地的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要嚴肅查處,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明確集鎮土地經營收益的分配和使用辦法。為鼓勵各鎮管理區開展土地收購儲備經營的積極性,將扣除土地收購儲備成本(包括對原土地使用者的補償前期開發整理支出農業開發資金,市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規費等)之后的土地凈收益全額撥付給項目所在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生活困難補助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水利建設資金入庫后采取項目支持方式依規撥付。撥付土地收益應當主要用于儲備土地的開發整理、集鎮基礎設施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