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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全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和《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地方政府對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實施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保障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三)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四)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政府財政保障的原則。
(五)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六)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市、鎮(區)村(社區)三級負責制。
市民政局負責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體管理和審批工作。
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材料申報、資金發放、動態管理和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根據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委托,承擔轄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鎮(區)財政部門應當保證每年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業務工作經費按時足額到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委農村工作部門、市總工會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各項保障措施的銜接工作。市統計、審計、衛生、教育、公安、稅務、工商、物價、國土、文廣、供電、供水等有關部門,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提倡和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各種形式的幫助。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凡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負擔能力的居民。
(二)領取職工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職人員、下崗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等在領取工資、離退休金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因殘疾、年老體弱或家庭主要勞動力患重病、死亡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自身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居民。
(四)雖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第七條家庭成員是指按《婚姻法》規定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雙方父母。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各種貨幣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一)各類工資、獎金、補貼、農副業收入和其它勞動收入。
(二)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紅利、有價證券、彩票中獎、特許權收入等。
(三)退休金、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土地換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遺屬補貼。
(四)家庭成員房屋租金、財物出售、集體分紅收入等。
第九條 其它家庭收入測算
(一)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資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無法計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享受病假工資的職工、病退內退人員、學徒工、大中專畢業實習期人員的工資或生活費收入,均按實際收入計算。
(三)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不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按外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具有贍養、撫養及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義務人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及扶養費低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計算;義務人實際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及扶養費高于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按照實際給付計算。
沒有上述法律文書,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視為無贍養、撫養及扶養能力,可以不計算贍養費、撫養費及扶養費。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應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收入,平均分攤到每名被贍養人、被撫養人及被扶養人,作為義務人應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及扶養費計入被贍養人、被撫養人及被扶養人的家庭收入。義務人實際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及扶養費高于應給付數額的按實際給付計算。
(五)打工者:手藝人每人每天男按70元、女按50計算;零雜小工每人每天男按40元、女按30元計算;勞動力臨時性收入,按實計算。
(六)種植業:水稻、三麥、棉花、油菜等按每畝年純收入200元計算;蔬菜按每畝年純收入300元計算;瓜按每畝年純收入400元計算;土地流轉按實計算;其它類按實計算。
(七)養殖業:養魚按每畝年純收入400元計算(魚池承包按實計算)雞、鴨20只以上,按每只純收入1.5元計算;鵝按每只純收入4元計算;豬按每只純收入30元計算。
(八)家庭收入的確認期限一般不超過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前的3個月,不穩定收入按申請前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
(九)家庭成員及直系親屬分立戶口或分開居住的確定其收入時應合并計算。
第十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補助金。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的一次性獎勵。
(三)校學生的各類助學金、獎學金。
(四)獨生子女費、喪葬費。
(五)家庭成員向非共同生活的親屬依法支出贍養費、撫養費或扶養費。
(六)老年人按政策規定享受的高齡老人長壽補貼。
(七)政府給予的廉租住房補貼。
(八)應由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九)因拆遷獲得的一次性拆遷補償款中,用于購置經濟適用房等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實際支出的部分(超標部分除外)
(十)其它地方政府規定不計入的收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一)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明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1擁有、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大型農具、農機具(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且未用于客貨運營的機動車輛除外)家庭;
2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3自費安排子女擇校、讀民辦學校、出國留學的家庭;
4持有或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其它投資行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5申請前2年之內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高標準裝修房屋的家庭;
6飼養高檔寵物的家庭;
7家庭成員持有并使用高檔移動電話,或購置、佩戴貴重首飾,或經常享用高檔煙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經常參加高消費娛樂休閑活動的家庭;
8年內家中購買單件價值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二)拒絕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管理機關進行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家庭。
(四)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個人。
(五)家庭成員中有年滿18周歲到60周歲女50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社區服務中心等部門提供就業機會,不自食其力的懶惰者重殘人員除外
(六)違反《婚姻法》收養法》或無計劃生育的家庭。
(七)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經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員。
(八)外地來本市就讀的校學生。
(九)無正當理由,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因不履行有關規定而被終止社會救助未滿三個月的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家庭人員收入的有關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人員需提供工資條或工資卡復印件)人戶分離的由居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二)居村民委員會需成立911人的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其所居住的小區、村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填寫《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申請審批表》并上報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市民政局審批。
(四)市民政局對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給予批準,并通知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公示7天,無異議的由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發給《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民政局在接到申請人提供的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市民政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不符合保障條件而享受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權向市民政局提出意見。市民政局經調查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追回不該發放的保障款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凡戶籍地發生變動的應持戶口簿和房產證及時到管理審批機關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關系轉移手續。有正常勞動能力的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會勞動,每月2天。
第十三條市民政局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季核定一次,時間為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
第十四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如果人均收入發生變化,應及時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第十五條 因就業或自謀職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標準的采取漸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以鼓勵保障對象實現勞動自救:
(一)就業或自謀職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含1.5倍)自實際收入發生變動起的六個月內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變,第七個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就業或自謀職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自實際收入發生變動起的三個月內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變,第四個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居民的人均實際生活水平、物價指數、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確定和調整,并適時公布。
第十七條持有《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居民,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行差額補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保障標準增發20%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
2曾被評為市縣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人員;
3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
4少數民族和歸僑;
5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家庭,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父母和子女;
6單身居民。
(三)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標準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0%
(四)持有一、二級殘疾人證的盲人、肢體、智力、精神類重度殘疾人按低保標準的120%全額救助(養老金、土地換保障、村分紅作收入計算)
(五)尿毒癥、白血病、化療期間的癌癥、艾滋病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0%全額救助(養老金、土地換保障、村分紅作收入計算)
血友病轉艾滋病按低保標準200%全額救助(養老金、土地換保障、村分紅作收入計算)
(六)軍隊轉業干部,其本人的保障標準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第十八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醫療、教育、住房、水電、有線電視、就業、法律援助等方面所應享受的社會救助政策,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保障資金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鎮(區)兩級財政各按現行財政體制確定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條每年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額由市民政局按實際情況提供給財政局,財政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定期撥付,年終決算。
第二十一條各鎮(區)民政辦對本轄區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專人負責、專戶儲存、??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年條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各鎮(區)民政辦負責發放,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發放,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發放,均實行銀行打卡方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對象拒不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或對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對象故意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五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好轉,不按規定告知市民政局,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六條單位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由民政部門提請紀檢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