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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指導思想;查處取締范圍;職責分工;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工作要求;施行日期;進行講述。其中包括: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合作”的原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不作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務實、高效地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信息通報制度、建立行業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第一責任人制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寬嚴相濟,分類整治、嚴肅法紀,追究責任等,具體材料詳見:
為進一步規范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有效遏制和打擊無證無照違法經營行為,促進公平競爭和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370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機制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合作”的原則,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能,綜合治理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查處取締范圍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被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以及許可證、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登記的經營行為,或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應免予登記的經營行為,不作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三、職責分工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務實、高效地開展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須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已領取許可證(批準文件)而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注銷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3.負責監督管理流通環節的食品經營活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二)公安(消防)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館業、留宿洗浴業、典當業、刻字業、危險化學品運輸業、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等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3.負責查處取締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擅自使用或開業的違法行為;
4.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消防安全許可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浴池、美容、美發、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3.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飲、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餐飲、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管,待機構改革結束、有關職能調整到位后,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
(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計量器具制造、維修等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
3.負責查處取締未依法取得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及相關配件制造、維修、安裝許可,擅自經營的行為;
4.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勘查、采礦許可證,或勘查、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非法采礦活動的行為。
(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勘查,違反安全規定的生產經營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行為;
3.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八)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查處未辦理環評審批、驗收手續,擅自建設或生產,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
(九)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水路客貨運輸,貨運配載服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農作物種子,水產苗種生產,水生野生動物捕捉、馴養、經營、運輸,漁業捕撈,全民所有水域養殖生產、捕撈,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獸藥、種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和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及動物診療活動(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后)等經營行為。
(十二)煤炭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煤炭生產、民用型煤加工經銷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三)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營業性演出等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零售業務等經營活動的行為;
3.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行為;
4.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四)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國留學業務和設立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午托班等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等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依法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六)民政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公墓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商品房預售、物業管理等行為;
2.負責查處未取得建筑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
3.負責查處取締擠街占道、無固定門店、在街道兩側隨意擺攤設點、走街串巷流動經營,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4.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八)公用事業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燃氣生產經營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生豬屠宰,典當,拍賣,外派勞務等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游業務的經營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一)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卷煙、煙草業生產、購銷等經營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二)鹽業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鹽業經營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三)林業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經營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四)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銀行證券業務違法經營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五)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用品經營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六)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活動的行為;
2.負責查處取締已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七)其他相關部門
依據法定職責,負責監督管理需本部門許可的經營活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以上行業行政審批部門要依法認真履行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職責,負責查處未經本部門許可(批準)或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照、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照、批準文件)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要積極配合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發現本轄區內有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為無證無照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的,要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供水、供電、電信等公共服務行業、企業要加強行業自律與管理,不得在明知或應知是無證無照經營的情況下,提供水、電、互聯網接入等經營條件,并及時配合相關部門對違法經營場所停水、停電和停止互聯網接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予以核實,經核實后依法進行查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單位和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獎勵。
四、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是一項綜合性執法工作,要建立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配合,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
(一)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聯席會議制度。市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聯席會議由市工商、公安、消防、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督、環保、交通、農業、林業、畜牧、煤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用事業、商務、旅游、煙草、鹽業、銀監、文物、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通信、電力、監察等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制定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措施,通報工作情況,督促、指導查處取締工作,協調解決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各成員單位確定專人負責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聯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相應建立工作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信息通報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同級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行政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或行政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滿的,應于吊銷、撤銷、注銷或有效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督促整改、行政處罰時,應同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整改要求上報同級政府和聯席會議辦公室,并抄送相關成員單位。
(三)建立行業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第一責任人制度。堅持“誰發證、誰監管,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行業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是相應領域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查處取締本領域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把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作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支持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開展工作,協調解決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大力宣傳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切實提高全社會打擊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意識,營造濃厚輿論氛圍。新晨
(三)寬嚴相濟,分類整治。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要堅決查處取締;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下崗再就業人員、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或者經營范圍、經營條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行為,應引導幫助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促其合法經營。
(四)嚴肅法紀,追究責任。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不依法查處或支持、包庇、縱容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追究責任,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行政處分相關責任人。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負領導責任,對明知或應知屬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但不履行報告職責,或不配合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取締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對明知或應知為無證無照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和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