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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孤兒最低養育標準
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100元,市城區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7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孤兒養育標準只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其他縣市區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原則,確定當地的具體標準。
二、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
已納入全額低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在落實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基礎上。不足部分通過地方財政籌集。孤兒原已享受標準加上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后超過最低養育標準的不予削減。孤兒的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孤兒監護人家庭收入。對于孤兒成年后仍在校就讀或父母雙方均在服刑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沒有履行法定收養手續的代養孤兒納入孤兒保障范圍。
三、嚴格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程序
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由孤兒監護人持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民政部門要認真核定孤兒身份,提出資金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并推行社會化發放。各地要強化資金監管,規范核撥和發放程序,嚴格建立孤兒基本養育保障監督機制。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四、提升福利機構孤兒專業保障水平
保證孤兒撫養需要。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門,各縣市區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兒童福利機構或在社會福利機構中增設兒童部。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要求合理配備人員編制,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積極開放康復、特教等資源,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孤兒和社會殘障兒童康復提供指導和服務。
五、規范棄嬰(兒)孤兒的醫治、接收、送養流程
應直接護送到當地定點醫院救治,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發現急重病癥社會棄嬰(兒)流浪兒童。救治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病情穩定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歲以下的移送福利機構,6歲以上的移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市兒童福利院負責接收和撫養西陵、伍家崗、點軍、猇亭區的棄嬰(兒)和無法確定監護人的孤兒;其他縣市區社會福利院負責轄區內的棄嬰(兒)和無法確定監護人孤兒的接收及撫養工作。福利機構、救助管理部門接收社會棄嬰(兒)時,必須有撿拾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兒)撿拾、報案證明和移送人身份證明材料,并公告60日無人認領的由公安部門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經民政部門審核后予以安置。福利機構接收孤兒須憑孤兒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及戶籍證明,由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村(居)委會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福利機構養育的棄嬰(兒)孤兒,要優先國內公民收養,適當涉外送養。
六、健全組織領導保障
要切實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障工作中的問題。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充實兒童福利工作力量,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開展孤兒普查工作,建設好全市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準確核定對象,嚴格審核審批,防止孤兒生活費錯發漏發。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保障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公安部門要高度重視棄嬰(兒)生父母的查找,嚴厲打擊遺棄嬰(兒)虐待孤兒、拐賣孤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辦理棄嬰(兒)孤兒戶口登記(遷移)手續。衛生部門要落實孤兒醫療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孤兒醫療服務工作。教育部門要督促落實孤兒就學的各項優待政策,對兒童福利機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開辦的特殊教育給予業務指導和支持。住房建設、房產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孤兒成年后的各項住房政策,切實解決城鄉孤兒住房問題。發展改革、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計生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工作列入職責范圍和目標管理,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孤兒保障工作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廣泛開展關愛孤兒活動,營造全社會關愛孤兒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