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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圍和標準。本市范圍內,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工業、農業及其他用水戶都必須繳納水費。
經營性農業灌溉水費按實際受益面積征收,征收標準按灌溉水價每方0.04元(其中基本水價每方0.016元,計量水價每方0.024元),平均每畝耕地用水量150立方米計算,即每畝按6元計征。
凡未納入計稅面積和受益面積的耕地,本年均不得納入農業水費征收范圍。
企事業單位排水費根據實際受益面積,按每畝11元標準計征;城鎮居民生活用水費按取水口計量,每立方米0.08元計征;工業用水費按取水口計量,每立方米0.12元計征。
二、征收形式。各地的非農業水費由市水務局各流域水利管理站負責征收,經營性農業灌溉水費由市水務局興隆灌區管理局、謝灣灌區管理局與用水單位或村簽訂供水合同,委托市水務局各流域水利管理站代為征收。
石油管理局和市域內省、市企事業單位(包括各農場、原種場、畜牧場、漁場、林場等)的農業水費和非農業水費由市水務局各流域水利管理站負責征收。
三、結算方式。各相關單位必須在今年月底以前完成繳費任務,嚴禁拖欠、挪用、截留、調控水費。經營性水費全額上繳市水務局興隆灌區管理局、灌區管理局。各流域水利管理站要按要求使用國稅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代收經營性水費,并將收繳的經營性水費及時上介到興隆灌區管理局、謝灣灌區管理局指定的存款帳戶。